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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08月03日 编辑 fanwen51.com

[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 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实际执结率和执行兑现率不高,司法实践中,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大部分案件均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此举虽然是法律允许的做法,但实际上造成了刑附民案件执行的“法律白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

应有的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特点:

1、案件执行结案率低,执行到位率要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相比,债权实际兑现率和结案率低,中止执行情况普遍,执行时间跨度大。

2、被执行主体大多为低收入群体,经济状况差,流动人口多。

3、矛盾易激化,上访现象时有发生。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人实现赔偿的愿望迫切,有的在附带民事的判决与赔偿的实现之间存在重大落差时没有心理准备,有的把刑事部分和被执行人的矛盾转化到执行中来,导致情绪对立、矛盾突出。

4、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压力大,由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情况,执行较困难,案件往往很长时间没能顺利执结,感到有力使不上,没有好办法,由于这类案件的矛盾较大,执行人员往往还要面临着当事人的指责和上级的压力。

二、主要存在问题的原因是:

1.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旧观念制约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顺利到位。我国在诉讼结构上遵循“刑优于民”的指导思想,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使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实际运作中成为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序,不能给予被害人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

2、被执行人绝大多数在执行前已被判处刑罚,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人在监狱,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其已几乎不可能再通过获得报酬的方式来履行义务。且刑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农民,其收入低,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往往执行标的额相对较大,“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这是客观原因所引起的执行难。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在侦查、起诉、审理期间内将财产转移、变卖。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4、法院找人难,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目前我国人口流动频繁,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往往一直在外打工,常年不回家,而工作人员又不清楚他们的去向,家里又没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确切地址。

5、对那些已被执行了刑罚的罪犯,其亲属的对立情绪较大,他们往往不配合法院进行财产调查,对其遗产情况难于摸清,特别在农村,因为房屋等大宗生活资料大多不登记,产权不明晰,个别案件仅有的财产,也属被执行人家属必需的生活用品,依照相关法规不宜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应采取如下对策:

1、要注意审执结合,在审判时就要考虑今后案件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主体多为犯罪分子,一旦他们被处以刑罚,就丧失了自由,此后再去调查他们的财产情况将非常艰难,而且诉讼成本也将相应的增加。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审判时就必须注意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同时,对被害人进行申请财产保全、举证等权利义务告知和执行风险提示,法院也要视情况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这些都将大大提高案件执结率,也容易缓解矛盾和对立情绪。另外审判时,应用好用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促使被告人及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2、完善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将申请移交法院执行。

3、从思想上提高认识,认清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重要性。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可以使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挽回或补偿,从而达到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人民法院如不及时依法执行,必然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损害,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执行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政治修养,提高工作的自主性。执行人员必须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进行执行工作。

4、加强公检法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作为公安、检察机关在侦查、超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及时追缴;对属于被告人的财产依法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法及时予以查封或扣押。作为被害人亦应及时提供被告人的财物线索,以便及时查封保全。作为执行被告人刑罚的监狱等场所应将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执行情况作为被告人改造服刑情况的量化衡量事项,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附带民事诉讼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5、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保障被害人获赔权益。我国对罪犯实行的是劳动改造的执行制度,既然能劳动就必定会创造一定财富,国家作为这些财富的受益者

,完全可以拿出一部分作为罪犯给被害人的赔偿,因此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可以大大补充现行制度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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