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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11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篇一: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协议书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协议书 合同编号: 委托方:中菲行/得美行(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阅读

篇一:海上保险案例

海上保险案例

案例分析练习

1、某年6月14日,某渔业公司以其所有的A-13号渔船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船舶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当年6月15日零时至第二年6月14日24时止。渔业公司应交保费4200元,但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后其并未交付保险费。保单有条款规定“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的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签发保险单的当年7月24日,投保渔船由于机械事故意外出险,与他船相撞,渔船受损。同年8月3日,该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4200元。交付保险费的第二天,渔业公司向保险公司报告出险情况,提出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后,渔业公司向本地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

2、19××年某海运公司将其所属的“长兴号”货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船舶一切险。10月24日,该船装载着4751.6吨水果罐头从厦门港启航,驶往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10月28日,“长兴号”轮在航行途中遭遇6.5级左右大风,在风力的作用下,船舶发生剧烈摇晃。随着船舶摇晃的加剧,分装在托盘中的罐头散落船内并移至左舷一侧,并由此而造成船舶严重倾斜,为了使船舶恢复平衡,船长决定在左舷压载水舱全部排空,右船舷压载水舱全部注满。这样虽然使船舶的倾斜度明显减小,但无论如何都不能使其恢复平衡状态,船舶的倾斜度仍有10度左右。由于当时风浪较大,且无减弱之迹象,如果在倾斜状态下继续航行,船舶将面临倾覆的危险。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决定将该船开往附近的韩国釜山港避难,并电告船公司有关事故情况,经船公司同意后,宣布共同海损。在釜山港,船长决定将船所载货物全部卸下,然后重新积载,并用所购置的物料进行必要的绑扎和衬垫,共支付物料、装载、积载、保管以及航行等共同海损费用共计107864美元。经共同海损理算师理算,船舶获救价值占船货获救总价值的63.7%,船方应承担共损分摊68709.37美元。海运公司以该船已投保了船舶一切险,共同海损分摊在保险责任范围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共损分摊额。请分析本次事故是否构成共同海损?

3、1995年12月,东莞某油脂有限公司从马来西亚进口一套棕榈油生产线设备,由“ARKTIS SKY”船承运,从马来西亚巴生港运到中国东莞新沙港。该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保额为2750416美元。1996年1月2日,货物到港后发现短少三件。据船长出具的海事报告称,船舶曾遇到九级以上大风,导致装载在甲板上的那部分货物灭失。根据提单条款规定,船东对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所产生的损坏和灭失不承担风险和费用。货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潍坊某海运有限公司以光船租船条件租入“潍洋”轮。该公司为轮船购买了保险一切险,保险金额80万美元。1997年7月22日,该船装载黄沙在韩国济州港卸货傍靠码头时,主机操作系统突然发生故障,倒车失灵,碰撞码头。韩国港方扣留船舶,要求赔付码头损失。据调查得知该船碰撞码头的直接原因是减压阀失灵,且此故障在船舶日常维护保养中是不能发现的。海运公司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船舶损失和赔付韩国港口的费用,保险公司以海运公司无保险利益和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请对此案进行理赔分析。

5、某年某海运公司将所属“春风”轮以保险金额为500万元向保险公司足额投保(有书面协议为证)船舶保险。投保当年6月18日,该船从某港口空放定海航行途中遇雾,在某市沿海水域与一外国船籍香港某公司的万吨级位的“鑫源”轮相撞,“春风”轮当即沉没,6名海员死亡。经某市海监局调查,沉船处海水深达50多米,已无打捞价值,应推定全损,“鑫源”轮也遭受损伤。海运公司向法院起诉,海事法院审理了这起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确定“春风”轮船舶损失为900万元,并依法判决如下:原告承担35%的责任,被告承担65%的责任。

假定避开碰撞责任不讨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春风”轮依法院判决获得“鑫源”轮65%即585万元的损失赔偿后再给予赔偿?如果赔偿,如何赔偿?

6、“嘉兴”轮1987年12月在上海港五区装货,其中第三舱第二层装435桶水银,底舱装1600吨大米。1988年3月在格但斯克卸水银时,发现一桶水银漏空,少量水银从甲板上延伸至底舱口,船员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水银渗入底舱大米袋上。卸货后,在波兰某一销售市场发现该批大米已被水银污染,收货人要求赔偿损失300余万美元。“嘉兴”轮如果参加了保赔协会,该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海上保险补充资料

“南宝石”轮救助报酬纠纷案

[案情]

原告:广州海上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

被告:人亚公司 (PEOPLE ASIA CORP.)。

被告:大资源投资有限公司(GRAND SOURCE INVESTMENT.LTD. 以下简称大资源公司)。

人亚公司所属巴拿马籍“ 南宝石 ”货轮(M/V SOUTHERN OPAL) 装载大资源公司所有的散装瓷土6,916.6吨,从湛江开往基隆。1994年6月7 日途经上川岛附近海域时遭遇海难。当日1948时,救捞局接广东省搜救中心电示前往救助。2110时救捞局所属“德跃”轮启航赶赴现场。人亚公司表示如难船处于直接危险状况下,同意以无效果无报酬方式救助。6月9日,难船人员被安全接上“德跃”轮。10日和12日,“穗救206”轮、“穗救209 ”轮和“南安”轮赴现场协助“德跃”轮救助难船。14日, “穗救水壹”轮装400 吨淡水前

往现场,为“穗救209”轮和“南安”轮供水。23日,“德跃”轮拖难船启航往沙角。24日,“穗救拖18”轮靠难船右舷助拖,“港特监01”轮在难船尾部吊拖,“南宝石”轮被拖至沙角22°45′09″N 、113°38′48″E处抛锚。 “德跃”轮解拖完毕,在“南宝石”轮附近抛锚看护。从6月7日2110时“德跃”轮启航赴现场救助到7月2日共计投入救助船只14艘、人员52名及75KW发电机、电动绞车、拉力机、空压机等设备一批。

6月24 日救捞局催促被救助方立即提供救捞局满意和认可的银行担保100万美元,并告知难船预计6月24日1200时可拖抵沙角锚地,请被救助方速安排人员上船接管,在被救助方未接管前,救捞局拟派交通船一艘、船员8名及部分设备对难船进行看守,每日看守费用1069 美元,直至被救助方派员接管为止,要求被救助方予以确认。人亚公司的代理人人通航运有限公司收到此函后,回函称其只能转告船东,但未能联络到。6月24日1315时, 救捞局通知人通航运有限公司,整个救助已告完成,务请被救助方立即派员到广州接收和看管难船,逾期不办理而致使救捞局船舶及人员不能撤场,则从第三天起计收看管费。

6月30日,救助局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南宝石”轮,7月4 日海事法院裁定扣押“南宝石”轮,责令人亚公司提供100万美元担保。5日,救捞局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变卖船舶及船上货物。8月9日,海事法院通知船载货物所有人大资源公司在三日内就货物处理事宜与海事法院联系。22日,大资源公司正式宣告放弃船载货物。18日,海事法院裁定准许救捞局的变卖船舶申请,救捞局垫付拍卖费15万元。9月23日,“南宝石”轮经拍卖,以41 万美元被珠海经济特区长源船务企业有限公司购得。10月5日, 海事法院收到全部船款。8日1530时,救捞局将“南宝石”轮交给买方。自1994年6月26日起至10月8日,救捞局看管难船共计105天,总计费用112,245美元。

救捞局于1994年7月4日以人亚公司为被告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8月2日增加大资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人亚公司和大资源公司支付救助报酬987,181.8美元及该款的相应利息;判令人亚公司和大资源公司支付从 1994年6月26日起至实际交船之日止按每天1,069美元计算的船货看管费并承担扣船及诉讼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人亚公司和大资源公司均未应诉答辩。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救捞局与人亚公司和大资源公司之间的救助合同成立,当事各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难船被拖到沙角锚地后,仍右倾14度,且船况极差,加之海况变幻无常,救捞局采取的保管措施合理,所产生的保管费用112,245美元予以认定。“南宝石”轮拍卖得价款41万美元, 扣除保管费用112,245美元、诉讼费14,988.7美元、扣船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折合592.48美元),财产保全执行费15,000美元及拍卖费用20,500美元,本次救助获救价值为246,673.82美元。救捞局经合理救助作业,最终将船、货拖至安全地点,有权获得救助报酬。由于确定救助报酬时已考虑救助方在救助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因此,救捞局在计算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报酬之外,另行主张计收人命救助报酬,不予支持。结合本次救助作业的实际情况,按照鼓励救助作业的精神,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确定救助报酬十项因素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海事法院认为本次救助作业的救助报酬本应定为688,609.2 美元,但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故本次救助作业的救助报酬依法确定为246,673.82美元。大资源公司作为货主,其只需按照货物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担救助报酬,不负连带责任,因船载货物获救价值经评估为零,故其无需承担救助报酬。因此,本次的救助获救价值应作为救助报酬由人亚公司全部付给救捞局。依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海事法院于1995年9月19 日作出判决:

一、人亚公司支付救捞局救助报酬246,673.82美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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