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依据这条的规定。
二。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在实践中将担保无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2,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甚至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种情况。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违约金。
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分成以下几种
一、担保合同无效你说的不够详细,只能全部分析了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无效。
三。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2、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四。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担保人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而且扩展到担保无效之时。通常,债权人无过错的:
第一种情况,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