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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寻衅滋事的理解及适用

11月30日 编辑 fanwen51.com

文章标题:谈寻衅滋事的理解及适用

一、理解寻衅滋事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故意寻找嫌隙、争端和理由,制造事端和纠纷。根据刑法第292条及有关刑法理论的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

构成有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之规定:以具有下列情形来认定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情节:

1、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随意持械殴打他人12全文查看;

(2)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3)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者以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

(4)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多次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引起公愤的;

(6)随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2、追

逐、拦截、辱骂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2)拦截他人造成一定范围的群众人心不安,影响工作、生活、教学秩序的;

(3)当众辱骂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使用机动车辆追逐、拦截他人情节严重的;

(5)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左右的;

(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引起公愤、造成恶劣影响的;

(3)多次以恐吓、威胁、要挟手段”调解”或者受人雇佣插手民间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主动或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讨债的;

(5)多次在营业场所消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情节恶劣的;

(6)多人结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多人结伙多次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7)因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左右的;

(8)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情节恶劣的;

(9)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屡教不改的;

(10)其他严重情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或故意制造危险信号引起人群惊恐、逃离等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

(2)故意制造障碍导致交通严重堵塞的;

(3)等人结伙窜入街、巷、居民住宅区,高速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或者以其他办法故意制造噪音扰民,造成人心不安、引起公愤的;

(4)因起哄闹事,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三、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抢劫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以暴力或暴力胁迫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其主要的、终极的目的,而侵害他人人身的故意是作为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手段并依附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存在的;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为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也可能采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方式,但一般说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不是行为人的最主要的和终极目的,而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从客观方面看,抢劫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守护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体受到强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

2、客观上不同。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一般表现为无事生非、故意找茬、肆意挑衅,扰乱社会秩序。除了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还可能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社会公共场所,其强拿硬要的手段在强度上比抢劫行为的暴力方法弱,一般不实施抢劫行为所要求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方法和以立即实施暴力为内容的胁迫方法以及与暴力方法强度相当的其他方法。行为人还常常通过滞留在现场炫耀武力、逞强耍威来达到其追求精神刺激的目的。

3、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而在寻衅滋事行为中经常也会发生伤害后果,两者的区分是:

1、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则是多样的。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犯罪动机是耍威风、取乐等。

2、客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主要指下列四种情况:第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侵犯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另外,从犯罪对象上看,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关系人。

4、犯罪行为造成人体伤害限度不同。寻衅滋事罪仅限于造成人体轻伤的后果,故意伤害罪造成人体伤害的结果则分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种。

(五)区分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

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出于争霸一方,或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的,且纠集人数较多,造成严重伤亡后果、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不论斗殴的双方是什么人,均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如情节一般的,且对方系一般群众的,可依寻衅滋事罪论处。

(六)有关恶势力问题

1、“恶势力”的概念和特征

“恶势力”,是指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大肆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纠合性违法犯罪组织或群体。“恶势力”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但是,“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危害社会稳定,民愤极大。而且,“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比一般的违法行为和共同犯罪危害更严重,如果不及时予以有力打击,有一些会逐步发展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对社会形成更严重的危害。因此,此次“严打”整治斗争将“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同列为打击的重点。

“恶势力”一般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l.从组织结构上看,“恶势力”成员一般为三人以上,有比较明显的组织者、领导者,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从活动范围上看,“恶势力”一般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并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包括地域性“恶势力”和行业性“恶势力”,如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这些“恶势力”在其活动区域内为害一方,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使群众缺乏安全感,为一方百姓所痛恨。

3.从行为表现上看,“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作案手段残忍,欺压、残害百姓。其成员借助组织的恶名和非法势力,动辄伤人、敲诈勒索、聚众斗殴,以暴力、威胁手段垄断经营,有的还从事黄赌毒活动。

4.从作案手段上看,“恶势力”往往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欺行霸市、放高利贷、暴力追债、强奸、侮辱妇女、强迫、容留妇女卖淫、开设地下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罚的成员,寻衅滋事情节较重的,或者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而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五年内、或者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寻衅滋事的,或者构成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决定劳动教养。

四、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须注意的问题

查办寻衅滋事案件,要注意证据材料的收集。这类违法犯罪一般都有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往往具有违法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等特点,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综合分析正确定性,不能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行为割裂开来。认定寻衅滋事情节是否恶劣,既要看到行为人的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更要看到行为人对公共秩序所造成的危害和恶劣社会影响,尤其要注意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犯罪分子实施的“威胁”手段,既包括行为人以将实施暴力或自残方式来威胁,也包括行为人以实际形成的“地痞”、“恶霸”等恶名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不敢抗拒。

司法实践中界定“随意”主要应考察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动机,看刺激行为人实施殴打他人的内心起因或内心冲动是什么,是出于故意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逞强斗狠,抖威争霸或发泄不满,打人取乐,寻求刺激,还是出于其它的动机;第二,看所谓的“事出有因”,若行为人辩解殴打他人是“事出有因”,那么就应考察是否属实,对于那种为殴打他人而寻找违背常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口”和“理由”,这是不能成其为“原因”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辩解的“事出有因”只能是一种毫无道理的“原因”,此时的“事出有因”就是不客观、不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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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解寻衅滋事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寻衅滋事是指故意寻找嫌隙、争端和理由,制造事端和纠纷。根据刑法第292条及有关刑法理论的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其

构成有四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刑法第292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二、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之规定:以具有下列情形来认定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情节:

1、殴打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随意持械殴打他人[];

(2)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3)随意殴打多人、多次或者以未成年人为殴打对象或者以打人取乐引起公愤的;

(4)随意殴打他人,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多次向他人抛投石块、污物,引起公愤的;

(6)随意殴打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2、追

逐、拦截、辱骂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恶劣: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

(2)拦截他人造成一定范围的群众人心不安,影响工作、生活、教学秩序的;

(3)当众辱骂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使用机动车辆追逐、拦截他人情节严重的;

(5)因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6)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屡教不改的;

(7)其他恶劣情节;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

(1)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1000元左右的;

(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扰乱正常经营秩序,引起公愤、造成恶劣影响的;

(3)多次以恐吓、威胁、要挟手段”调解”或者受人雇佣插手民间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主动或受他人雇佣,使用暴力或者多次以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讨债的;

(5)多次在营业场所消费,无正当理由拒不付款,情节恶劣的;

(6)多人结伙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多人结伙多次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

(7)因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致使停工、停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0元左右的;

(8)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以未成年人或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情节恶劣的;

(9)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屡教不改的;

(10)其他严重情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1)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或故意制造危险信号引起人群惊恐、逃离等或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

(2)故意制造障碍导致交通严重堵塞的;

(3)等人结伙窜入街、巷、居民住宅区,高速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或者以其他办法故意制造噪音扰民,造成人心不安、引起公愤的;

(4)因起哄闹事,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情形。

三、正确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二)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行为人勒索的动机是为了满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三)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主观特征上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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