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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轻伤害案件之处理

07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浅析当前查办复杂案件的对策]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结合近几年的纪检监察工作实践,我认为影响当前查办复杂案件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多元化。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看,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个体向群...+阅读

随着城镇化发展建设的进程,城镇商业活动快速发展,公安机关接受和处理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也日益增多,但由于某些政策法规的新改变与本地实际情况有冲突,轻伤案件处理困难,致使此类案件大量积压在基层派出所,给基层派出所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带来巨大困难,成为目前困扰派出所工作的一大顽症。

一、轻伤害案件的处理途径

我县

城关商业发达,娱乐场所多,人口流动性大,接处警量非常大。在这些警情中因群众之间小事引起的纠纷占到多数,其中造成伤害的也不乏其例。通常情况下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伤害治安案件,民警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使大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当场和解。而一些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也不在少数,根据目前法律法规有三种解决途径,分别是公安机关调解、公诉和当事人向法院自诉。

(一)由公安机关组织调解。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适用调解的,公安机关优先采取调解。因为本身此类案件一般情况下都是街坊邻里之间、顾客之间、学生之间因为一点点小矛盾引发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矛盾激化引发轻伤害案件。这些案件基本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要认真调解,化解这些人民内部矛盾。在民警的说服教育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来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程序简单;对民警来说是用了最简单的办法有效解决了人民内部矛盾。但是现在的轻伤案件中,大多数当事人都在经济赔偿方面不能达成一致,造成调解失败。受害人经鉴定确认构成轻伤后,有的不愿意调解,要求严办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因为受伤而误工,且在治疗过程中花费时间和金钱,身心均造成伤害,遂向违法嫌疑人及家属提出大额赔偿,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而违法嫌疑人有的认为自己主观过错不大,或者认为案件起因双方均有过激行为,案件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虽答应赔偿但无法接受受害人一方狮子大开口式的大额赔款;而且有的违法嫌疑人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赔偿。一方大额索赔,一方拒不赔偿,由此双方当事人在经济赔偿问题上互不退让,公安机关的先前劝说也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而失效。因此,轻伤案件调解多因在经济赔偿问题上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而造成调解失败。

(二)提请检察机关公诉。公安机关在处理轻伤案件时,如果案件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失败时,可依据刑事诉讼程序向检查院提请诉讼。由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已构成刑事案件,嫌疑人身份明确时,对有证据证明有殴打他人犯罪事实,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对于需要逮捕而且符合逮捕条件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及时向检查院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我国现在提倡“宽严相济”政策,我县响应国家政策,对刑事案件处理提出了“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因此我县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时,着重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为轻伤案件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对轻伤案件案件很少批准逮捕,大部分均以含糊的理由推回公安机关。这样公安机关无法对嫌疑人进行逮捕,也就无法对该嫌疑人起诉。正是这个原因,公安机关对轻伤案件的公诉处理解决途径也就中断了,而且因为检察院不批捕,致使许多受害人还认为是公安机关办事不力,造成轻伤不逮捕嫌疑人致使嫌疑人逍遥法外,形成对公安机关的误解。

(三)当事人向法院自诉。在调解不能解决经济赔偿问题以及公安机关因检查院不批捕而无法对嫌疑人起诉的情况下,最后的途径就是公安机关建议案件当事人就此案件向法院自诉,由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当事人来说,他们认为自己到法院诉讼的时间比较长,而且需要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程序繁琐复杂,有时还要聘请律师,所以他们绝大多数人不愿意到法院自诉。用群众自己的话说就是他们也不愿意因为这样的一个拌几句嘴赔几个钱引起的事闹到法院打官司。但是他们自己又因此事花费了医药费并造成了其他损失,无法解决最终还是再次找到公安机关强烈要求违法嫌疑人对其进行经济赔偿。这等于再次要求公安机关对先前调解失败的案件重新进行调解,但在经济赔偿金额问题上双方当事人还是相互不退让,害怕自己吃亏,致使调解再度无法进行。正是这样,无奈之下轻伤案件处理这样被动地恶性循环,就造成了轻伤案件在公安机关大量停滞积压,而且严重公安机关的精力甚至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轻伤害案件大量积压的危害

轻伤案件处理这样恶性循环、大量积压,造成两个严重后果:

(一)影响派出所正常工作。本身派出所警力就比较紧张,面对日益复杂的治安形势,所内每位民警都负有各种重大责任,但眼下民警都被这样一起接一起的处理不了的轻伤案件困住了,其他所内日常工作的开展也极大地受到了限制,群众对案件处理不理解、不满意,天天来找,天天来闹,民警们几乎没有精力去处理其他事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极易造成非法群体上访事件。就我县本身实际情况而言,群体越级非法上访事件比较多,尤其是近年来,各种矛盾突显,上访频率比较高,级别也比较高,发展到了赴省、赴京群体性上访。不仅县委县政府工作受阻,公安机关的工作也带来巨大麻烦,每次都由县公安局派局里及各派出所

民警出去劝说并带领群众返回,回来的事件安置处理也由公安局及派出所民警加班进行,力求妥善处理好群众矛盾,安抚好群众情绪。在这样的先期情况下,如果轻伤案件再这样无奈地积压在派出所不能处理,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会越来越膨胀,最后极易引发新一轮的越级非法上访事件,再次给全县全局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轻伤害案件

轻伤案件在派出所的大量积压,不能说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过错和疏漏,应该说是有些新政策新法规在实际运用中与本地实际发生了冲击,产生了矛盾。我个人认为要缓和这个矛盾,减少案件积压量,可以从以下几点做些准备。

(一)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当说,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特征,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努力把政策实行与本地实际相结合。政策讲的是大的方面,对我县工作的实际,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在处理轻伤案件时,都要做到在宽严之间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 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 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

(三)公安机关民警要加强自身学习。这里的学习不仅指学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熟悉并正确理解该政策,还指要提高自己的语言表达水平,与群众交流时既要能讲明道理,又要能以理服人,尽量把轻伤案件圆满地解决在调解过程中,解决好群众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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