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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

07月02日 编辑 fanwen51.com

[事业单位年度个人工作报告]参加工作以来,我热衷于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态度,在领导的关心栽培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始终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我,始终勤奋...+阅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全面总结了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客观分析了人民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认真描绘了2010年的工作蓝图。

一、四大特点体现了《报告》的风格

(一)紧紧围绕法院的各项职能作用谋篇布局,体现了法院工作特点。《报告》

以全面反映人

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出发点,对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及国家赔偿、执行、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司法体制改革、队伍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分块表述,从八个方面对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进行了系统回顾,条块分明,逻辑清晰。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一目了然。

(二)注重突出人民法院重点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注问题。《报告》无论是总结去年工作成绩,还是部署今年工作任务,都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既兼顾全面,又突出重点。如在报告民事审判工作时,重点介绍了人民法院倡导能动司法、加强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的情况;在报告执行工作时,着重介绍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情况等。同时,《报告》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醉酒驾车的法律适用等,都给予了积极回应。

(三)大量运用统计数据,客观反映人民法院工作情况。《报告》重在写实,坚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在有限的篇幅内,共运用了140个统计数据,并注重通过数字的对比变化反映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成绩。大量数据的运用,既凸显了《报告》的客观性,又增强了说服力。

(四)坚持平实的语言风格,便于代表和群众理解。《报告》用群众看得明、听得懂的语言表述问题,注意回避一些生涩的法言法语,并在附件中对一些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予以解释说明,力求面向群众、贴近群众,便于代表阅读和审议。

二、十大亮点全面展现2009年人民法院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

会议精神,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战略决策,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行政审判及国家赔偿工作,维护和谐的社会管理秩序;加强民事执行工作,下大气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立案信访和审判监督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新人民法院工作机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素质;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再创历史新高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前所未有的繁重任务和巨大压力下,脚踏实地、求真务实、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受理案件数和审结案件数都创历史新高。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3318件,审结11749件,同比分别上升26.2%和52.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37万余件,审执结1054万余件,结案标的额16707亿元,同比分别上升6.3%、7.2%和16.4%。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等诉讼案件,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和减刑、假释案件)中,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的民事和执行案件887万余件,占84.21%;刑事案件87万余件,占8.25%;其他案件79万余件,占7.54%。

(二)坚持能动司法,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大局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审判执行工作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积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依法“保增长”。全国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密切关注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破产倒闭、劳动争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等问题,研究制定依法保障企业发展、规范经济秩序、维护金融债权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分别带队赴基层调研,听取对人民法院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逐项提出应对措施。为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

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印发了《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指导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纷纷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形势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天津各级法院领导带队,深入滨海新区和300多个企业走访调研,针对金融危机引发的涉诉问题,确定工作重点,落实了20项应对措施;辽宁高院开展了“千名法官进百企”调研服务活动,在全省法院组织1000名优秀法官,深入对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100家国有企业和100家民营企业开展调研服务活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吉林高院制定了《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等16份司法文件,要求各级法院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和处理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矛盾纠纷;江苏高院出台了《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并就相关审判工作和案件审理出台10余份文件,加强涉及“三保”案件的审判业务指导;浙江高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7条,指导全省法院进一步做好经济形势变化中的司法应对工作;湖南高院制定了《关于为应对金融危机,加快推进“一化三基”战略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从强化服务大局意识、保障金融债权、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方面提出了19条针对性措施;山东济南中院出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全运”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制定了20条措施,积极为济南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提供法律保障等。一些地方法院还围绕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司法保障措施,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如广西高院制定了《关于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福建高院出台了《关于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等。

二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保民生”。全国各级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完善司法为民工作机制,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及民生案件,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制裁制售假农药、假化肥、假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妥善审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村土地承包以及家电、汽车下乡等拉动内需政策落实中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深刻认识开展好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涉农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就切实抓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了12项具体措施。为妥善应对2009年房地产市场持续动荡带来的司法问题,保障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了《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框架内,适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的方法,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并就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了11项措施。为指导全国法院妥善处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物业服务等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大力践行“为人民司法”,纷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出台相关文件,积极为“保民生”提供司法保障。如河北高院制定了《司法为民二十条措施》、内蒙古高院出台了《关于为全区农村牧区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上海高院印发了《上海法院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江苏高院下发了《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做好涉及企业、民生案件的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高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安徽高院制定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印发了《关于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海南高院下发了《司法为民30条工作措施》、西藏高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推进农牧区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等。

三是坚决惩处刑事犯罪,依法“保稳定”。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保稳定的要求,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国家政权、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6.7万件,判处罪犯99.7万人,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死刑复核权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刑事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社会敏感案件和大案要案的监督指导,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为依法惩治洗钱等犯罪活动,制定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洗钱、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细化;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强烈要求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的司法需求,公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及两起典型案件,统一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效遏制了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态势;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推动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依法有序开展;为配合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处理当前形势下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标准。此外,还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的同时,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妥善处理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如新疆法院把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恐怖犯罪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在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抽调刑事审判骨干,充实相关法院审判力量,开展审判“7?5”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调研,下发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加强对下监督指导,确保“7?5”案件的审判依法、有序进行,共审结三批“7?5”案件,积极回应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关切,严厉打击了“三股势力”的嚣张气焰。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还积极参与平安创建、职务犯罪预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矫正工作,以预防减少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大力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着力加强调解工作,构建符合国情的调判结合工作机制,在所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调解和撤诉结案359.3万件,占62%,同比上升3.1个百分点。

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把调解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强化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抓好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尽可能实现案结事了。在资源配置上,优先考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法官配置、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向调解倾斜,积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有效整合一切有利于调解的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大合力;在工作机制上,积极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成效考评机制,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广大法官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在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的同时,对于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及时判决。为总结交流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成绩和经验,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研究部署了人民法院调解工作;上海二中院、武汉中院、北京朝阳区法院、安徽阜南县法院等50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探索调解机制、完善调解制度、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能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扬,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学习先进法院的有益经验,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科学发展。

推动建立大调解格局,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发挥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作出具体指导和全面部署。各地、各级法院按照《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处、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如四川高院联合四川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邀请国内十余名知名专家学者,召开“能动司法与大调解”论坛,有力推动了四川法院立案统筹协调、基层便民调解、司法类型化调解、司法全域调解、调解考评激励的大调解格局的构建和发展;福建高院、上海高院出台推动诉调对接,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工作意见,山东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推动建立纠纷解决机制会议,对各自辖区大调解格局的建立健全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作出明确要求和有力部署。

(四)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促进和保障和谐的社会管理秩序

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是人民法院顺应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特定的社会条件,顺应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人民司法事业实现与时俱进的重要实践,是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推进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的有益尝试。2009年,人民法院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探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和解等工作机制,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互相理解、彼此沟通,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各级法院审结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管理等行政诉讼案件3.8万件,同比上升18.4%;审结城建、公安、交通行政诉讼案件3.5万件,同比下降18.5%。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建立和完善诉求畅通机制、巡回审判机制、协调和解机制、互动联动机制以及能动司法机制等,有效发挥了行政审判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尤其是在促进和谐的社会管理关系形成方面所具有的作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选调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和行政机关沟通的法官从事行政审判工作,保持行政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继续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形成诉讼与非诉讼、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的相互衔接;积极推进社会各部门、各行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合力;强化能动司法功能,通过个案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大力加强行政审判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充分整合各种资源,积极动员各方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得到了更好的化解,在去年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和解后撤诉的案件4.3万件,占一审行政案件的35.9%。

为了进一步推动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年初就推行行政审判白皮书制度进行了部署。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一些法院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针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行政执法问题,起草和公布了行政审判白皮书,得到了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浙江高院《200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获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要求全省行政机关认真研究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河南高院《2008年全省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发布后,河南省委原书记徐光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新民均作出相关批示,要求认真总结相关经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以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深入开展“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主题活动,切实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对于激励自主创新、实现技术突破、打造知名品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从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实体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独特作用。2009年国内外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也使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报告》中提到,各级人民法院一年来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6万件,同比上升29.7%,这充分反映了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涉及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工作重点、司法政策、体制机制、司法解释和队伍建设等多个方面共36条具体意见,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出了全面部署;启动了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以进一步有效解决新形势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影响和制约自主创新的突出问题,打造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公布了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件,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引导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首次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集中公开了23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以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维护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公布了《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做好金融危机影响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20条具体意见;制定《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进一步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下发《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统一专利侵权审判标准,确保修改后的专利法能够得以正确贯彻实施;出台《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以解决此类案件的审理分工问题,为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下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措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如北京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江苏高院制定了《关于建立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蓝皮书制度的意见》、浙江高院印发了《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山东高院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精细化管理精品案审判工作的意见》、青海高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

(六)加强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解决执行难问题有较大突破

执行难仍然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在过去的一年里,人民法院以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为突破口,以完善执行制度、规范执行活动为保障,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各级法院执结新收案件244.6万件,标的额5760.1亿元,同比分别上升9.9%和9.5%。

深入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09年,经过深入细致排查,人民法院将2007年以前积累的340多万件执行案件纳入清理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了7个督查组,分赴清案任务较重或者清案工作进展缓慢的十三个省、市、自治区进行督查,检查高、中、基层法院的执行卷宗千余宗,并召开汇报会,形成《全国部分地方执行工作典型经验》,指导各地法院均衡推进清案工作;向各地交办挂牌督办案件197件,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督办,并逐案提出处理意见;先后召开十次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视频会议,就清理积案活动期间的结案标准、执行信访、执行长效机制建设、构建执行监督体系等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向各地交办重复信访执行积案1014件,交办涉金融案件302件,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制,研究执行措施,及时上报办理情况。全国各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实行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悬赏举报、强制审计等方法,切实加大清理积案力度,经检查验收,各级法院共执结各类积案340.7万件,标的额约3430亿元,有效化解了一大批执行积案。

强化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努力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通知》,对清理执行积案期间人民法院查询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程序、提交材料、期限及争议解决等问题予以规范;向全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方便当事人查询相关执行信息;与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合作,向全国法院开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并组织召开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查询使用培训会议,确保全国法院正确使用该系统,以规范查询工作。广东高院邀请驻粤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零距离”接触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人大代表“百场见证执行”活动,以增强执行工作的受监督程度,扩大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社会影响。

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确保执行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强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协作配合,形成法院内部解决执行难的合力;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进一步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查处个别人或主体非法干预、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优化执行职权配置,统一执行机构设置,稳步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强化执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执行公正,提高执行的公信力;完善和细化现有执行工作考核体系,提升法院执行干警职业道德修养。此外,北京、江苏、山东、四川、重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就执行案件差错分析和责任倒查、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执行案件期限、执行分权、执行财产查控管理等问题出台本辖区适用规范,有效促进了本地执行工作制度构建和规范化建设。

(七)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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