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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报告

03月02日 编辑 fanwen51.com

[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年度工作总结]1、加强制度化建设,制定了八项制度和规则。制定了《案件请示、汇报和讨论制度》,对在现有司法体制下既能充分发挥审判长、合议庭的作用,又能在一定的管理、监督下最大限度地保...+阅读

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报告

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向本次会议作报告,请予审议。

对于民间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调解制度,《人

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和指导调解的工作职责。我院依据法律规定,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为指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调解制度,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水平,努力开创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和指导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全面推进“和谐××”建设。

一、主要工作情况

2002年9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结束后,我院不断加大调解结案的力度,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具体情况是:

(一)调解率稳中有升,发展态势良好。2002年以来,我院审结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执结案件共3220件,调解1643件,调解率为51,比2004年全国调解结案率31高出20个百分点。其中2002年调解269件,占34.7,2003年调解463件,占51,2004年调解452件,占55.4,今年1至10月调解459件(含民事、刑事、执行和解),占64。自2002年以后,调解率始终保持在50以上,今年有大幅度上升,说明调解这一极具传统特色的诉讼制度,形成了全院干警的共同认识。

(二)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各类案件齐(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头并进。今年1至10月,我院审结民商事案件402件,调解249件,调解率62,比2002年上升24个百分点;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8件,民事赔偿部分调解18件,调解率64.3,比2002年上升19.3个百分点;审结刑事自诉案件4件,全部调解,调解率比2002年上升50个百分点;执结案件286件,执行和解188件,和解率65.7,比2002年上升46个百分点。

(三)人民调解协议逐渐规范、合法有序。我县有18个乡(镇)调解委员会和139个村级、厂矿调解委员会,调解员3493名,今年1至10月受理各类民间纠纷3683件,调解成功3523件,调成率达95.6。2002年以后,一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逐渐减少,人民法院维持人民调解协议的维持率在逐年上升。今年1至10月,我院共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27件,比2002年减少8件,维持人民调解协议21件,占77.7,比2002年上升10.7个百分点。不仅有效地支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而且极大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度。黄华人民法庭被评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受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和奖励。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调解意识

为做好调解工作,我院于2004年5月成立了由两名院领导和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共六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由分管民商审判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并制定了工作职责。根据人员变动情况,今年又调整充实了指导组成员,基本做到分片指导、分片负责。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对法官的大局意识、维稳意识、忧患意识、国情意识的教育,教育法官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是组织学习好上级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精神,领会精神实质,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政策规定。三是组织学习关于调解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熟悉和掌握当前的法律理论和主要观点,关注调解理论的发展。

(二)积极行动,化解矛盾,构建调解平台

1.指导诉前调解,减少诉讼,确保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类民事案件的不断上升,人民调解不但不应弱化,反而应该加强,充分发挥作用。自2002年以来,我院加大了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加强诉前调解,使大部分矛盾得以迅速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减少了诉讼纷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完善程序。针对全院调解工作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组成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指导全县各级 12全文查看调解组织逐步规范了调解程序,使人民调解更加规范,更加易于解决纠纷,并确保调解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2)建章立制。为推进工作,先后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相继建立了五项制度:一是纠纷管辖责任制度。基层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主动工作,争取纠纷不出村、不上移。二是疑难纠纷转办报告制度。调解未果的案件,及时移交乡(镇

)调委会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定期排查报告制度。村调委会建立健全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上报各类报表及信息。四是集中排查调处制度。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定期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五是回访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已调处完毕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进行回访。

(3)加强培训。一是充分利用乡(镇)召开的各种会议,见缝插针,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如大兴人民法庭利用派出所召开治安例会之机,每月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效果较好。二是聘请部分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轮流组织参加旁听庭审,使每一个调解员都有机会亲临法庭,潜移默化地传授调解经验。三是不拘形式,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指导调解工作。如中铁隧道集团溪洛渡电站辅助公路i标段施工区内民工陈吉兵工伤死亡事故,经县院法官指导,佛滩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5年7月25日成功调解,赔偿损失83890元,并比约定期限提前10天兑现。

(4)依法受理。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及时进行审查,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受理并及时确认其效力。对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所在地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审理中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纠正建议。

2.推行庭前调解,提高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我院在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组,专门调解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10月,庭前共调解各类案件16件。调解中,坚持调、判分离原则,配有专司庭前调解的法官4名。为避免法官以判压调,仅赋予其调解权,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坚持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坚持依法调解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先后制定了《对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庭前调解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了调解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

3.强化诉中调解,减少判决,力促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实践证明,调解较审判更能实现效率价值,更能定纷止争。我院始终将调解思想贯穿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在注重庭前调解的同时,努力加大庭中调解,构建和谐法院。

(1)营造调解氛围。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掀起“学习宋鱼水、保持先进性”活动高潮,把宋鱼水“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理念融于调解工作之中。

(2)领导垂范调解。今年,院党组决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承办,加大对案件审判的指导力度。两名副院长主审的两件发回重审案件均调解结案,对做好调解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3)坚持依法调解。对当事人确无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下判,绝不因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强制调解、违法调解或久调不决。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案件质量效率综合评估体系,将案件调解率、和解撤诉率、当庭兑现率作为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同时修订完善了内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对调解能手予以奖励,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

(5)推行就地办案。党组决定,县法院主审法官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1件,基层法庭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2件,每差一件,扣责任人工资200元。截止目前,已到案发地审案32件。法官利用巡回办案的机会组织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旁听案件审判,以案释法,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指导一方,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

4.注重执行和解,消除矛盾,全力构筑和谐社会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我院把调解原则延伸到执行程序之中,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运用法理与情理的调处手段,促进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消除对立心理,化解矛盾和积怨,最终达到社会和谐。近年来,执结案件大幅度上升,今年执结的286件案子中,执行和解188件,和解率65.7。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法律阐释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把法理、情理、常理贯穿于说服教育之中,促进案件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倡导人性化执行,以真诚对待人,用真心关心人,凭真情感化人,对态度顽固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耐心地对其进行法律宣传、法制教育,促使其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消除抵触情绪,自觉地配合法院执行,最终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三)深入调研,加强督促,把握调解方向

今年以来,院长、副院长分别带领调解工作指导组成员深入18乡(镇)开展调研工作,督促落实调解措施。通过与党政领导座谈,了解他们对调解工作的要求;通过与基层调解员座谈,了解调解工作现状,探索调解规律;通过以会代训,讲授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方法。对调解人员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各种各具特色的调解方法,如“引导法”、“规劝法”、“感化法”、“寻根求源法”、“社会帮助法”、“情感重温法”、“消除隔阂法”、“展望未来法”、“子女维系法”、“破除梦幻法”等以本院工作简报的形式予以总结报道,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促进调解工作。今年1-10月,已编发有关调解工作的简报18篇,对指导调解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调研,总结出以下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一是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强化调解观念不动摇;二是因地制宜,不断开拓调解工作新思路;三是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四是提高法官综合素质非常必要。

“大调解”平台的建立,新型调解机制的构建,一是极大地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调解的及时开展有效遏制了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使民事收案量趋于稳定。二是有利于维护亲情、友情与诚信关系,确保社会和谐。人民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减少对簿公堂的尴尬,诉讼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虽对簿公堂,但在法官主持下,通过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自由协商解决矛盾,防止了矛盾激化,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三是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调解结案方式所用的诉讼时间相对较少,而且在法律文书制作方面,调解书的制作比判决书的制作也相对简单。四是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维护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稳定。其主要功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服判息诉。以合意为核心的调解制度,决定了当事人不可能上诉,也极少提出申诉,大大降低了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基本杜绝了信访、上访、闹访等事件的发生。二是生效裁判得到很好的执行。调解的合意特征也决定了当事人对调解结果的履行是自愿的,从而有利于实际履行,降低了执行成本。

三、主要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

近年来,我院以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永善为切入点,采取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庭后和解相结合,实现了百姓与法律的和谐,法治精神与法律实践的和谐,纠纷的解决出现了良性循环。但是,调解工作的现状与人们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相比,仍有差距,尚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个别法官还没有真正把调解工作提升到应有的高度来认识,还没有真正解决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定位问题,“只有稳定才能发展”“发展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的意识还不够强。

二是我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力度上还不够,以致部分人民调解协议不规范。

三是调解方法还不够完善,调解技巧有待提高。

四是各乡镇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大部分行政村,长期从事调解工作的只有支书、主任、副主任三人。矛盾调处中心、综治办、维稳办、司法所等虽机构齐全,但人员不足,有的乡镇还没有专职司法助理员。

五是村级经费困难,村两委其他成员形同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治安员补助要求从村干部以奖代补经费中列支,乡镇反映较大。

六是农村法制宣传仍较薄弱,人民调解员培训教育不够。

以上问题和不足,我院将极积争取县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心、重视和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逐步完善和解决。下步工作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进一步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善于发现调解规律和总结调解经验,推进调解工作。

二是要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及相关调解程序的规定规范调解工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纠纷。

三是注重调解艺术和调解方式,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四是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培训好人民调解员。积极探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精心构筑“以法院为核心,以社会为依托”的调解网络,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的有机结合。。

五是注重和基层调解组织搞好协调联系,发挥多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全力做好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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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0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我代表县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向本次会议作报告,请予审议。

对于民间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了调解制度,《人

民法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和指导调解的工作职责。我院依据法律规定,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为指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调解制度,完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水平,努力开创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和指导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全面推进“和谐××”建设。

一、主要工作情况

2002年9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结束后,我院不断加大调解结案的力度,妥善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具体情况是:

(一)调解率稳中有升,发展态势良好。2002年以来,我院审结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自诉、执结案件共3220件,调解1643件,调解率为51,比2004年全国调解结案率31高出20个百分点。其中2002年调解269件,占34.7,2003年调解463件,占51,2004年调解452件,占55.4,今年1至10月调解459件(含民事、刑事、执行和解),占64。自2002年以后,调解率始终保持在50以上,今年有大幅度上升,说明调解这一极具传统特色的诉讼制度,形成了全院干警的共同认识。

(二)调解贯穿诉讼全过程,各类案件齐(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头并进。今年1至10月,我院审结民商事案件402件,调解249件,调解率62,比2002年上升24个百分点;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8件,民事赔偿部分调解18件,调解率64.3,比2002年上升19.3个百分点;审结刑事自诉案件4件,全部调解,调解率比2002年上升50个百分点;执结案件286件,执行和解188件,和解率65.7,比2002年上升46个百分点。

(三)人民调解协议逐渐规范、合法有序。我县有18个乡(镇)调解委员会和139个村级、厂矿调解委员会,调解员3493名,今年1至10月受理各类民间纠纷3683件,调解成功3523件,调成率达95.6。2002年以后,一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逐渐减少,人民法院维持人民调解协议的维持率在逐年上升。今年1至10月,我院共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27件,比2002年减少8件,维持人民调解协议21件,占77.7,比2002年上升10.7个百分点。不仅有效地支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而且极大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度。黄华人民法庭被评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受最高人民法院的表彰和奖励。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调解意识

为做好调解工作,我院于2004年5月成立了由两名院领导和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共六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由分管民商审判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并制定了工作职责。根据人员变动情况,今年又调整充实了指导组成员,基本做到分片指导、分片负责。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法官的调解意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加强对法官的大局意识、维稳意识、忧患意识、国情意识的教育,教育法官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调解工作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二是组织学习好上级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精神,领会精神实质,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政策规定。三是组织学习关于调解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熟悉和掌握当前的法律理论和主要观点,关注调解理论的发展。

(二)积极行动,化解矛盾,构建调解平台

1.指导诉前调解,减少诉讼,确保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各类民事案件的不断上升,人民调解不但不应弱化,反而应该加强,充分发挥作用。自2002年以来,我院加大了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力度,加强诉前调解,使大部分矛盾得以迅速解决,避免了矛盾激化,减少了诉讼纷争,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完善程序。针对全院调解工作状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组成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组,指导全县各级[]调解组织逐步规范了调解程序,使人民调解更加规范,更加易于解决纠纷,并确保调解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2)建章立制。为推进工作,先后指导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相继建立了五项制度:一是纠纷管辖责任制度。基层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主动工作,争取纠纷不出村、不上移。二是疑难纠纷转办报告制度。调解未果的案件,及时移交乡(镇

)调委会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定期排查报告制度。村调委会建立健全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及时向上级上报各类报表及信息。四是集中排查调处制度。集中人力、集中时间定期解决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五是回访制度。组织有关人员对已调处完毕的矛盾纠纷特别是重大疑难纠纷进行回访。

(3)加强培训。一是充分利用乡(镇)召开的各种会议,见缝插针,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常用的法律知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如大兴人民法庭利用派出所召开治安例会之机,每月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效果较好。二是聘请部分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轮流组织参加旁听庭审,使每一个调解员都有机会亲临法庭,潜移默化地传授调解经验。三是不拘形式,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指导调解工作。如中铁隧道集团溪洛渡电站辅助公路i标段施工区内民工陈吉兵工伤死亡事故,经县院法官指导,佛滩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05年7月25日成功调解,赔偿损失83890元,并比约定期限提前10天兑现。

(4)依法受理。对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及时进行审查,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受理并及时确认其效力。对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所在地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审理中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纠正建议。

2.推行庭前调解,提高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年以来,我院在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组,专门调解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1-10月,庭前共调解各类案件16件。调解中,坚持调、判分离原则,配有专司庭前调解的法官4名。为避免法官以判压调,仅赋予其调解权,保证了法官的中立性;坚持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坚持依法调解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先后制定了《对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庭前调解规则》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了调解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

3.强化诉中调解,减少判决,力促彻底解决矛盾纠纷

实践证明,调解较审判更能实现效率价值,更能定纷止争。我院始终将调解思想贯穿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在注重庭前调解的同时,努力加大庭中调解,构建和谐法院。

(1)营造调解氛围。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掀起“学习宋鱼水、保持先进性”活动高潮,把宋鱼水“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理念融于调解工作之中。

(2)领导垂范调解。今年,院党组决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委员承办,加大对案件审判的指导力度。两名副院长主审的两件发回重审案件均调解结案,对做好调解工作起到了示范作用。

(3)坚持依法调解。对当事人确无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及时下判,绝不因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强制调解、违法调解或久调不决。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认真审查,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健全激励机制。完善案件质量效率综合评估体系,将案件调解率、和解撤诉率、当庭兑现率作为评价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同时修订完善了内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对调解能手予以奖励,建立调解工作激励机制。,

(5)推行就地办案。党组决定,县法院主审法官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1件,基层法庭每年到案发地审案不低于2件,每差一件,扣责任人工资200元。截止目前,已到案发地审案32件。法官利用巡回办案的机会组织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旁听案件审判,以案释法,收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指导一方,促进和谐的社会效果。

4.注重执行和解,消除矛盾,全力构筑和谐社会

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执行难”问题,我院把调解原则延伸到执行程序之中,坚持以人为本,综合运用法理与情理的调处手段,促进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消除对立心理,化解矛盾和积怨,最终达到社会和谐。近年来,执结案件大幅度上升,今年执结的286件案子中,执行和解188件,和解率65.7。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认真做好思想动员和法律阐释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释之以法,把法理、情理、常理贯穿于说服教育之中,促进案件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倡导人性化执行,以真诚对待人,用真心关心人,凭真情感化人,对态度顽固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耐心地对其进行法律宣传、法制教育,促使其从思想上认识自己的错误,消除抵触情绪,自觉地配合法院执行,最终达到执行和解的目的。

(三)深入调研,加强督促,把握调解方向

今年以来,院长、副院长分别带领调解工作指导组成员深入18乡(镇)开展调研工作,督促落实调解措施。通过与党政领导座谈,了解他们对调解工作的要求;通过与基层调解员座谈,了解调解工作现状,探索调解规律;通过以会代训,讲授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方法。对调解人员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各种各具特色的调解方法,如“引导法”、“规劝法”、“感化法”、“寻根求源法”、“社会帮助法”、“情感重温法”、“消除隔阂法”、“展望未来法”、“子女维系法”、“破除梦幻法”等以本院工作简报的形式予以总结报道,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促进调解工作。今年1-10月,已编发有关调解工作的简报18篇,对指导调解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调研,总结出以下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解工作健康发展。一是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强化调解观念不动摇;二是因地制宜,不断开拓调解工作新思路;三是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四是提高法官综合素质非常必要。

“大调解”平台的建立,新型调解机制的构建,一是极大地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人民调解的及时开展有效遏制了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的势头,使民事收案量趋于稳定。二是有利于维护亲情、友情与诚信关系,确保社会和谐。人民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减少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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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工作汇报按照淮阳县委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和部署,我带领本院相关人员,就“深入开展第二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院的全面工作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

法院剖析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我院从2008年4月份始开展至2009年上半年的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

法院执行局工作报告***法院执行局在市中院执行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院其他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紧紧依靠和团结全局执行局干警,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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