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法制工作总结]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全面加强海事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管理,努力实现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我处成立以处长叶朗任组长、副处...+阅读
文章标题:税收法制员工作汇报
自2003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全面推开以来,我局按省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考虑到淮南地域上东西跨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全面落实省局统一部署、充分汲取兄弟地市法制员工作好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们的实际,对法制员工作做了一系列安排,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今年4月份,共审核各种具体行政行为14201户次,发现错误并纠正348户次,审增税款8.7万元,审减税款90.9万元。通过基层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既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又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员对重点执法环节进行事中监督效果明显。同时应该看到在法制员制度在实施的一年多时间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下面我为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法制员工作制度的全面开展打下夯实基础。
法制员工作制度开展尹始,局领导对此就高度重视,把该制度作为促进地税法制工作上台阶的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亲自督促法制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多次指出:法制员工作对于完善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意义重大,要将其作为税务法制工作取得新突破的“抓手”,在这项工作上一定要有创新、起实效。并就该制度的落实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落实方案。
经过慎重研究,根据我市地缘广大、税源分散、税收战线较长,法制员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员配备上,要求每个分局都要成立法制小组,各法制小组由市局选聘数名素质高的同志构成,各分局副局长担任法制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法制小组工作的开展。为此,市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统一选拔税收法制员考试,考试采取分局推荐、闭卷考试、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尽可能的将各分局法律素质高、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吸收到法制员队伍中来。县局、分局广大税干积极报名参加考试,各分局共选拔推荐了100多名同志参加市局的统一考试。2002年12月份由市局法规科会同人教、监察科共同出卷、监考,通过考试,市区分局共选拔出31名税收法制员,按分局成立了9个法制小组,并发文给予了确认,凤台县也根据需要选拔了10名法制员。结合我局已经建立的执法检查人才库24名执法检查人员,我局的税收法制队伍初步成熟起来,为法制员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制度健全,规程明确是法制员工作制度起到实效的关键。
为了保证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能够顺利开展,在队伍建设基本到位以后,市局先后组织了两次全市税收法制员会议暨培训会议,强化对法制员工作的指导,会议组织大家学习了省局的两个文件,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法制员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工作制度的通知》,让大家初步了解了税收法制员干哪些事、怎么去干。
税收法制员制度能否切实落实、能否顺利开展,有无一套完善的制度是关键。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意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等,对法制员的选任、岗位变动、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以及考核奖惩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确保法制员在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通过制定《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我局法制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办法》规定了法制员的对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审查会签、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检查、税法宣传、审核把关程序等,明确了法制员所从事工作与征管工作的衔接等;通过制定《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明确了法制员的责任、权利、考核程序,同时也明确对法制员的物质奖励,极大调动了法制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市局各项制度的统一框架下,各分局也纷纷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本单位的法制员制度,如稽查局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法制员例会制度:规定法制小组定期召开法制例会,定期对本单位法制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筹划。
三、严格考核、奖勤罚懒是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法制工作高效运行另一保证是激励机制,我局基层法制员除了9个分管副局长以外大都来自征管一线,本身就有繁重的征管工作,为了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促使基层法制工作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我局根据《淮南市地税局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每季对法制员举行一次考核,讫今为止,已对法制员进行过两次全面考核。考核抽调征管、监察和基层税干组成考核组,每次确定不同的重点考核内容,采取交叉考核的办法对各分局的法制员工作情况进行了严格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相应扣除9个分局法制员的岗位酬金1000余元。通过考核,一方面分局之间法制员互帮互学、互取所长,达到了促进法制员工作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在法制员及其他税务执法人员中产生了很大震动,使大家认识到法制员制度的实施特别是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将会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成 12全文查看为重要一环,不合格的执法行为会被法制员审核把关时退回,从而达到了促进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化的目的。
四、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法制员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组织收入是税收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在组织收入工作中,一直沿用层层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
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给税务机关和干部带来根据税收计划组织收入的观念,导致收入工作走入“计划征收”的误区,扭曲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新时期治税思想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把“法治”摆在首位,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在税收工作中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推进依法治税,落实在收入工作上就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和组织收入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相反,税收法制是组织收入的保证,税收法制与组织收入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贯通;税收法制是手段、是过程,组织收入是结果、是目的。为此,我们要求基层的税收法制员一要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从法律的角度为领导围绕着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出谋划策、建议把关;二要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我们的税收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要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不溢不欠,决不允许为了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和有税不收,改按任务征税为依法征税,向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收入、向提高征管质量要收入。
二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税收征管的关系。我们要求基层法制员要牢固树立独立征管又服务征管的理念,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设置税收法制员的直接目的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规范和监督,而根本目的则是规范征管,实现依法治税。所以,我们税收法制员的工作要始终以为基层征管服务为宗旨,在坚持程序的前提下,尽量不加重一线征管人员的工作负担,尽量将税收法制员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结合起来,使法制员工作既要起到审核把关、促进规范执法的目的,又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环节、文书和资料传递。如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税金额不大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涉税案件,完全可以将审核手续简化。此外,法制员的监督把关工作与征管工作又有很大区别,有其相对独立性,所有我们一再强调法制员在日常工作中既不能失位、更不能越位,不能将本应属于征管人员的工作大包大揽。
三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市局县局首批确认的41法制员,除了10名分管副局长外,大部分都来自征管一线,本来手头就有许多工作,法制员制度的推行又给他们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首先,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我们要求法制员同志不能放松法制学习,法制员的学法与普通税干不同,在对法的了解程度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程度上,而是要达到精通的水平,我局《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也将学习制度列为一项重要制度,我认为,我们法制员同志不仅在8小时之内要认真学好法,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法,至少应成为本单位的法律专家。为提高法制员同志的法律水平,市局从去年起先后举办了三期全体税收法制员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行政基本原理及行政程序法等。其次,法制员工作是一项细致、马虎不得的工作,这就给我们法制员的肩上增加了新的重担,不仅要做好原有的工作,还要更出色的完成新任务。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何合理的分配自已的精力,如何将新的法制工作与原来作有效结合、共同推进,是我们下一步要探索的重要课题。
为迎接这次座谈会,6月1日,我局召开了部分法制员工作座谈会,收集来自一线的工作情况,通过座谈我们对法制员制度试行一年多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如下:
一、关于基层法制员的配备。
去年省局《关于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意见》规定一单位至少配备一个兼职税收法制员,我局的做法是各分局都成立法制小组,法制小组人数按分局大小和所管户数多少从2人到5人不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法制员配备与机构设置不一致。机构改革后,我局大部分基层所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各个征收组,各个征收组基本是负责原税务所的征管工作,税收法制员的数量还没有达到每个征收组一个,在工作中需要跨征收组进行审核把关,由于对情况的不了解,因此跨组审核时只能对执法行为的程序上进行审核,对执法行为实体上是否合法、合理审核难度大。其次,兼职税收法制员不利于工作的开展。法制员的基本要求是懂税收法律和征管业务,而这样的人员基本都是从事征管工作的,让这些同志兼任税收法制员势必造成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以保证审核质量。第三,目前虽然按省局《意见》精神,我局法制小组的负责人由分局副职担任,但是分局副职往往不可能亲自进行工作,只是进行进行工作的分派,省局《意见》所担忧的组织、协调不便的情况依然存在。法制小组中承担具体工作的税收法制员没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在工作中阻力很大,严格审核造成部分执法人员的不理解,进而引发了同志之间的个人矛盾,目前法制员工作的成效完全取决于本单位一把手的重视程度,一把手重视了,法制员工作开展顺利,一把手不重视,则该项工作往往是流于形式了。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觉得一是各分局成立法制办公室,至少设置一名法制办公室主任专职从事法制工作,组织指导本分局数名兼职法制员开展工作。对于法制办公室主任应给予相应的副科行政级别和经济待遇,为组织、协调法制员工作提供保证。另外,对于比较大的分局、税务所、征收组要做到每个单位一名兼职法制员,兼职法制员也要相对独立,做到具体执法和审核把关相分离。
二、竞争上岗及法制员待遇问题。
竞争上岗能够把业务技能高的同志选拔到法制员队伍中来,这是匆用置疑的,但是现在实际是全面的竞争上岗不现实,只能作到有限的竞争上岗。由于法制员的配备要和机构设置相适应,要求竞争的人员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否则可能会造成一个基层组、所法制员众多,另一个基层组、所无法制员的现象。
与竞争上岗、法制员的责任义务相对应,法制员的待遇应当适当提高。据了解各地市的法制员的补贴大都不高,与其工作责任义务不对应,不利于调动法制工作的积极性。以我局田家庵分局为例,该局共有4586户,每月的各种需要审核把关的执法行为上千件,而这些都由5名法制员完成,这5名法制员同时还有自己的工作,任务的繁重可想而知,每个月50元的补助微不足道。可喜的是我们的法制员仍然按照市局“奖励起点低一点,工作起点高一点”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三、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及对策。
首先,一线法制员同志反映法制员工作面过宽,具体表现在:一是省局规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制员制作《处罚决定书》,这一方面加大了法制员的工作量,使征管人员产生依赖思想;另一方面我们认为法制员主要是内部监督,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应越俎代疱代替征管人员处理案件;二是对限期改正行为的监督面过宽。《征管法》规定的限期改正行为有许多种,其中经常发生的就是对逾期未申报户的限改行为,以我局田家庵分局为例,每月逾期未申报户有几百户,法制员每月都要审核几百份相同的限改通知书并在上签字,我们觉得意义不大,因为对这种情况的限改处理已经程式化,基本没有主观因素在内,审核没有必要,还增加了法制员的工作量。
其次,由于税收法制员的工作面宽,相应的各种文书既多又杂,我们建议省局能尽快实现审核把关的电子化,全面推行执法监督软件,把法制员从繁重的文书制作工作中解放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提高审核质量上来。
第三,对法制员的责任追究不平衡。由于现实中观存在“岗位陷阶”,即承担工作任务多的执法一线人员承担的责任必然大,工作失误发生而被追究的可能性也就比一般人员高得多,这就造成一线人员不敢承担工作、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我们建议省局修订法制员工作制度时着重于奖励与追究的平衡性,充分调动法制员工作的积极性。
《税收法制员工作汇报》 12全文查看文章标题:税收法制员工作汇报
自2003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全面推开以来,我局按省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意见》精神,充分考虑到淮南地域上东西跨度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在全面落实省局统一部署、充分汲取兄弟地市法制员工作好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们的实际,对法制员工作做了一系列安排,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截止今年4月份,共审核各种具体行政行为14201户次,发现错误并纠正348户次,审增税款8.7万元,审减税款90.9万元。通过基层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既防止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又切实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法制员对重点执法环节进行事中监督效果明显。同时应该看到在法制员制度在实施的一年多时间里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下面我为各位领导作简要汇报。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为法制员工作制度的全面开展打下夯实基础。
法制员工作制度开展尹始,局领导对此就高度重视,把该制度作为促进地税法制工作上台阶的重要工作来抓。一把手亲自督促法制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多次指出:法制员工作对于完善内部执法监督、规范执法意义重大,要将其作为税务法制工作取得新突破的“抓手”,在这项工作上一定要有创新、起实效。并就该制度的落实召开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落实方案。
经过慎重研究,根据我市地缘广大、税源分散、税收战线较长,法制员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的实际情况,在法制员配备上,要求每个分局都要成立法制小组,各法制小组由市局选聘数名素质高的同志构成,各分局副局长担任法制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法制小组工作的开展。为此,市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统一选拔税收法制员考试,考试采取分局推荐、闭卷考试、差额选拔的方式进行,尽可能的将各分局法律素质高、业务水平高的同志吸收到法制员队伍中来。县局、分局广大税干积极报名参加考试,各分局共选拔推荐了100多名同志参加市局的统一考试。2002年12月份由市局法规科会同人教、监察科共同出卷、监考,通过考试,市区分局共选拔出31名税收法制员,按分局成立了9个法制小组,并发文给予了确认,凤台县也根据需要选拔了10名法制员。结合我局已经建立的执法检查人才库24名执法检查人员,我局的税收法制队伍初步成熟起来,为法制员工作的全面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制度健全,规程明确是法制员工作制度起到实效的关键。
为了保证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能够顺利开展,在队伍建设基本到位以后,市局先后组织了两次全市税收法制员会议暨培训会议,强化对法制员工作的指导,会议组织大家学习了省局的两个文件,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法制员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工作制度的通知》,让大家初步了解了税收法制员干哪些事、怎么去干。
税收法制员制度能否切实落实、能否顺利开展,有无一套完善的制度是关键。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法制员制度的意见》、《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等,对法制员的选任、岗位变动、工作职责、工作制度以及考核奖惩进行了规定,进一步落实、完善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确保法制员在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通过制定《淮南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我局法制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办法》规定了法制员的对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审查会签、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检查、税法宣传、审核把关程序等,明确了法制员所从事工作与征管工作的衔接等;通过制定《淮南市地税局税收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明确了法制员的责任、权利、考核程序,同时也明确对法制员的物质奖励,极大调动了法制员的工作积极性。
在市局各项制度的统一框架下,各分局也纷纷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本单位的法制员制度,如稽查局根据自己的情况制订了法制员例会制度:规定法制小组定期召开法制例会,定期对本单位法制小组的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筹划。
三、严格考核、奖勤罚懒是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保证。
法制工作高效运行另一保证是激励机制,我局基层法制员除了9个分管副局长以外大都来自征管一线,本身就有繁重的征管工作,为了调动法制员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促使基层法制工作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我局根据《淮南市地税局法制员考核暂行办法》,每季对法制员举行一次考核,讫今为止,已对法制员进行过两次全面考核。考核抽调征管、监察和基层税干组成考核组,每次确定不同的重点考核内容,采取交叉考核的办法对各分局的法制员工作情况进行了严格考核,并对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相应扣除9个分局法制员的岗位酬金1000余元。通过考核,一方面分局之间法制员互帮互学、互取所长,达到了促进法制员工作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在法制员及其他税务执法人员中产生了很大震动,使大家认识到法制员制度的实施特别是法制员的审核把关作用将会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成[]为重要一环,不合格的执法行为会被法制员审核把关时退回,从而达到了促进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化的目的。
四、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法制员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组织收入的关系。组织收入是税收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在组织收入工作中,一直沿用层层下达指令性税收任务的做法,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税务机关工作
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给税务机关和干部带来根据税收计划组织收入的观念,导致收入工作走入“计划征收”的误区,扭曲了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新时期治税思想是“法治、公平、文明、效率”,把“法治”摆在首位,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在税收工作中重中之重的突出位置,推进依法治税,落实在收入工作上就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由此可见,税收法制和组织收入并不是相互矛盾的概念,相反,税收法制是组织收入的保证,税收法制与组织收入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贯通;税收法制是手段、是过程,组织收入是结果、是目的。为此,我们要求基层的税收法制员一要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从法律的角度为领导围绕着组织收入这个中心出谋划策、建议把关;二要起到监督作用,监督我们的税收工作要完全建立在法律基础上,要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不溢不欠,决不允许为了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和有税不收,改按任务征税为依法征税,向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要收入、向提高征管质量要收入。
二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工作与税收征管的关系。我们要求基层法制员要牢固树立独立征管又服务征管的理念,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是税收法制工作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延伸,设置税收法制员的直接目的是对基层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规范和监督,而根本目的则是规范征管,实现依法治税。所以,我们税收法制员的工作要始终以为基层征管服务为宗旨,在坚持程序的前提下,尽量不加重一线征管人员的工作负担,尽量将税收法制员工作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结合起来,使法制员工作既要起到审核把关、促进规范执法的目的,又要符合行政效率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程序、审核环节、文书和资料传递。如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税金额不大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涉税案件,完全可以将审核手续简化。此外,法制员的监督把关工作与征管工作又有很大区别,有其相对独立性,所有我们一再强调法制员在日常工作中既不能失位、更不能越位,不能将本应属于征管人员的工作大包大揽。
三是处理好税收法制员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
市局县局首批确认的41法制员,除了10名分管副局长外,大部分都来自征管一线,本来手头就有许多工作,法制员制度的推行又给他们带来了更大的挑战,首先,由于我国法律体系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我们要求法制员同志不能放松法制学习,法制员的学法与普通税干不同,在对法的了解程度不能仅仅停留在“知道”的程度上,而是要达到精通的水平,我局《法制员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也将学习制度列为一项重要制度,我认为,我们法制员同志不仅在8小时之内要认真学好法,还要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法,至少应成为本单位的法律专家。为提高法制员同志的法律水平,市局从去年起先后举办了三期全体税收法制员培训班,培训内容涉及法律基础理论、行政基本原理及行政程序法等。其次,法制员工作是一项细致、马虎不得的工作,这就给我们法制员的肩上增加了新的重担,不仅要做好原有的工作,还要更出色的完成新任务。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何合理的分配自已的精力,如何将新的法制工作与原来作有效结合、共同推进,是我们下一步要探索的重要课题。
为迎接这次座谈会,6月1日,我局召开了部分法制员工作座谈会,收集来自一线的工作情况,通过座谈我们对法制员制度试行一年多所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如下:
一、关于基层法制员的配备。
去年省局《关于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意见》规定一单位至少配备一个兼职税收法制员,我局的做法是各分局都成立法制小组,法制小组人数按分局大小和所管户数多少从2人到5人不等。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法制员配备与机构设置不一致。机构改革后,我局大部分基层所撤销,取而代之的是各个征收组,各个征收组基本是负责原税务所的征管工作,税收法制员的数量还没有达到每个征收组一个,在工作中需要跨征收组进行审核把关,由于对情况的不了解,因此跨组审核时只能对执法行为的程序上进行审核,对执法行为实体上是否合法、合理审核难度大。其次,兼职税收法制员不利于工作的开展。法制员的基本要求是懂税收法律和征管业务,而这样的人员基本都是从事征管工作的,让这些同志兼任税收法制员势必造成他们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以保证审核质量。第三,目前虽然按省局《意见》精神,我局法制小组的负责人由分局副职担任,但是分局副职往往不可能亲自进行工作,只是进行进行工作的分派,省局《意见》所担忧的组织、协调不便的情况依然存在。法制小组中承担具体工作的税收法制员没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在工作中阻力很大,严格审核造成部分执法人员的不理解,进而引发了同志之间的个人矛盾,目前法制员工作的成效完全取决于本单位一把手的重视程度,一把手重视了,法制员工作开展顺利,一把手不重视,则该项工作往往是流于形式了。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觉得一是各分局成立法制办公室,至少设置一名法制办公室主任专职从事法制工作,组织指导本分局数名兼职法制员开展工作。对于法制办公室主任应给予相应的副科行政级别和经济待遇,为组织、协调法制员工作提供保证。另外,对于比较大的分局、税务所、征收组要做到每个单位一名兼职法制员,兼职法制员也要相对独立,做到具体执法和审核把关相分离。
二、竞争上岗及法制员待遇问题。
竞争上岗能够把业务技能高的同志选拔到法制员队伍中来,这是匆用置疑的,但是现在实际是全面的竞争上岗不现实,只能作到有限的竞争上岗。由于法制员的配备要和机构设置相适应,要求竞争的人员必须有一定的限制,否则可能会造成一个基层组、所法制员众多,另一个基层组、所无法制员的现象。
与竞争上岗、法制员的责任义务相对应,法制员的待遇应当适当提高。据了解各地市的法制员的补贴大都不高,与其工作责任义务不对应,不利于调动法制工作的积极性。以我局田家庵分局为例,该局共有4586户,每月的各种需要审核把关的执法行为上千件,而这些都由5名法制员完成,这5名法制员同时还有自己的工作,任务的繁重可想而知,每个月50元的补助微不足道。可喜的是我们的法制员仍然按照市局“奖励起点低一点,工作起点高一点”的要求认真开展工作。
三、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及对策。
首先,一线法制员同志反映法制员工作面过宽,具体表现在:一是省局规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制员制作《处罚决定书》,这一方面加大了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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