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地区农村女性人力资源现状及对策]贫困地区农村女性人力资源现状及对策作者:黄忆刚 发布时间:2009-02-17 17:11:21 点击:91 贫困地区农村女性人力资源现状及对策 ——以湖南省沅陵县为例 沅陵县委常委...+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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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增多,纠纷矛盾也增添
了新的内容、新的特点,许多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和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在保靖县这样的民族贫困县,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矛盾纠纷更容易激化。因而把握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吸取过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思。
一、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据统计,我县今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094件,调处成功2044件,调处成功率达97。全县共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7件8人,防民转刑10件13人,防止群体性械斗5件113人,防止群众性上访9件168人,挽回、避免经济损失250多万元。近年来,我县的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
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群体性、复杂性矛盾纠纷不断发生,纠纷矛盾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如去年毛沟镇企业污水排放污染了镇以下的水纹质量,引发了花垣和本县一系列跨县纠纷。
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近年来,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坟山纠纷等等层出不穷。除此外,在接边地区,工矿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事件发生的频率也在加快,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三是矛盾纠纷呈现组织化。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有的组织者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这类有组织的群体性纠纷影响大、难处理。
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是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激化的结果要么是伤害,要么是凶杀,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在群体性矛盾纠纷中,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大部分或部分是合理的,但行为方式却往往比较偏激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近年来还出现闹事群众欧打执行公务的干警或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
二、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类型
(一)库区移民安置补偿和征地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县较普遍,主要发生在库区移民乡镇、新建城区、新开公路等处。如我县的碗米坡库区移民安置搬迁、凤滩电站库区移民回迁、魏竹公路和新城区建设等。今年8月,原凤滩电站库区移民回迁,要求政府重新补偿、重新安置,引发了一系列越级上访事件。
(二)企业改制重组破产、工人下岗引起的纠纷。在国有企业中,突出表现为企业转制过程中工人下岗、拖欠工资或医疗费、拖欠集资款、劳动保险问题争发争议;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主要表现为拖欠、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医疗赔偿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健全引发的纠纷。
(三)城市管理引起的纠纷。一些下岗工人、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搭建商铺,随地摆卖,占用公共场所,在城管整治“三乱”过程中,他们的违章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于是对有关部门有意见或埋怨政府,产生对立情绪。
(四)土地山林、山坎、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不完善引发。当前我县借西部大开发“东风”,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退耕还林、农业产业化、科学化一系列惠民政策,使土地的使用价值大幅度增长,由界址不清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县农村纠纷占了很大一部分,这些纠纷大都时间经历较长,涉及面积广,人数众多,取证难,调处难度大。
(五)干群关系的矛盾纠纷。某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或越权、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动辄强迫命令,在依法行政或执行上级指示过程中走样,破坏了基层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今年9月,我县城区X牌照车主对城区运管费收取强烈不满,引发全城X牌照车集体罢运,堵塞县政府交通秩序。
三、我县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认识不够。有些地方党政领导认为出现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抓捕,矛盾纠纷有法院审判,人民调委会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就是“重拳打击”和“严打”,忽视“防范”和“治本”,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规律性、长期性、复杂性、危害性,对调处纠纷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
程,缺乏科学认识,导致矛盾纠纷越“打”越多,越“压”越乱。同时,只重视经济建设,忽略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一手硬,致使一部分人私欲膨胀、唯利是图,成为引发矛盾纠纷思想根源。
(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县是老、少、边、穷地区,长期以来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底子薄弱,严重阻碍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一是调解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业务水平不高。我县1240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文化程度仅有911名,占总数的73.5,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低,把握相关政策能力不强,调解纠纷仅凭社会经验和本人威望。二是经济待遇低,稳定不了现有的调解员队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绝大多数是村三大主干,县财政给村三大主干的工资仅为每人每年500-600元,而对调解员的待遇问题县财政无法解决,乡镇更是解决不了。三大主干常常是“纠纷不报不调,纠纷到了再调,纠纷调了不访”的被动应付局面,没有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基层司法所缺乏战斗力。我县16个司法所,虽已“四权”上收,但基础设施严重滞后,全县16个司法所绝大部分是和当地政府其它机构合署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遇到激化事件造成群体性上访,往往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劝阻群众。如此条件,要求司法所抓好调解工作,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实在强其所难。
(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细致、不深入,流于形式。部分调委会和调解员习惯于坐等纠纷上门,未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轻行动;重数字,轻成效,对突发性事件调处力度不大。今年来,我县连续发生数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案件和自杀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纠纷萌芽阶段,预防调处不力,认为无关紧要,可防可不防,最终导致惨案的发生。
(五)矛盾纠纷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目前,在我县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置、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无一不是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调处,一些部门如国土、林业等,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林木采伐证,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所,乡镇的民间纠纷调解中心形同虚设。据不完全统计,司法所直接参与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占总数的87以上,事后还要跟踪调解协议的履行。
(六)新形势下涌现出来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各级调委会和调解员是个严峻的考验。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一系列重点工程开工建设,大部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引发的热点难点问题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社会稳定形势。如凤滩、碗米破电站库区移民搬迁补偿问题等政策性引发的移民纠纷,涉及10个乡镇上万人,如果对这些矛盾纠纷研究不透彻,监控不力,法律政策把握不准,思想疏导工作不细致,极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四、对策与建议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党政重视是前提,法制建设是根本,依法治理是关键,齐抓共管是保证,标本兼治是目标。只有建立适应调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坚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制度,编写、征订发放调解培训资料、教材。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如今年夯沙司法所创新调解纠纷机制,在调处矛盾纠纷中采取公示旁听制,要求村调解人员和纠纷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旁听。一是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起到很好的“以案释法”的法律宣教作用。三是切实提高了纠纷调处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后遗症”。该乡在今年37多起纠纷调处中,调处成功率达到98,协议履行率达100,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高效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我县乡(镇)村级对矛盾纠纷调处实行一月一排查,一季一分析,每季度开一次工作例会,促进了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把普法宣教作为防范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群体分类施教,从根本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人员身上,并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支队伍、一套方案、一查到底”的“五个一”要求,逐案落实解决。
(三)建立联动调处机制。完善“民调中心”的各项制度,整合各部门、单位、组织等各种社会力量,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彻底改变长期以来由司法行政独家依靠“田头、地头、炕头、嘴头”等传统“四头”小调解方式,推行“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结合的“三调联动”调解方式。纵向上建立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组织,横向上建立邻县、邻乡、邻村三级联防联调组织。特别是我县各乡镇,在今年土地承包矛盾纠纷专项排查调处工作中实行“五位一体”联动调处机制,整合国土、林业、公安、纪检、司法等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了调解效果。
(四)信息报告和反馈机制。在各级调解组织中建立调解信息员,通过他们及时了解掌握最基层的矛盾纠纷情况,使之成为发现矛盾纠纷信息的“千里眼”、“顺风耳”。从而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同时,要坚持每月的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牢牢把握矛盾纠纷调处的主动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化解。
(五)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增加乡镇司法所人员编制,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并纳入县财政预算,以解决人民调解员的经济待遇,保护各级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应树立“干调解光荣,防激化有功”的观念,大力宣传表彰民调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先进人民调委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的评优创先活动,以调动广大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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