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政府法制政务信息工作的心得体会]政务信息,是一种重要的办公手段,是反映工作情况的主要渠道之一。近年来,我办不断强化政务信息工作,把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需求提供信息服务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坚持“...+阅读
六五普法征文:对当前农村妇女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考
我国自1986年开始实施普法工作以来,已开展近25年的普法工作。在每次普法五年规划中,普法重点对象也不尽相同。“一五”是工人、农(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二五”是县团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执
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生;“三五”是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四五”是各级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五五”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
从每次普法规划中,我们可以看出占我国80%的农民在第一次和第三者五次中出现。
一、对农村妇女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在农村,相较而言,男人的视野宽些、见识广些、社会活动多些、懂得的知识也多些,对法律的知晓自然也高些,而农村妇女就不同了,每天守着一亩三分地,老公与孩子,有的人甚至一辈子没走出过山村,说起法律大都知道,也知杀人要偿命违法的事干不得,但说到具体的法就不知道了。她们不少人认为,我又不外出,知不知法,学不学法都无所谓,同时,也没条件学法,政策来了,往往是一阵风,发一二份资料,开一二次会,上一二堂课,弄得人云里雾里的,也汉啥效果。到今年5月1日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已60年,提起与妇女关系最密切的婚姻法大家都知道,但说起其内容就不知其里了。针对这,笔者认为,应对农村中的妇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原因有三,一是知法之后,自己会守法,不会去干违法乱纪的事。当今社会妇女犯罪占了一定的比例,这与对法律的无知不无关系;二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随着城镇化的扩大,外出务工农民的增多,个人价值取向的不同,对传统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冲击,在农村,侵害妇女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如包办婚姻、家庭暴力、第三者的插足;由于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婚嫁女在土地权益、征地拆迁补偿上受到了不平等待遇的事时有出现,这些最亟待妇女们利用法律利剑捍卫好自己的权利。三是做法制的传播者。推动摇篮的手是推动世界的手,不少青少年犯罪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有关,青少年的成长不仅仅是学校、社会的责任,也是家庭的责任,而家庭的责任相当一部分落在作为母亲的女人身上。
二、当前农村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艰巨而又繁重,时间长、见效慢,又耗钱,不能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快速的直接的利益,同时,农村妇女又是一个不易为人所关注的群体,只要不生事就行。不少基层干部认为在农村只要抓好几个政治经济精英让他们带动本地的经济发展,抓住几个调皮掏乱分子不让他们惹事生非就行。对于法制宣传教育这类费力不讨好的工作大都是抱应付态度,为应付上级“开起会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尽管上面雷声大,但下面却雨点少。
(二)部门职责不明,没有形成部门合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事关全局的工作,理应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但当前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靠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妇联。司法部门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如组建讲师团、宣传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文艺小分队,建法制夜校,送法下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但单打终归难以成气候。而妇联的宣传教育也很有限,内容限于《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显与女性有关的法,时间限于“三八”和“12&8226;4”前后,地方限于乡镇较为集中人群多的地方,人员限于村支两委、计生专干及党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与妇女切身利益很有关的医疗、保险、民政、农业、土地、林业、公安、文化等相关部门尚未完全介入或鲜有参与。
(三)人力资金不够,没有保证宣传基础。我区十二个乡镇办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不足现象,平均不超过3人,而司法所要完成普法教育、依法治村、纠纷排查调处、法律服务等任务,同时还要协助当地政府完成中心工作,这使得司法人员不堪负重,至于村一级更难落实,有些村出现“无专人、无计划、无考核”现象。而乡镇财政相当困难,基本上没有安排普法专项经费或不能按标准拔付到位,因这导致法制宣传教育可有可无,可快可慢,工作很难到位。作为妇女的娘家妇联也难以开展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法律人才。我区区乡两级妇联工作者没有一个对法律有深层次的了解,没有一个有律师资格证,自身素质的欠缺为法制宣传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二是资金不足。宣传工作,没有一定的经济做基础是不行的,我区财政历来紧张,区妇联要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倘需多方筹措,精打细算,对法制宣传方面的经费也只能一省再省。三是有些法律可操作性低。宪法上明文规定男女平等,并有专12全文查看门针对妇女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是法律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低,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抵不过当地的村规民约,拗不过当地的一些习俗,妇联干部说上一箩筐也抵不上村干部的一句话、一个很少的行为。一些不公正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制宣传的效果,失去了农村妇女对法律的依赖性。
(四)宣传形式不活,没有满足群众需要。宣传形式方法简单,形式单一,
大都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放广播、办宣传栏、贴标语、上大课、出动宣传车等传统方式进行,而致灌输多、引导少,大道理多、切合实际少等问题。贴标语、挂横幅,往往使农民知法名而不知内容;宣传资料内容虽详细,但缺少文化知识的农村妇女未必会看也未必看得懂
三、加强对农村妇女法制宣传教育的对策
(一)整合可用资源。法制宣传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对农村妇女的法律宣传教育单靠司法、妇联等一二家单位实难为,得发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学校通过对孩子的法制宣传而影响母亲,建整扶贫单位在帮助群众脱贫致富时将法律带下乡,政法部门的秉公执法使人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司法机关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都将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农技人员进村宣传农业科技信息时可宣传关于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计生工作人员进村妇检督查工作时可将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带给群众,民政工作人员进村了解情况时可将婚姻法、继承法等送到百姓手里,医生下乡出诊时可将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一并交到群众手里,劳动保障部门可将劳动法、合同法等带给百姓等。总之,法的宣传无时不在,无处不寻,当全民动员了时远比几位法律工作者的“单兵作战”强多了,当宣传教育工作一旦转为“兵团作战”时,工作便由难变易,宣传覆盖面便由小变大。
(二)建立长效机制。法制宣传教育的时间长、内容多、任务重、范围也广,不是一年半载的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这,国家有“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规划,而今又将迎来“六五”普法规划。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有其特殊性,相较来说,她们大都思想观念落后,文化程度低,不好学,有的甚至一辈子不看书报,信息全
(三)加强人才培养。法制宣传仅靠发几本书、下几次乡、出几期宣传栏、贴几条宣传标语、建一法律书屋还不行,还得加强法制宣传队伍的建设,不管是乡还是村,都得有计划地选择一定文化基础的干群作为法制宣传员,加强对村支两委干部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乡土法律传播者,让他们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身边的发生的故事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法律内容进一步生活化实践化。同时,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妇联干部作用,调动“五老”的积极性,在农村建立一法制宣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体系。
(四)创新宣传方式。效果是目标,方法是手段,手段一旦运用正确,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要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让广大妇女群众接受。一是利用本土文化加强宣传。为倡导一种婚育新风,消除找对象中的职业偏见,湖南的花鼓戏《补锅》就打动了全国不少观众。就我们湖南的农村而言,一谈起花鼓戏就当津津有味,不仅对《刘海砍樵》、《铜锣》、《补锅》等说上几段,也能唱起几段。如果我们的文艺工作者将法律法规与地方戏融合起来,能让百姓易于接受的方式表现出来,深入农村巡回演出,定能收到神奇的效果。二是利用影视进行报道。不少农村妇女的夜生活大都守在电视机旁,因生产生活及知识等方面的缘故,看的一般是地方台和一些娱乐频道,中央台《今日说法》等栏目严肃正式,讲的是国内的一些很有影响的案件,离自己的生活实际较远,难以吸引她们的眼球。面对这种现象,地方台可以充分发挥地域优势,扬长避短,联合公检法司、文教卫、劳动、交通、妇联等部门,对本地的法院判案、民间调解、政府行政、听证议事等法治行为进行报道,在其中融入法律知识,并利用有奖竞答等方式促使农村妇女参与活动。三是利用娱乐活动进行宣传。近年来,我区农村文娱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不少村相继成立了腰鼓队、舞龙队、锣鼓队、军鼓队、西洋乐队等,农闲时,不少妇女聚在一起跳交谊舞、扭秧歌。在法制宣传活动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队伍的力量将法律知识编入快板、进入唱词、融入舞蹈,组织她们自己创作自己表演,用自己身边的事例教育自己人,会达到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四是利用书籍载体宣传。文艺工作者可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简化成通俗易懂的法律小知识、小故事,可化成一幅幅图画、漫画,一个个幽默,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表现出来,增加农妇学习法律的趣味性、可读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在“六五”普法来临之即,笔者认为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家庭暴力,涉及妇女的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权益保障、承包经营权、婚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等都需要妇女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妇女宣传法律知识,不仅可以增强妇女自身免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而且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不论是对妇女还是对社会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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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征文:对当前农村妇女法制宣传教育的思考
我国自1986年开始实施普法工作以来,已开展近25年的普法工作。
在每次普法五年规划中,普法重点对象也不尽相同。“一五”是工人、农(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二五”是县团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执
法人员,包括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生;“三五”是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四五”是各级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五五”是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
从每次普法规划中,我们可以看出占我国80%的农民在第一次和第三者五次中出现。
一、对农村妇女法制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在农村,相较而言,男人的视野宽些、见识广些、社会活动多些、懂得的知识也多些,对法律的知晓自然也高些,而农村妇女就不同了,每天守着一亩三分地,老公与孩子,有的人甚至一辈子没走出过山村,说起法律大都知道,也知杀人要偿命违法的事干不得,但说到具体的法就不知道了。她们不少人认为,我又不外出,知不知法,学不学法都无所谓,同时,也没条件学法,政策来了,往往是一阵风,发一二份资料,开一二次会,上一二堂课,弄得人云里雾里的,也汉啥效果。到今年5月1日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已60年,提起与妇女关系最密切的婚姻法大家都知道,但说起其内容就不知其里了。针对这,笔者认为,应对农村中的妇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原因有三,一是知法之后,自己会守法,不会去干违法乱纪的事。当今社会妇女犯罪占了一定的比例,这与对法律的无知不无关系;二是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随着城镇化的扩大,外出务工农民的增多,个人价值取向的不同,对传统婚姻家庭关系带来了冲击,在农村,侵害妇女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如包办婚姻、家庭暴力、第三者的插足;由于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婚嫁女在土地权益、征地拆迁补偿上受到了不平等待遇的事时有出现,这些最亟待妇女们利用法律利剑捍卫好自己的权利。三是做法制的传播者。推动摇篮的手是推动世界的手,不少青少年犯罪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有关,青少年的成长不仅仅是学校、社会的责任,也是家庭的责任,而家庭的责任相当一部分落在作为母亲的女人身上。
二、当前农村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足,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艰巨而又繁重,时间长、见效慢,又耗钱,不能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快速的直接的利益,同时,农村妇女又是一个不易为人所关注的群体,只要不生事就行。不少基层干部认为在农村只要抓好几个政治经济精英让他们带动本地的经济发展,抓住几个调皮掏乱分子不让他们惹事生非就行。对于法制宣传教育这类费力不讨好的工作大都是抱应付态度,为应付上级“开起会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尽管上面雷声大,但下面却雨点少。
(二)部门职责不明,没有形成部门合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事关全局的工作,理应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但当前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靠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妇联。司法部门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如组建讲师团、宣传员、法律服务志愿者、文艺小分队,建法制夜校,送法下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月活动,但单打终归难以成气候。而妇联的宣传教育也很有限,内容限于《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明显与女性有关的法,时间限于“三八”和“12&8226;4”前后,地方限于乡镇较为集中人群多的地方,人员限于村支两委、计生专干及党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与妇女切身利益很有关的医疗、保险、民政、农业、土地、林业、公安、文化等相关部门尚未完全介入或鲜有参与。
(三)人力资金不够,没有保证宣传基础。我区十二个乡镇办司法所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不足现象,平均不超过3人,而司法所要完成普法教育、依法治村、纠纷排查调处、法律服务等任务,同时还要协助当地政府完成中心工作,这使得司法人员不堪负重,至于村一级更难落实,有些村出现“无专人、无计划、无考核”现象。而乡镇财政相当困难,基本上没有安排普法专项经费或不能按标准拔付到位,因这导致法制宣传教育可有可无,可快可慢,工作很难到位。作为妇女的娘家妇联也难以开展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法律人才。我区区乡两级妇联工作者没有一个对法律有深层次的了解,没有一个有律师资格证,自身素质的欠缺为法制宣传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二是资金不足。宣传工作,没有一定的经济做基础是不行的,我区财政历来紧张,区妇联要维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倘需多方筹措,精打细算,对法制宣传方面的经费也只能一省再省。三是有些法律可操作性低。宪法上明文规定男女平等,并有专[]门针对妇女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是法律并不明确,可操作性低,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抵不过当地的村规民约,拗不过当地的一些习俗,妇联干部说上一箩筐也抵不上村干部的一句话、一个很少的行为。一些不公正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制宣传的效果,失去了农村妇女对法律的依赖性。
(四)宣传形式不活,没有满足群众需要。宣传形式方法简单,形式单一,
大都采取发放宣传资料、放广播、办宣传栏、贴标语、上大课、出动宣传车等传统方式进行,而致灌输多、引导少,大道理多、切合实际少等问题。贴标语、挂横幅,往往使农民知法名而不知内容;宣传资料内容虽详细,但缺少文化知识的农村妇女未必会看也未必看得懂
三、加强对农村妇女法制宣传教育的对策
(一)整合可用资源。法制宣传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对农村妇女的法律宣传教育单靠司法、妇联等一二家单位实难为,得发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如学校通过对孩子的法制宣传而影响母亲,建整扶贫单位在帮助群众脱贫致富时将法律带下乡,政法部门的秉公执法使人相信法律的公正性,司法机关的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律咨询都将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农技人员进村宣传农业科技信息时可宣传关于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计生工作人员进村妇检督查工作时可将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带给群众,民政工作人员进村了解情况时可将婚姻法、继承法等送到百姓手里,医生下乡出诊时可将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一并交到群众手里,劳动保障部门可将劳动法、合同法等带给百姓等。总之,法的宣传无时不在,无处不寻,当全民动员了时远比几位法律工作者的“单兵作战”强多了,当宣传教育工作一旦转为“兵团作战”时,工作便由难变易,宣传覆盖面便由小变大。
(二)建立长效机制。法制宣传教育的时间长、内容多、任务重、范围也广,不是一年半载的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为这,国家有“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规划,而今又将迎来“六五”普法规划。农村妇女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有其特殊性,相较来说,她们大都思想观念落后,文化程度低,不好学,有的甚至一辈子不看书报,信息全
(三)加强人才培养。法制宣传仅靠发几本书、下几次乡、出几期宣传栏、贴几条宣传标语、建一法律书屋还不行,还得加强法制宣传队伍的建设,不管是乡还是村,都得有计划地选择一定文化基础的干群作为法制宣传员,加强对村支两委干部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乡土法律传播者,让他们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身边的发生的故事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将法律内容进一步生活化实践化。同时,要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妇联干部作用,调动“五老”的积极性,在农村建立一法制宣传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体系。
(四)创新宣传方式。效果是目标,方法是手段,手段一旦运用正确,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要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让广大妇女群众接受。一是利用本土文化加强宣传。为倡导一种婚育新风,消除找对象中的职业偏见,湖南的花鼓戏《补锅》就打动了全国不少观众。就我们湖南的农村而言,一谈起花鼓戏就当津津有味,不仅对《刘海砍樵》、《铜锣》、《补锅》等说上几段,也能唱起几段。如果我们的文艺工作者将法律法规与地方戏融合起来,能让百姓易于接受的方式表现出来,深入农村巡回演出,定能收到神奇的效果。二是利用影视进行报道。不少农村妇女的夜生活大都守在电视机旁,因生产生活及知识等方面的缘故,看的一般是地方台和一些娱乐频道,中央台《今日说法》等栏目严肃正式,讲的是国内的一些很有影响的案件,离自己的生活实际较远,难以吸引她们的眼球。面对这种现象,地方台可以充分发挥地域优势,扬长避短,联合公检法司、文教卫、劳动、交通、妇联等部门,对本地的法院判案、民间调解、政府行政、听证议事等法治行为进行报道,在其中融入法律知识,并利用有奖竞答等方式促使农村妇女参与活动。三是利用娱乐活动进行宣传。近年来,我区农村文娱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不少村相继成立了腰鼓队、舞龙队、锣鼓队、军鼓队、西洋乐队等,农闲时,不少妇女聚在一起跳交谊舞、扭秧歌。在法制宣传活动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队伍的力量将法律知识编入快板、进入唱词、融入舞蹈,组织她们自己创作自己表演,用自己身边的事例教育自己人,会达到一石激起千层浪的效果。四是利用书籍载体宣传。文艺工作者可将枯燥的法律条文简化成通俗易懂的法律小知识、小故事,可化成一幅幅图画、漫画,一个个幽默,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表现出来,增加农妇学习法律的趣味性、可读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在“六五”普法来临之即,笔者认为对农村妇女的法制宣传教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家庭暴力,涉及妇女的人身损害赔偿、劳动权益保障、承包经营权、婚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等都需要妇女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妇女宣传法律知识,不仅可以增强妇女自身免疫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而且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不论是对妇女还是对社会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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