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科学发展观要求体现到反腐倡廉工作中]把科学发展观要求体现到反腐倡廉工作中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深刻领会科学...+阅读
从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的改革发展进入了关键阶段,反腐倡廉建设正处于重要发展时期,形势任务发生了较大变化,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中央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创新发展,取得了一些新进展,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党的十七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呈现出的新特点
(一)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反腐倡廉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进行,始终放在全局中谋划和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又进一步提出,各级纪委要适应新的形势,更加自觉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落实到纪律检查工作各个方面,更加自觉地把纪律检查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去谋划和部署,不断探索和拓宽服务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把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提出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惩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
(二)更加注重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我们党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必须把这项工作摆在党风廉政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必须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反腐倡廉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把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作为加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三)更加注重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并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五大建设之一。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新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十六字”基本要求,并把改革创新作为首要要求,强调要以改革精神推进制度建设,以创新思路寻求治本办法,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也提出了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的基本要求,强调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更加富有实际成效。
(四)更加注重治本和预防腐败工作党的十七大提出了“一个坚决、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强调要正确处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的关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逐步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要坚持治标和治本、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惩治于已然,防患于未然,既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又加大预防工作力度,努力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又进一步强调要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
(五)更加注重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党的十七大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反腐倡廉建设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必须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之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反腐倡廉建设又提出了统筹推进的基本要求,强调做到“四个结合”,坚持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惩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又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
二、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困难调查显示,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正在按照党的十七大的战略部署,扎实有效深入地向前推进,呈现出领域不断拓展、力度不断加大的良好发展态势。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和影响,反腐倡廉“重在建设”的要求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还没有真正形成,反腐倡廉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和困难。
(一)一方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建设、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服务和保证的工作理念和工作自觉性不断增强;一方面,服务、保障、促进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缺少协调性。一是在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反腐倡廉实践上,还处于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措施少的状态。一些地方和部门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反腐倡廉建设还仅仅停留在工作理念、工作指导思想这样抽象化、概念化、理论化的层面,而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体现在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谋划、部署和安排上不够,工作方式、工作措施还没有达到科学化的要求。二是对违背科学发展观问题的行为缺少明确具体的界定标准和惩处依据。比如,对“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目前尚无统一的界定标准和惩处办法。三是科学的反腐倡廉建设政绩观没有真正树立。片面强调查实问题、惩治腐败,忽视澄清事实、预防腐败的错误政绩观仍是科学推进、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障碍。
(二)一方面,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反腐倡廉形势总体上向着好的趋势发展;一方面,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腐败现象又呈现出一些新特征、表现出一些新问题,反腐倡廉形势不容乐观。一是现阶段腐败的表现形式越来越趋向于隐蔽化、期权化、复杂化。据调查分析,随着惩防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腐败市场的逐步缩小,公共权力滥用方式和权钱交易行为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决策事项具有制定上的趋利性,权力寻租具有时空上的期权性,活动内容具有表象上的合法性,腐败主体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这种情况的存在和发展,将会进一步加大惩防腐败的难度,也将使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二是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仍然易发多发。从今年年初全省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情况看,群众认为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的五个领域依次是:工程建设(占49.3%);选人用人(占39.6%);国企改制(占37.2%);财政拨款(占33.1%);土地批租(占32.2%)。群众认为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的部门和行业排在前五位的依次是:医院(占45.0%);公安(占36.6%);法院(占30.5%);学校(占26.5%);交通(占22.3%)。其他部门和行业分别是:检察院(占22.0%);国土资源(占19.1%);组织人事(占18.5%);税务(占17.9%);城市规划(占16.6%)等。群众认为腐败问题最为突出的五个方面依次是:贪污受贿(占47.1%);人事工作不正之风(占35.8%);收受现金(占26.2%);生活作风腐化(占22.0%);利用职权为亲属经商提供便利(占21.5%)。三是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从民意调查看,群众认为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五个突出问题依次是:看病贵(占63.9%);子女上学贵(占38.3%);看病难(占24.4%);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占24.1%);食品药品安全缺乏保障(占22.9%)。其他分别是:企业重组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占22.0%);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占18.0%);打官司难(占17.0%);子女就学难(占15.4%);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占11.7%);企业违法排污(占4.2%)等。四是高级别干部的群众认可度在下降。从民意调查看,23%的被访群众认为县处级干部是最容易发生腐败的人群,其次是地厅级干部(占14.3%)、省部级干部(占14.%)。
(三)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反腐倡廉建设的民主化、法制化程度明显提高;一方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依靠民主和法制防治腐败的任务仍很艰巨。一是党务公开进展缓慢,影响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和扩大。从2005年《实施纲要》提出要建立党务公开制度到今年《工作规划》再次要求推进党务公开,已经三年多的时间,而目前真正建立并有效实行党务公开制度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很少。加之,一些党内民主制度原则性要求多,操作性规定少,缺乏硬性约束力,导致民主集中制等党内民主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党员的权利、义务不对称,一些地方和单位强调党员的义务多,保障党员的权力少,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没有形成,党内民主建设供给滞后于党员群众的民主需求。二是法制建设落后,反腐败依据效力偏低。从调查情况看,我们以往更多地把反腐败看成是党内斗争,在方式方法上主要是以纪律约束和纪律处分为主,反腐倡廉的一些基本规章制度,如《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均以党内法规、制度形式出现,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仅有《行政监察法》一部,大大制约了反腐败依据的权威性、行为的合法性和处罚的严肃性。以党内法规、制度来解决已经远远超出党内事务范畴而表现为社会性问题的反腐倡廉问题,效力明显偏低,教育和震慑作用有限,这是目前一些地方反腐倡廉工作不力,廉洁从政规范约束不硬,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党内法规之间协调性有待加强。目前,党内行为法规更新较快,但组织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和权限不能与行为法规协调,滞后于行为法规。如《党内监督条例》第8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而在组织法中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定位却不能及时进行调整。
(四)一方面,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一方面,反腐倡廉建设在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方面还不够紧密。一是融入点还不够多。对反腐倡廉建设如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研究不够,缺少对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如何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入探索,融入点还仅仅局限于通过促进作风转变、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党纪政纪等治标性渠道和手段,围绕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谋划、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不够。二是融入载体创新不够。传统性、常规性抓融入的办法较多,适应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需要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措施、新办法少。三是反腐倡廉建设的拓展深度不够。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还处在解决共性问题的阶段,对权力运行的高风险部位和腐败问题高发的关键环节等个性的、深层次的问题研究不够,源头治腐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的空间很大。
(五)一方面,中央对加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推进力度很大,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较好地履行所肩负的职责;一方面,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与其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的问题较多,亟须解决。一是政治地位受到削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普遍偏低。纪委政治地位下降,被排除在同级班子之外,甚至常常被当作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来对待。特别是去年党委换届后,县级纪委书记不再由同级党委副职兼任,许多纪委书记的排序比较靠后,致使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难以充分发挥。领导班子职数减少,去年党委换届过程中,县(市、区)纪委副书记职数由3个缩减为2个,而同级党委的组织、宣传部门的副职职数一般增加到4个,且多为正科级;县(市)纪委常委职数也由9个减至7个,且常委的级别普遍偏低,多为副科级。内设机构规格低。2005年机构改革前,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室一般为副科级,室主任按实职对待;改革后部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内设室改为股级,室主任也为股级干部,虽然有的配备了副科级干部,但其身份为副科级纪检监察员,属于高配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足、设备落后陈旧。财政拨款仅够维持工资,一些地方办公经费缺口高达80—90%,办公用房紧张、设备老化、现代化办案手段缺失。三是机关干部编制偏少、素质不高、流动不畅。几次机构改革中,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缩编,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矛盾突出;干部队伍人员老化,45岁以上干部超过50%;知识结构不合理,缺少执纪办案的专门人才;干部提拔交流比较缓慢,许多人在纪检监察机关干到退休,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四是基层纪检机构职能弱化,乡镇和县直纪委形同虚设。书记兼职过多,有的达6项,抓纪委工作精力有限;监察工作普遍处于从属状态。
三、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需要明确的重大思路和对策调研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既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的十七大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感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思路和对策制定上,应结合形势发展需要,紧紧围绕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适应,与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相适应,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
(一)在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上实现改革创新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使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破除与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促进和保障科学发展的重任,必须认真解决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动科学发展。
1、创新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的切入点和工作载体。一是应抓紧研究制定违背科学发展观行为的界定标准和惩处办法。建议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办法》和《违背科学发展观行为界定标准及处理办法》,对违背科学发展观行为的情形、性质、调查处理等做出具体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观落实提供必要依据。二是正确把握和处理惩处与保护的关系。要正确履行惩处与保护的职责,一方面要严肃查处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行为,为科学发展观落实提供政治保证。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党员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积极性,坚持既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又要严格区分一般错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违纪违法的界限,严格区分工作方式方法不规范和违纪违法的界限,做到惩处腐败者、挽救失误者、保护改革者、追究诬告者。三是注意提高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要围绕服务和保障科学发展观落实,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服务科学发展的本领,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对落实科学发展观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工作落实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不断提高服务发展的创新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方面抓好科学发展的作用,不断提高服务发展的组织协调能力,以良好的素质和过硬的本领保证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2、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科学化。一是制度建设要更科学。调查中我们发现,过去防治腐败主要是行政命令式的,出发点是性本善。制定若干个“不准”,要求领导干部自觉做到。但这些“不准”实际上只是“篱笆墙”,缺乏刚性约束力。因此,要从规定“不准”向“不能”深化,既要规定“不准”怎样,更要规定违反了怎样处罚,以增强制度的刚性和严肃性。当前,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建设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地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不断消除工作“空白区”,拓展法规制度覆盖面。要注重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实践性,善于把那些好经验、好做法、好措施上升为法规制度,切实增强法规制度的实效性。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二是监督机制要更完善。结合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实际,找准腐败高风险部位和关键环节,细化量化预警指标,使监督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根据不同部门、行业特点,列出一些“值得注意”和“需要警告”的具体行为表现,并据此加强对重点人员的观察,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予以提醒,防止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如,与工商界人士有密切的私人交往、突然发生了意见的改变,对本人职责以外的事项感兴趣、超越个人权限办理有关事项、签署不合理的长期合同、提出要求由自己办理某一审批事项、无理由地简略审批手续、不愿被调换到可能更轻松的工作岗位、生活方式有突然改变,有超过收入水平的大额消费支出等。肇东市在坚持实施述职述廉、定期考廉、干部廉政档案的基础上,建立了“廉洁指数评价体系”,通过勤廉双述、年度考核、廉情监测网和有关部门信息反馈等途径,全面采集领导干部廉洁信息,并对自我评价、民主评价、客观评价、处分处罚等进行量化,综合打分,健全完善了三级预警机制。2007年以来,依据廉洁指数对21名党政一把手进行了通报谈话,对11名进入三级预警的领导干部进行了教育谈话,对5名进入二级预警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警示谈话,对4名进入一级预警的领导干部进行了诫勉谈话,并立案处分领导干部3人。三是监督措施要更科学、更有约束力。要结合问责制的实施,强化层级监督。不仅自己错了要问责,下属错了领导也要被问责,切实做到一级盯住一级,防止问题发生。我省一些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了层级监督管理。如大兴安岭地区从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责任体系入手,制定出台了《行政问责暂行办法》,重点对决策失误、治政失当、政令失畅、行为失范等44种行为实施行政问责,尤其对资源管理、森林防火、改善环境等重点工作加大了问责力度。2007年以来共对293人进行了行政问责,其中处级干部17人、科级干部172人,有效解决了行政不作为、执法不规范和以权谋私、以情枉法等问题。
3、创新纪检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统筹性越来越突出,迫切要求实现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由应急式的零散抓向防范式的系统抓转变,由各自为战的突击队式的打法向集团军式的协调作战迈进。因此我们建议:一是围绕增强教育的说服力,进一步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靠社会各界共同搞好反腐倡廉教育。二是围绕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部门的沟通联系,抓紧健全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违纪行为惩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三是围绕增强监督的制衡力,在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的同时,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好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四是围绕增强改革的推动力,坚持找准职能定位,既要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更要注意调动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的积极性,协助他们不断推进和深化各项改革。五是围绕增强纠风的保障力,坚持以行风评议和行风热线为载体,协调督促各参评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问题,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六是围绕增强惩治的威慑力,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通过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协调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积极参与和配合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切实形成查案合力。
(二)要在如何融入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上创新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现代化总体布局之中,既是党的十七大的明确要求,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现实需要。通过调研我们认为,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之中需要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在研究改革措施和制定政策之时,就要把如何预防腐败考虑进去,做到未雨绸缪,防范在先。应坚持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方面,既要通过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提供必要的纪律保障,更要着眼于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坚持统筹谋划反腐倡廉工作,积极拓展反腐倡廉工作领域,做到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努力取得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效果。二是源头治腐措施要更加科学、更加有效。当前,由于源头治腐工作正处于拓展领域阶段,一些重点环节和具体部位改革还不到位,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还没有消除。因此,在拓展领域的同时,要进一步把源头治腐各项工作引向深入,即由解决权、钱、人等重点领域的共性问题,向解决各部门权力运行存在的个性问题深化。今年,为切实找准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一步健全完善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机制,省纪委在省直22个重点部门开展了“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调研活动,重点对各部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查找监督管理漏洞和机制制度缺陷;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采取的途径方法;研究制定加强业务管理、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健全有效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并列出“源头治腐工作模式图”,目前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伊春市纪委探索推进廉政风险监控体系建设,坚持以落实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为核心,积极建立廉政风险监控规划体系、廉政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廉政风险监控体系、廉政风险修正体系。目前4个试点单位已初步建立了廉政风险监控规划体系。当前,除行政审批外,政府各部门掌管着专项资金、物资、项目等的分配权,这些权力也亟须进行规范。三是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部门改善行政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这是监察法赋予的职权。因此,要正确处理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关系,坚持由重纪律检查、轻行政监察,转向既重视纪律检查,又重视行政监察,绝不能畸轻畸重,互相代替,顾此失彼。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应更多地以行政监察的名义进行,要把监督的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上,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控制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加强廉政监察的同时,把行政效能监察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保证政令畅通,确保中央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上创新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借助市场机制、经济制度和利益调节机制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1、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防治腐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机制已成为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工作应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限制并有效约束行政权力。一是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创新。应围绕利用市场机制改造行政权力,建立行政退出机制,把原本属于市场主体的权力交给市场主体,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健全完善行政权力易于介入环节的程序性预防制度。应围绕精减行政权力主体、建立新型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政府管理体制创新,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稳步推进政府部门大部制改革,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围绕防治经济领域决策事项的腐败,进一步推进决策体制改革,综合运用民主、公开和追究等措施,促进决策体制改革。二是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领域。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运作的事项,都要采取市场竞争的办法去运作。如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行为市场化条件下,应探索项目投资、工商登记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过渡,国家除进行政策调整和社会管理外,具体经济行为应由市场去调节;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解决因垄断带来的超额利润和由此引发的各种经济腐败问题等。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强化其行为后果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并通过规范中介组织的从业行为,监督制约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违规违法行为。
2、运用经济手段防治腐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注意运用经济手段调整人们的行为取向,用经济手段消除腐败现象滋生的经济诱因。一是加大对资金和财务的严格管理力度。进一步推进财政金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严格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办法,实行人大审议,跟踪审计,尽量减少现金支取和使用。健全完善财政金融部门资金审批内部监督制衡机制,分解审批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探索实行电子审批。对各单位举办的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经营性资产实行由国资部门统一管理,切断“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明确规定各单位“一把手”不许直接管钱,建立报销票据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会人员、单位主管领导联签制,严格财务管理。二是加大对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问题的经济监督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把领导干部的家庭住房、私家车辆、储蓄存款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如实登记,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健全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等情况要及时向组织报告。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的廉政审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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