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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的问题

02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民法读书笔记]民法读书笔记 民法是这个学期新接触的一门相对而言比较基础的课程,和《宪法》,《刑法》,《行政法》相同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有着不可磨灭的影响力,并且这又是一门相对而言,比较...+阅读

民法知识点的问题

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关于物权与债权之地位关系的。事实上,关于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地位关系,学术界是有争议的,传统的观点认为物权优于债权,理由在于:

(1)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即静态的财产关系,物权法的重心在保护所有权不受侵犯,旨在维护财产的“静的安全”;而债权的重心在于保护和促进财产的流转,旨在保护财产“动的安全”。人对“物”,当然物的所有权的规定比物的流转中的权利重要,否则,无主物的流通还会有失去意义吗?

(2)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的占有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它最直接地反映和保护着一个国家的社会所有制关系。债权法调整财产的流通关系,所要解决的是在社会中的具体、特定的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经济问题。两者相比较,显然整个社会、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广义的个人)的利益,物权的效力当然优于债权的效力。

(3)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主要内容,并赋予物权以支配权和排他性,而且通常要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这决定了物权法的规定大多数为强制性的规定,采取法定主义的原则,不允许当事人依其协议而排斥法律的适用。而债权更多地体现在合同关系上,具有很大的约定性,强制性的效力高于约定性的效力,物权的效力自然优于债权的效力了。

(4)物权法为财产归属法,主要是关于社会财产的归属和保护问题,而财产归谁所有,得由何人支配,直接关系着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全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条件,尤其是土地,为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物权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常涉及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而债权法绝大部分都在调整社会中的局部的财产关系,常涉及两个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利益,其私人性比物权法的要强得多。人生活在社会中,私人意志须得服从公共意志,所以物权高于债权!然而,以日本民法学家我妻荣为代表的学者则持不同意见,认为物权必须与债权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支配作用,因此近代法中债权处于优越地位,具体参见我妻荣的著作《近代法中债权的优越地位》...

自学考试的学习重点是什么

关键点串知识 平时学习要具体全面,学习时要针对细节有重点地进行。如在复习婚姻继承这一章节的时候,我挑出了这样几个关键词:婚姻的生效条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离婚标准;离婚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点”。而对于继承法中的内容,可以找一条时间的主线,例如:确定死亡时间——确定遗产——确定遗嘱——遗赠或遗嘱继承。 联想理解记忆 民法中,相近的概念太多了,有些理解起来也比较困难。这时我就采用联想和理解的方法,因为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它们之间都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我们要做的就是想方设法地记住它们。比如:看见合同的成立,我就会想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等一系列问题。

这样,知识就不是独立的了。 在记忆的时候,还要对知识点进行记忆前的理解,理解是记忆的基础。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死记硬背。 学习讲求“两性” 民法中的法律条文特别多,哪些该记,哪些只需了解就可以了,这其中有个灵活掌握的问题。这时我们可以研究一下《考试大纲》所列的各种考试题型,分析其出题特点,把握相应的答题要领。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予以重点复习。 比如做案例分析题。此种题型主要是考查考生运用民法知识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在答题时,可以按照这样的步骤:首先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是确定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第三步是确定构成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第四步是确定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最后是确定侵权或违约的责任等。

总的来说,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就是既要准确把握民事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标准和民法理论的观点,又能够在解答具体问题时灵活地运用有关的民法理论,将其融会贯通,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在答题的时候,也尽量要联系题中的具体案例,条文与案例相结合,有理有据,我想做到这些,再挑剔的判卷老师也挑不出毛病。 总之,自考朋友们,要想在考试中得到高分,掌握科学的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比争分夺秒、死记硬背更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题海战术”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放松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只能是本末倒置。相反,如果你掌握了复习方法和答题技巧,相信每名考生都可以运筹帷幄,旗开得胜

谁能简单的总结一下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结构阿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法律分立中的私法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制度语源 第三节 民法概念及调整对象 第四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民法法条 第二章 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六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民法体系和体例 第八节 民法的效力及其范围 第九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章 权利主体 第一节 法律关系 第二节 权利主体 第三节 自然人概述 第四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五节 监护制度及其改革 第六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第七节 自然的其他法律属性 第八节 法人概述 第九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 第十节 法人机关 第十一节 法人的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第十二节 法人的成立及其管理 第十三节 法人的其他属性 第十四节 法人人格的否认 第十五节 法人终止和清算中的法人 第十六节 无权利能力社团 第十七节 合伙 第四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理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五节 意思表示瑕疵 第六节 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 第七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节 法律行为的交易基础瑕疵学说 第九节 法律行为的解释 第十节 物权行为的理论和应用 第十一节 代理 第五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时间的民法意义及其规范属性 第二节 期日和期间 第三节 时效 第四节 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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