[与公司签订合同后合同有明显的前后矛盾如何处理]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就原合同条款中相互矛盾的地方,加以注解(注释),达到使双方都能够正确理解和履行的目的即可。 特别提示:合同纠纷处理途径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阅读
按招投标价款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让利如何处理
不知补充协议的让利是否该支持(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是否是“白合同”)?对于该问题,如果该份招投标合同已经备案,那么该份招投标合同与补充协议很明显是“黑白合同”的关系,那么理应按照备案的招投标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如果该招投标合同并没有备案,那么通常对于该问题有两种看法。第一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理由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等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而结合问题,让利40万实质上就是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因此这个补充协议是违反招投标法的,属于无效合同。第二种观点是认为补充协议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应为有效合同。理由是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当事人双方按招投标文件签订中标合同后,完全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只要该变更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该份补充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由于招标方的补充协议太苛刻而无法签订合同的该怎么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务部令第18号)》,“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和“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由于是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签署,中标人可以向有关招标你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签订补充协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
要看这个补充协议的本质,是不是补充协议。如果是,则不需要。《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一、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
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
2、特殊情况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合同,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其条款一般不能在补充协议中随便更改。
但是,现实中由于合同双方在主合同签订后往往需要订立一些与原合同不一致(主要是工程价款方面)的补充协议,按照招投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这样的补充合同中的内容是具有相应效力的。在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发生冲突时,视为对主合同的变更或撤消,其效力优于主合同。即补充合同中与主合同相冲突的条款,补充协议的条款优先适用。
3、从理论上说,经过备案的以及经过招投标的合同,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签证,应再度进行备案。
至于这种备案是否是强制性的,如何进行备案,目前法律上并无新增的管理规定,可以参考当地备案部门的相关要来决定。
简言之,如果所谓的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那等于是重新签订合同,那就应当重新招投标。否则,补充协议,顾名思义,是对主合同的进一步完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的话,补充协议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合同的补充协议部分应该怎么写呢
签合同很多时候购房者都会将补充协议的内容所忽视掉,其实补充协议用处多多。购房合同中通常都会有补充协议,但是大家不要因为它的名字叫补充协议就认为它不重要,其实很多重要的内容往往都是在补充协议中体现出来的。需要提醒大家一点的是:补充条款在某些时候约定的事项会比合同中的内容更加详细,其内容甚至比购房合同的内容更重要。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补充条款里面的说明。补充协议应该涉及的内容有: 1。售楼书和其他广告内容应该明确写入补充协议中,从而保障和维护购房者的何方权益。 2。约定和明确好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时间。通常情况下,在购销合同中并不会说明产权证办理下来的需要的时间是多久,因此在补充协议中这一点一定要约定清楚。
3。约定好按揭办理不下来时双方的责任。现在房价越来越高,绝大多数购房者都会通过按揭付款的方式来购房,那么按揭办理能否通过的情况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好。如果按揭没有办理下来,那么所造成的原因和责任都应该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避免出现问题后无法解决。 4。公摊建筑面积的数据要写入补充协议。公摊面积其实是购房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开发商在公摊面积上做文章的可不少,因此在补充协议中把公摊面积的问题约定清楚。对于公摊面积的具体部分、公摊的位置都要有明确的说明,不要仅仅将公摊面积的数字写进补充协议中,在购房时这一点一定要看仔细。 5。装修标准要明确好。这一点主要是针对精装修项目的住房,因为以后房地产开发商会越来越多的开发精装修项目,那么购房者就必须要对装修的标准、规格有所了解。
一定要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的写清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价格、颜色等具体的信息,这样才能保证开发商会严格根据精装修的标准来执行,一定不能用模糊的字眼来说明装修标准。 6。退房责任要明确。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经常拿出一些资金装修房屋,比如说买家电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写名在确定的日期内把开发商退还,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以上就是买房签订合同时补充协议的注意事项,希望上述内容能帮助大家了解补充协议的作用,在签合同时多加重视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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