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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09月22日 编辑 fanwen51.com

[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依法有效]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适用与合同有关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阅读

该赠与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甲乙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明确把房产一套赠与未成年的儿子丙,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甲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丁借款10万元,丁向法院起诉,对甲乙双方的赠与行为提出异议。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丙享有房产的所有权;第二种观点认为,丙不能依据离婚协议而成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即使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也不能确认其成为房产的所有权人。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因何种原因取得,房产物权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本案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赠与属于夫妻之间内部的约定,不能以此来对抗第三人。

2.本案中的离婚协议并没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没有强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合同中有物权的内容,但是本质上还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物权关系。丙只是享有债权请权,而不是物权请权。

3.赠与合同须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使在经法院确认的房产赠与约定的离婚案件中,法院确认的也只是离婚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合意,与未成年子女并不形成房产赠与合同。对于那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来说,虽然依据合同法“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规定,其接受房产赠,对父母发出的要约可不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但由于其是否表示承诺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中,所以该种情形也不必然成立房产赠与合同。

4.民事行为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九条分别规定,财产所有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婚姻家庭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者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财产转移或者权利放弃无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本案中,即使未成年子女提出异议,表明其已经接受赠与的承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是,该赠与行为已经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无论从民事行为的合法性来讲还是从撤销权的角度来讲,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合同法债权转让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

研讨会

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让与人

债权人

受让人

第三人

转让方式

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基本前提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法庭

赠与合同到底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按我国合同法规定: 1,未经公正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除了有赠与人的赠与意思表示成立,还需实际的所有权转移才能够使赠与合同生效。其中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占有。 2,经公证机关公正有效的赠与合同为诺诚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关于赠与的合同经公证后不需转移所有权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3,关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一般在条件成就之时才生效。 4,社会捐助,公益捐助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相似,此类赠与也叫特种赠与,同样是诺诚合同 以上规则是大陆法国家的普遍规定,它源于罗马法的约因理论与要物合同规则。但也有理论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最为债权合同的赠与合同是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在未有违反社会福利等条件下已经于成立时生效,而转移所有权仅是物权合同的成立于生效要件,因此从这个观点出发当事人间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意(合同)已经自成立时生效了。

与此对应,普通法上的合同规范因为受“对价原则”的牵制,一般认为纯粹的赠与合同(未附条件的赠与)没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仅仅是“君子协议”,因此即使赠与人转移所有权给受赠人,他仍然可以在对方未达到取得时效的时间内要回标的物;但为防止赠与人滥用此项权利并保护受赠人合理的信赖利益,衡平法引入了“允诺禁反悔”与“财产禁反悔”制度来付与一定条件下无偿赠与合同以强制执行力。 以上是个人的一点认识,你可以看一下王泽鉴先生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这套书,里面专门有一章讲赠与合同的

什么叫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因此 ,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首先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历来存在争议。在立法例上,《德国民法典》第516条、《日本民法典》第549条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一般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我国以往的司法解释也将赠与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但合同法中,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居立时起生效,不以赠与人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这一点,与有些国家把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有所不同。 其次,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法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与遗赠不同。遗赠是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作出的将其财产在其死亡后赠与他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遗赠一般由继承法加以调整。赠与合同屿捐赠也有所不同。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予他人的行为。捐赠既包括有明确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可以归类于普通赠与合同的捐赠,又包括受赠人不明确,无法归类于赠与合同的捐赠,即学说上所谓为特定目的的募捐。 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仅赠与人一方负担合同义务。因此赠与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效力。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的终止得基于以下几种事由: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第二,员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产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宾亲属的;

2、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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