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包括:
1、本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分立以及与另一经济组织的合并;
3、合营公司的解散或终止;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投资总额的增加和股份的转让;
5、合营公司对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
6、设立分支机构或其他附属机构;
7、合营公司年度税后利润的分配;
8、三项基金的提取;
9、重大的财务支出;
10、合营公司年度及长期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发展计划;
11、由合营公司提供的任何担保或贷款;
12、合营公司的基本部门结构,包括管理人员职位的设立;
13、合营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
14、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报酬;
15、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聘用;
16、合营公司提起的诉讼或仲裁;
17、合营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
18、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
4、合营公司的分立及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6、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质押;
7、抵押合营公司的资产;
8、董事会认为需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 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