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评估办法]xx街道年度驻辖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评估办法 为了加强驻辖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xx街道年度驻辖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人口与计划...+阅读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各党总支、支部,各工委、社区,镇属各单位,镇各大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强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现根据涟发[200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各级党员、干部本人违法生育的,一律免职,不得提拔,并依据党政纪规定从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再生一孩生育证,未造成生育事实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各级干部包庇他人违法生育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各级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收钱放生的,一律免职,并接党政纪规定从重处分。
四、各社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指标,并在年度考核中被列为最后一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个人评优资格。
五、各社区、各部门提供计划生育数据不实,造成镇委、镇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决策失误的,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计生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
六、镇分工定社区干部因工作失职,造成所分工社区当年计划生育率低于95%的,给予社区干部行政记大过处分。
七、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和计生专职主任因工作失职,造成当年计划生育率低于95%的,免去支部书记职务,建议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免去社区主任、计生专职主任职务,关不得推荐参选。
八、在申报照顾再生一孩或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中弄虚作假,未造成后果的,对计生专职主任给予经济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建议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免去计生专职主任职务。
九、对应参检而未排参检的,有一例惩社区四大员各50元;导致违法生育的,惩社区四大员各1000元,并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十、对乱收费、乱罚款和收钱不开票的,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十
一、党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党纪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党纪责任。 十
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 十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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