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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现象之浅见

07月29日 编辑 fanwen51.com

[浅析如何判断离婚案件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既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裁判离婚的最基本的法定案件,那么确定夫妻感情...+阅读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已大大改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冲击,离婚率比以前有了一定程度的上升。从我院受理的近几年的案件情况来看,离婚案件的数量维持在较高水平。与此同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办理了大量的离婚申请,伴随着离婚案件的增多,“假离婚”现象也呈增长势头,有些人借助当前较为便捷

的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防范与处理“假离婚”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假离婚”现象产生的原因

婚姻是人生的终生大事,大多数人的态度都十分重视,感情生活正常的夫妻却欲解除婚姻关系,主观上大多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不同的动机和目的,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转移财产,恶意赖债。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不善,或者长期低收入高消费,导致欠下沉重债务,面对债权人的追讨,债务人为了赖债,迅速与配偶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财产隐瞒不报,或是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财产都归配偶所有,自己孑然一身,离婚后行踪不定,债权人将其找到,债务人以“空手”相对,令债权人毫无办法,即使起诉至法院,胜诉后也难以执行。

(二)逃避责任,抗拒赔偿。“假离婚”的夫妻一方是侵权责任人,由于重大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推卸将来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侵权责任人一方面与受害人周旋,拖延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的时间,另一方面则加紧办理离婚手续,将财产权给将来不承担经济责任的配偶方,造成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假象。

(三)房屋拆迁,骗取补偿。在旧城改造及新城建设中,有一些需要搬迁安置的地方,为获取更多的补偿,或者是救灾搬迁,为了分得更多的地点,获取更大的利益,夫妻双方紧急离婚,或者住房归一方所有,或者是一户分为两户,取得不当利益。

(四)逃避计划生育。在农村,由于计划生育工作力度较大,查得较严,一些夫妇为了逃避计生部门的惩罚,夫妻双方实行“假离婚”,特别是计划生育普查时情况尤为突出,双方名义上离婚,把判决书或离婚证当作挡箭牌,借以逃避惩罚。

二、“假离婚”现象的危害

“假离婚”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大背景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此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它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冲击了婚姻法律制度,它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二)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假离婚”的人追求不正当利益的目标非常明显,一旦离婚成功,手续办好,他人利益必然受损。

(三)妨碍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夫妻明分暗不分,当执行人员要求夫妻偿还债务时,作为直接债务人的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会拿出离婚裁判文书,据此对抗执行,有的在离婚时财产未报或隐匿,待执行时分不清是离婚前的财产还是离婚后的一方财产,给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危及家庭稳定,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有些“假离婚”本来已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但之后有些人“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争端,形成不稳定隐患。

三、“假离婚”现象的对策

“假离婚”打着法律的旗号,以婚姻自由为护身符,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隐避性,想要解决“假离婚”的社会危害并非易事,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要严格以《婚姻法》确立的“感情确以破裂”标准作为离婚的条件,在办理案件时,不能盲目地求快,片面追求结案率,必须在查明感情状况等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感情基础好,离婚理由不充分,但双方都要求法院立即发出离婚调解书的,可以拒绝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按一般程序审理,防止“假离婚”案的发生。

(二)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加强审查,对一方主动放弃全部财产,显失公平的,法院应查明有无不正当目的,防止通过此种方式来逃避返还债务,危害他人利益。

(三)完善离婚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财产条款的效力予以限制。根据《婚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部分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如果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这一点,限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也可有效地预防“假离婚”。

(四)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假离婚”的事后补救工作,“假离婚”发生后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有以下方法比较可行,如果债权人发现债务人

有此行为,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法院在判决时可予以解决;如果以行政登记方式骗取离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假离婚”当事人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那么法院应加强同计生部门的合作,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好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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