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运作过程中的律师业务]“债转股”从理论上提出由来已久,但鉴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和现有法律的障碍(例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的规定),该理论一直未付诸实施,直到1999年7...+阅读
如果实施债转股工商局会要公司提供什么资料
债权转换为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合法债权转化为对债务人的投资,形成对债务人的股权的行为。目前,我国存在两种债权转股权形式,一是国有企业政策性债权转股权;二是非政策性的即商业性的债权转股权。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是根据国家划定的可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范围,由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并经特殊审批程序的行为。其具体操作有比较完善的政策性规定做支撑,因此实践中的矛盾和争议较少。然而,商业性的债权转股权形式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表现较为活跃。
一、债权转股权的表现形式
一种情况是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只发生股权及股东的变更。即指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而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以股抵债的行为,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营业执照上不作任何实质性的变化。
另一种情况是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增加股东改变股权结构。即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即公司所享有的合法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公司的投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债转股在工商登记中的实际操作
债转股协议签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应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债转股的第一种情况比较简单,只需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之规定提交变更股权及股东的登记材料即可。
债转股的第二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股东工商登记时,除提交上述第一种情况所需登记材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和公平互利的原则。债权是否转化为股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第三人不得加以非法干预。
2.审计报告。为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和充实,防范假债权的得逞,债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出据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报告
股权出资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转股需要评估债权人的债权吗
根据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债转股的涵义为:“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一)公司制企业债转股的形式
1、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只发生股东的变更。这种情况只能在公司股东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从而折抵债务,这种转让可能在股东之间,也可能在股东与股东以外。简明一点的意思,就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的收入,冲抵债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即增加股东或股东股权,也就是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人)所享有的合法债权转变为对公司 的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 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3、企业改制时的债权出资。债务人为非公司企业法人时,利用其转制为公司的机会,债权人作为出资人,将债权作为拟设公司的投资,待公司成立后取得相应股权。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仅是第2种情形,债转股属于增资,且不适用于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 公司进行投资;且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只适用于公司设立之后的增资,因为在被投资公司设立之前,由于此类债权没有相应的法律主体不可能存在,因此债权 转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二)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 二、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根据《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办法》第三条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一)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 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 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三)和解协议确定的债权:“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办法》第四条还规定了多人之债的处理方式:“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 经作出分割。”也就是说,在作出债转股的决议之前,债权人必须先把债权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三、债转股应履行的程序
(一)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 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 评估程序。 又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 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 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2)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3)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4)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
债转股验资需要注意什么
注意:目前除了重庆等少数地方以外,多数地方的工商机关不认可债转股的出资方式。
工商认可的债转股验资要特别关注:
(1)该债务的真实性,是否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而产生,当初确认债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该笔债务的后续计量是否正确;
(3)在债务发生后到转股之前,关注是否存在以某种方式变相将其偿还的情形。
总之,这类业务的风险还是比较高的。
股东以债权出资的方式验资
审验债权、股权出资验资程序的合法性
1.一般规范。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以及审验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前文已经述及。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审查这类出资,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外。
还应包括:
①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③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2.债权出资的情况。
(1)债转股。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
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
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就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事项通知了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已收到该项通知的有效证抵;
③要投资方(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对于此项保证或担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应表明同意;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双方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④债权出资的债,应只指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不宜用于出资。
债权、股权出资作价和折股的审验
债权出资作价和拆股。审验债权出资的作价,除应审验债权的真实性和估量可收回金额以外,还应审验其股权作价。以股权作价是否高于公允价值为标志划分。凡折股时股权作价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凡股权作价不高于其公允价值的,为非债务重组的债转股或普通的债权出资。
验资报告及验资事项说明
1.债转股时:
①验资报告附件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转股(权)”。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原因;债权形成的明细,应列明被审验单位账务所在日期及凭证编号、相关的对应科目;债转股调账情况。
2.其他债权出资时:
①验资报告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出资”,
②验资事项说明中至少应增加以下内容:债权形成的原因和债务受偿时应收受财产形态;债权函证情况;被审验单位接受投资的调账青况。
③如果工商部门要,验资报告附件中还可增加以下资料:原债权人(投资方)向债务人说明债权转移给被投资单位的通知;债权函证资料(复印件);债权人出具的保证或担保证明及抵押登记资料。
延伸阅读:
债转股协议书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
公司债权转股协议书范本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某省某市订立: 转让方: 受让方: 鉴于: 1. 某公司为经某部门批准成立的债权转股权公司; 2. 根据某资产管理公司、中...
公司债权转股协议书本《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下列双方在某省某市订立: 转让方: 受让方: 鉴于: 1. 某公司为经某部门批准成立的债权转股权公司; 2. 根据某资产管理公司、中...
工商系统深入开展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工商系统深入开展工商廉政文化建设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省、市纪委及省工商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惩防腐...
公司能不能给自己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如果可以需要什么条件可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事项的表决,且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行。...
一个上市公司如果决定分红一般在什么时候公布 一般是年报公告后一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后两个月内实施完毕,规定是这样的,具体操作的话各家公司不一样。特别具体的时间,上市公司都会在分后前一周发布公告,告知所有投...
如果公司在新加坡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如果公司在新加坡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协议怎样订?企业新加坡上市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新加坡股票市场简介 新加坡股票市场是亚洲乃至世界最先进的金融市场之一,具有市场交易...
债转股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当前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其内涵和整个模式已经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扩展了。从改革意义来说,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和国...
质量控制计划及实施资料的范本质量目标与质量方针的制定有那几部分:1 目的 提供用来控制特性的过程监视和控制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过程和产品变差,降低成本,提高质量,按顾客要制造出优质产品。 2 范围 适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