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职能部门。在我国四级审判体制中,处在司法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阅读
由于刑事犯罪通常会给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造成不同范围和程度的物质损失,法律赋予被害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是非常必要的。及时、有力地打击刑事犯罪只有与有效的民事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彻底的制裁,也才能够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正是达到这种双重目的的有力工具。然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
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该制度受到很多条件制约,并不是每位受害人均可通过该制度获得赔偿。仅从执行角度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执行就是当前基层法院执行工作难的一大热点。其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甚至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害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赔偿,而不是根据被告人有无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因而人民法院作的赔偿判决,执行中不可避免会有风险,这种风险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中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是无可诽议的,而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被害人不能正确对待,使法院执行工作雪上加霜。
2、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民事部分的赔偿应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但被执行人作为特殊的被执行主体,系正在接受刑罚的人,主观上他们缺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诚意,客观上又被限制人身自由。在这种条件下,法律法规对这些被执行人能采取的措施几乎是空白,法院在执行中必然束手无策。
3、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抵触情绪大,不配合执行,而对分家析产又存有困难,对其家庭共有财产无法直接执行或强制执行。
4、执行和解率低。对民事赔偿能否作为被告人减轻刑罚的法定情节,法律无明文规定。这就使得一些即使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也不愿意积极赔偿。等等。
也正是由于在犯罪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得到赔偿。有些被害人得不到赔偿,就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如纠缠承办人,围堵党政机关、政法部门,阻塞交通要道、上访,甚至以暴治暴,严重影响社会安定,成为社会问题。例如淮滨法院于2001年6月12日作出的关于贾增刚申请执行徐连刚故意伤害案的(2001)淮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徐连刚未按判决赔偿,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徐连刚在监狱服刑,执行员多次做徐父母工作,让其代为执行,而徐父母坚决不同意,法院只有对徐家财产分割,被执行得款仅为2772元,离判决内容73705元相差甚远。五年中,申请人及其妻几十次到县委和法院找主要领导,多次拦截党政领导、法院领导、执行庭的车。执行庭每位执行员都十几次到场执行,并且为解决申请人困难,出面到教育部门、村委、乡政府协调救济及低保。甚至向县政府打报告申请救济,在全院庭室募捐。执行程序走完了,手段穷尽了,当事人仍不满意,领导也不满意。法院的公信度受到置疑。
所以,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这种公力救济起的作用不大,或者目前根本不起作用。为此,有必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反思。1996年3月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因条件尚不成熟而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修改。现在,已过去近10年,时机已成熟,有必要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完善,同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程序走完,执行手段穷尽,受害人的损失仍未得到弥补,这时国家社会应有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以体现法律的完整性。而我国,目前,虽然市场经济逐步走向完善,但与强制执行相配套的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很慢,没有形成一个救助体系。这里,笔者结合国外社会救助的一些做法,谈一些拙见,以期抛砖引玉,共同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点问题:
1、针对被判处极刑的犯罪人,制订完善的制度,变卖人体器官,用其收入支付赔偿金;
2、针对自由刑的犯罪人,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其劳动所创造的收入,可以提取百分比,用于清偿他应赔偿的金额。这样做,一方面使申请执行人满意,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出狱后,没有太大的后顾之忧,可以重新生活,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3、建立完善刑事损害补偿制度。由政府部门拿出一部分钱交于法院,或成立专门补偿机构,依据法院裁决支付补偿金。
最后,在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方面,谈一些简单建议:
1、完善法律规则。对主动履行赔偿的被告人在量刑上应作出适当减轻、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在服刑中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应作为减刑条件予以考虑。这样做是鼓励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积极予以赔偿,以减弱执行风险。
2、增设执行风险告知制度。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的风险告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告人正在服刑的,被害人可在被告人服刑期满后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限制。法院已受理的,被告人正在服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中止执行,待被告人服刑期满后恢
复执行;对判处死刑,又无遗产,又无其他可供执行可能的,要依法终结执行程序。
3、建立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在附带民事案件侦查期间,即应对犯罪嫌疑人财产进行有效控制,加害人财产不得随意流转,以保证受害人及时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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