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团学工作设想及工作计划]一、工作设想: 1、协助主席开展各项活动,根据学生会的决定,安排落实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主席不在时受主席委托执行主席职权,使学生会的工作能有条不紊的顺利开展。 3、积极执行...+阅读
新的刑诉法施行后,技术性证据作为许多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其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涉及到对技术性证据有疑问或异议时,急于做出认可或不认可该证据的决定是不妥当的。一是没有科学根据;二是可能会引起人为的猜测,办人情案等等,容易造成
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错案。由于技术性证据在有些案件中起着决定作用,可以确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因此,检察机关在使用该技术性证据前,必须对其合法性、科学性、唯一性和可靠性作出准确的审查和判断,从而决定它们在法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对于技术性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的审查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来复查核对,这样才能保证证据的可靠性。检察技术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证据、鉴别证据、审查证据的职责,因此检察技术部门与技术性证据审查形成了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一直以来对批捕、起诉环节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对于保证刑检办案质量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应该看到,当前此项工作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现阶段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办案人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认识不足
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对于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认识不足。有些同志认为,技术性证据审查走过场,甚至有些同志认为技术证据不会出错,因而放松了对技术证据的审查,往往轻易相信侦查阶段的鉴定结论。如2002年我们在办理汪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因受害人胡某的伤情被公安机关鉴定为重伤,汪某被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对胡某的伤情一直未产生疑问,在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汪某对受害人伤情提出了异议。我们接受起诉科委托后,对卷宗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审查,通过审查发现固始县公安局以肠穿孔将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重伤的结论与事实不符,经查阅和核对伤情资料,并随办案人员走访了原经治医生,询问伤者受伤情况。技术部门提出了审查意见:受害人胡某的伤情不能构成重伤。最终使汪某因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得到了公正的处罚。
2、技术性证据送技术部门审查率低
由于法律又没有明文规定,因而技术性证据的送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影响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正常进行。2001-2002两年来,全院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582件,经技术部门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案件仅95件,占总数的16.3%。这就有可能使能够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而发现的问题遗漏,不利于提高案件质量。
3、技术性证据审查期限未作明确规定
由于技术性证据移送技术部门审查工作起步较晚,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法规定批捕环节的办案期间一般只有7天,起诉环节一般也只有1个月时间,由于送技术部门的审查期限不明,在客观上制约着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工作。因此对技术性证据审查的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保证审查意见能够及时、迅速地送达至批捕起诉部门,使办案工作正常进行。
二、对策
1、提高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
刑事科学技术是侦查工作的重要手段,为侦查破案指明方向、提供线索,为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提供客观的科学证据,其重要性已被人们广泛认识。但作为侦查监督手段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其重要性却未引起人们充分重视。正是由于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作用,使刑事侦查技术工作取得的结论将极大地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这种结论正确与否,必须由检察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监督。尽管在侦查环节,技术人员可能出席过现场,做过监督,但最后定罪量刑依据的材料都装订在案卷卷宗里,因而对案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是对刑事技术工作最后的把关和监督。我们两年来在技术性证据审查时发现和纠正错误鉴定结论15起,占审查数的近16%,也从事实上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2、法律应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从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在实践中发生的重要作用,我们不难看出技术性证据审查已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但目前,此项工作由于起步较晚,法律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只有《人民检察院应用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细则》对技术性证据审查作了一些规定,但这只是技术部门内部工作规则,对其他部门缺乏约束力。相关法律对此均未做出具体规定。因而,是否送审、怎样送审、送审结果如何处理,均不够明确。随着科技进步和法制化建设的需要,我们认为,做好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做出具体规定。根据目前审查实践经验,我们认为:一是应当规定技术性证据审查的范围,主要是有关技术方面的证据材料,重点是杀人、伤害、放火、投毒、强奸、抢劫、重大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部分;二是审查的法律期间、方式、方法、程序等做出规定;三是对审查结果的法律效力和责任做出规定;四是对审查结果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做出规定;五是制作规范的
“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并使之成为刑事诉讼的必要依据,在批捕起诉,开庭审理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这样,才能使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依法进行、依法显示其监督威力。
3、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责任制,目前,技术性证据审查普遍存在责任不清问题
例如有些伤害案件,公安部门做出伤情鉴定后,批捕起诉部门据此进行批捕或起诉。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法律对技术性证据审查责任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建立技术性证据审查责任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批捕、起诉部门对公安移送的案件中涉及技术证据的部分必须交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由技术部门填写《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入卷,作为技术证据监督的依据。如果技术部门审查有误,出现错案,其责任应由技术部门承担。如办案部门未将技术性证据送技术部门审查而发生错案,其责任由办案部门及有关人员承担。这样做,一是可以促进和保证案件送审,二是可以划分彼此责任界限,三是可以及时审查技术证据正确与否,提高办案质量。
4、建立横向联系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协作关系
这种配合办案的互相联系的工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侦查机关勘验重大刑事案件现场时,应及时通知检察技术部门派员提前介入;二是技术人员应参与侦查机关的尸检和相关疑难案件的讨论;三是与批捕起诉部门一起参与侦查机关商请参加的侦查实验;四是在审查技术性证据时与批捕起诉部门的承办人加强协作,由办案人员向技术人员简要介绍全案案情,以减少技术部门重复阅卷精力和时间,从而使技术人员对技术证据部分进行重点审查。我们认为,这种配合办案关系的加强,不但有利于检察业务质量的全面提高,而且通过提前介入公安侦查阶段工作,会有利于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又可以缩短审查期间,减少与批捕、起诉在办案期间上的矛盾,从而在法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办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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