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特征及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一、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阅读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
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37626137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合同法》第263条)。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
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费用,而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做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提存。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
一、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如何区别
承揽合同的签订、履行须慎之又慎——根据 《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 “设备、技术和劳力”由承揽人与定作人哪一方提供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双方可以任意约定,而 “工作地点”属于双方可完全自行约定的事项。那么,当设备、技术和工作地点均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使用的人员在定作人的生产场所工作时,此时双方即使签订了承揽合同,是否必然就会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呢?我们认为不应一概而论。
首先,承揽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很多相似之处。根据原劳社部发 [2005]12号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第1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定作人提供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情况下,《通知》中的第一、第三两个条件是承揽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共同具备的,因而两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通知》中的第2个条件。如果承揽人提供的人员在工作中完全听从于定作人的劳动组织或安排并服从于它的管理,这时应该认定定作人是 “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 《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认定承揽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定作人与该人员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其次,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承揽人将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定作人提供的工作地点,究竟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我们认为,应该看该合同内容中是否约定定作人负有《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比如提供劳保待遇、支付加班费、培训、连续用工时工资调整等。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条款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则认定双方之间属劳务派遣关系。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与前面所述“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 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二、签订承揽合同应注意什么
我们认为承揽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第一,在起草和签订合同文本时,合同双方应对认定合同性质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作出清晰的约定。第二,在定作人提供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情况下,合同履行中应当由承揽人直接管理其人员并以承揽人的名义从事工作。需要说明的是,定作人要承揽人及其人员遵守工作地点的有关规定,一般意义上并不构成定作人对该人员的直接管理。第三,定作人应对承揽人的资质及承揽人与其使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监督,比如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应由承揽人填写等。通过这些基本环节的规范管理,那么承揽人所使用人员如果在工作地点出现人身伤害及造成第三人损失等,均应由承揽人按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承担责任,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仅存在 《合同法》上的民事责任。
承揽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提供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受到限制时,其承受意外风险的责任亦可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承揽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也就是说,定作人通过签订承揽合同所欲得到的并非承揽人的单纯的劳务,而是其劳务的结果,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要。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标的只能是作为义务,否则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这一特征也决定了将其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区别开来。
第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而订立的,满足定作人在合同订立之时的合同目的。
第三,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承揽合同内容。如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此向定作人负责。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
第四,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依附性。定作人之所以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是基于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定作人相信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能独立完成工作的合同。基于这种信任基础,承揽人不得未经定作人统一而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否则就违背了承揽合同订立的基础。
第五,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承揽人与定作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承揽合同即可成立生效,无须交付定作物或加工物,因此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负担一定的义务,且双方的义务是相对应,一方的义务就是他方的权利,反之亦然,因此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人要付出自己的劳动,按照定作人的要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要向承揽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延伸阅读:
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借贷双方怎样才能较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需要履行相应的权...
双方当事人因合同产生争议的可以如何解决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
货运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也不知道你这里所谓的主当事人和其他当事人指哪些,我查到百科有一些,和你分享一下(感觉信用证涉及的各方已经列的比较全了,不知道你到底想知道谁的权利义务): (1)开证申请人。向银...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是什么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如下: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 ⑴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以及其他的许可证。 对...
合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义务合同当事人应承担哪些义务,合同签订人承担什么责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1、有的从...
如何认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之我见如何认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履行地之我见,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间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20条规定...
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有哪些工程承包人的权利有哪些: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施工合同是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与安装任务,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的合同。工程施工是将建筑材料和劳务物化于建...
承揽合同常见的承揽合同有哪些建筑工程单项承包合同范本是怎样的:1、加工合同即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其加工制作成特定产品,定作人接受产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亦称来料加工合同。...
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何特别规定合同订立的当事人:无偿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因此,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借贷合同在标的物为非金钱的消费物时,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