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太明白你的意思,姑且试着回答: 首先,担保法应属于民法的范畴,再具体的说是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不属于经济法范畴. 其次,"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是不是都是无偿提供担保"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来说,担保人为债务人进行担保,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或业务上的关系,因此无偿的成分居多. 但在有些情况下,担保人也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这称之为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等给付义务,债务人也常对上述担保人不支付代价。因此在承诺过程中担保人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担保风险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显然有悖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规定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充当,也可以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