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无忧网演讲发言笔记心得

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引发的思考

03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助产失误娩下脑瘫儿引发医疗纠纷1例分析]【关键词】助产;脑瘫;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081—02 田 侃 虞 凯z 2 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法学教研室,江苏南京210046...+阅读

【关键词】仲裁;医疗纠纷;优越性

【中图分类号】d915.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5—03

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是对现行《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外的一种

有益补充,有效地克服了《条例》中解决方式的弊端,

有其优越

性,得到了医患双方和社会的认可。笔者通

过对仲裁解决1例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讨

论.供大家借鉴。

案情介绍

患者,徐某某,男,72岁,××市人。因“胆道感

染、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肝功能损害、阻塞性黄

疸”。于2005年10月6日人住某省级医院外科治

疗。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在术前准备充分.检查

无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l1日在气

管插管全麻下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

引流术”,术中行常规纤维胆道镜检,未见胆道残余

结石。手术顺利,术后t管引流通畅,予以常规抗炎、

利胆、保肝等药物治疗.但患者肝功能一直恢复缓

慢。2005年11月3日行“t管胆道造影”显示:胆总

管下端充盈缺损.残余结石不能排除。2005年11月

6日,患者病情变化,出现意识模糊,病危转人icu

治疗,人室诊断考虑为:胆囊切除及胆总管切开取石

术后并发胆道残余结石、肝性脑脊髓病变、肺部感

染、胆道感染。在维持原治疗方案上加大抗感染力

度,病情好转。2005年l1月23日,胆道镜下行“胆

道残余结石取石术”,术中将残余结石推人十二指肠

中,重新置人t管引流。2005年l1月24日,复查“t

管胆道造影”显示:有造影剂渗人腹腔.“,i1''管窦道有

漏口。患者并发腹腔感染,予以拔除“t”管,重新置

人腹腔多孑l引流管并接负压吸引。经过抢救治疗.患

者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肝功能恢复正常.但出

现双侧足下垂,四肢肌力减退等神经系统症状。患者

于2005年12月29日转人神经内科普通病房继续

康复治疗。转出诊断考虑为:肝性脑脊髓病变、周围

神经病变、颈椎间盘突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胆囊

切除及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后。经过近一年的康复治

疗,患者病情稳定,仍遗留神经系统症状,达到出院

标准。

在患者出现术后病情变化后.家属对医院的治

疗提出了疑义.认为患者病情变化是医院的不当医

疗行为所致.拒绝缴纳治疗费用且不愿办理出院手

续。为明确医疗责任,经医患多次协商.先后于2006

年8月8日和2006年9月15 13.共同委托了省市

医学会对该案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情况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组听取了患者及医方的陈述和答辩,

向当事人提问.经过讨论认为:

医院对患者诊断明确,术式选择恰当,但第一次

手术中未采取可靠方法明确胆总管结石.以至第二

次行纤维胆境取石术,术中又损伤窦道发生胆漏致

胆汁性腹膜炎的明显损伤,但不能确定患者目前的

异常情况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结论:本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

任。

二、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组听取了患者及医方的陈述和答辩.

查阅了双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向当事人提问,并对患

者进行了现场体检。经过讨论后认为:

医院诊断不确切.应为: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

炎,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手术指征明确,

手术方式正确,但术中疑有胆总管结石存在.未以可

靠方法予以确定。医方第二次采取经窦道纤维胆镜

取残余石术.术中发生窦道损伤并发胆汁性腹膜炎

的明显损伤.与第一次手术未能确定是否有残余结

石,而行纤维胆道镜取石术时损伤窦道发生胆漏存

在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处副主任。tel:+86—551~2838592~e—mail:ztmahhfc~ahoo.corn.cn

· 266 ·

患者自术后24天起出现神经系统损害的表现,

目前遗留的神经系统损害,除了患者的高龄,原有高

血压病史,急性化脓性胆管炎和全身感染外。与术后

营养支持不足,进一步加快了神经系统损害的发展,

有一定因果关系。

结论:本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

责任。

仲裁情况

鉴定责任明确后。由于双方就医疗损害赔偿数

额的差距较大。在未能自行协商解决情况下,双方自

愿达成仲裁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该纠 12全文查看纷。市仲

裁委于20o6年1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之间(患者和医院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了

双方之间该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根据双方达成

的简化仲裁程序及书面审理本案的约定,参照省医

学会鉴定的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在仲裁庭的主持

下,书面审理了本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认同本次医学会最终的

鉴定结论,患方放弃行政调解及司法诉讼,不再追究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2.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考虑申请人的

实际情况,同意赔偿患者人民币10.9万元(大写:拾

万玖千元整。含减免患者此次住院期间的住院欠费

32 922.93元)作为赔偿患者误工费、交通费、营养

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残疾生活用具费及精神损

害抚慰金等费用。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认同本协议为本医疗

争议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在

申请人办理出院手续后,医院一次性结算赔偿费用。

申请人也不再谋求其他任何途径向被申请人提出其

他任何要求,包括今后申请人病情变化均与被申请

人无任何相关责任。

4.仲裁费用4 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市仲裁委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履行了

调解协议。

讨论分析

、《条例》解决纠纷方式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了医疗纠

纷的常见三种处理方式(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

调解、司法诉讼)确实为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的提供

了有效的解决方式,为社会的稳定和医学的发展起

了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在一些纠纷处理中也逐步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陷出其不足和缺陷。比如医患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

方式容易导致医院花高价买平安局面。一方面助长

了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

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不利于纠纷解决:另一方

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

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

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

权的尊重。又如行政调解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

纠纷调解的公正性令人信心不足。由于历史原因,我

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大多数的医疗机构仍属于公有

制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卫生行政机关受部门保护主

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易存在“老子为儿子评

理”、“隶属偏袒”的弊端,其权威性在患者中大大打

了折扣,其公正性不禁令人质疑。再如司法诉讼途

径,尽管该途径是最具权威的最终处理方式,由于医

疗领域的专业性特征,法院在审理时更多时候只能

依靠医疗鉴定结论,医疗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

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外行

的悲哀”,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不合乎医学知识,挫伤

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另外诉讼还存在耗时长、费用高、程序繁琐等不足之

处。以上种种弊端都是《条例)-种纠纷解决方式自

身难以解决和避免的,因而为医疗纠纷寻求其他解

决的方式提供了可能和必要。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

医疗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因此解决民事

纠纷的方式都可以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仲裁法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

生的合同纠纷法律,同样也适合对医疗合同纠纷进

行调解仲裁。由于仲裁具有双方自愿、专家仲裁、公

正高效、保密性强、一裁终局、当场兑现等特点和优

势,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所接受,仲裁

作为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有效的克

服了《条例》中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有

其优越性、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其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可以避免冗长繁

琐的法律程序,节约诉讼成本,降低了纠纷的处理门

槛,避免部分患者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同时也为

医患双方都赢得了时间。其二,由于仲裁专家可以来

自社会各个专业,它克服了法院审理医疗案件时的

医疗专业不足局限性。不会出现“外行审内行”的局

面,避免医学判决结果“漏洞百出”的情况。其三。仲

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组织。没有地域和级别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从而

在组织上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权威性。其四,仲裁

制度还具有保密特点,医疗纠纷往往涉及患者的隐

私和医院的声誉,也乐意为双方接受。其五,仲裁作

为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其契约性与司法性使得

仲裁集调解与诉讼两种方式的优点于一身,也避免

了医患双方“私了”中可能存在的不合法性,可以成

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中该案例从申请仲裁到处理完毕共花费不

到3天时间。且处理费用远低于同类案件的诉讼成

本费用。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均比较满意。也说明了

仲裁解决纠纷的便捷、经济、高效等优越性。

三、仲裁中注意的问题

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

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不得对行政机关

依法处理的行政争议进行仲裁,对裁决违背社会公

共利益的应无效。在发生医疗事故情况下,医疗机构

或医务人员可能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 267 ·

乃至刑事责任。此时就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责任竞合

问题。仲裁只能就解决民事责任赔偿问题或医疗服

务合同法律关系问题进行调解仲裁,为防止排斥本

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

关责任人的追究。规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不得对

医患双方私自达成的可能掩盖医方行政或刑事责任

的条款进行仲裁,否则有违法治的精神。实践中,仲

裁法就解决合同纠纷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

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仲

裁调解。对在诊疗活动中,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严重医

疗过失行为和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严重医

疗损害后果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极其严重的,其行

政、刑事责任只能由卫生主管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

依法追究。因而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对因医护人员的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事故,可能

涉及到行政、刑事责任的要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诉

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稿:2006—11-10:修回:2007—10—18) 12全文查看【关键词】仲裁;医疗纠纷;优越性

【中图分类号】d915.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5—03

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是对现行《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外的一种

有益补充,有效地克服了《条例》中解决方式的弊端,

有其优越

性,得到了医患双方和社会的认可。笔者通

过对仲裁解决1例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讨

论.供大家借鉴。

案情介绍

患者,徐某某,男,72岁,××市人。因“胆道感

染、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肝功能损害、阻塞性黄

疸”。于2005年10月6日人住某省级医院外科治

疗。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在术前准备充分.检查

无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l1日在气

管插管全麻下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管

引流术”,术中行常规纤维胆道镜检,未见胆道残余

结石。手术顺利,术后管引流通畅,予以常规抗炎、

利胆、保肝等药物治疗.但患者肝功能一直恢复缓

慢。2005年11月3日行“管胆道造影”显示:胆总

管下端充盈缺损.残余结石不能排除。2005年11月

6日,患者病情变化,出现意识模糊,病危转人icu

治疗,人室诊断考虑为:胆囊切除及胆总管切开取石

术后并发胆道残余结石、肝性脑脊髓病变、肺部感

染、胆道感染。在维持原治疗方案上加大抗感染力

度,病情好转。2005年l1月23日,胆道镜下行“胆

道残余结石取石术”,术中将残余结石推人十二指肠

中,重新置人管引流。2005年l1月24日,复查“

管胆道造影”显示:有造影剂渗人腹腔.“,i1''管窦道有

漏口。患者并发腹腔感染,予以拔除“”管,重新置

人腹腔多孑l引流管并接负压吸引。经过抢救治疗.患

者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肝功能恢复正常.但出

现双侧足下垂,四肢肌力减退等神经系统症状。患者

于2005年12月29日转人神经内科普通病房继续

康复治疗。转出诊断考虑为:肝性脑脊髓病变、周围

神经病变、颈椎间盘突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胆囊

切除及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后。经过近一年的康复治

疗,患者病情稳定,仍遗留神经系统症状,达到出院

标准。

在患者出现术后病情变化后.家属对医院的治

疗提出了疑义.认为患者病情变化是医院的不当医

疗行为所致.拒绝缴纳治疗费用且不愿办理出院手

续。为明确医疗责任,经医患多次协商.先后于2006

年8月8日和2006年9月15 13.共同委托了省市

医学会对该案件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情况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组听取了患者及医方的陈述和答辩,

向当事人提问.经过讨论认为:

医院对患者诊断明确,术式选择恰当,但第一次

手术中未采取可靠方法明确胆总管结石.以至第二

次行纤维胆境取石术,术中又损伤窦道发生胆漏致

胆汁性腹膜炎的明显损伤,但不能确定患者目前的

异常情况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结论:本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

任。

二、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组听取了患者及医方的陈述和答辩.

查阅了双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向当事人提问,并对患

者进行了现场体检。经过讨论后认为:

医院诊断不确切.应为: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

炎,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手术指征明确,

手术方式正确,但术中疑有胆总管结石存在.未以可

靠方法予以确定。医方第二次采取经窦道纤维胆镜

取残余石术.术中发生窦道损伤并发胆汁性腹膜炎

的明显损伤.与第一次手术未能确定是否有残余结

石,而行纤维胆道镜取石术时损伤窦道发生胆漏存

在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张铁铭.男,安徽中医学附属第一医院医务处副主任。l:+86—551~2838592~—mil:zmhhfc~hoo.corn.cn

· 266 ·

患者自术后24天起出现神经系统损害的表现,

目前遗留的神经系统损害,除了患者的高龄,原有高

血压病史,急性化脓性胆管炎和全身感染外。与术后

营养支持不足,进一步加快了神经系统损害的发展,

有一定因果关系。

结论:本例属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

责任。

仲裁情况

鉴定责任明确后。由于双方就医疗损害赔偿数

额的差距较大。在未能自行协商解决情况下,双方自

愿达成仲裁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该纠[]纷。市仲

裁委于20o6年12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

人之间(患者和医院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受理了

双方之间该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根据双方达成

的简化仲裁程序及书面审理本案的约定,参照省医

学会鉴定的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在仲裁庭的主持

下,书面审理了本案,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认同本次医学会最终的

鉴定结论,患方放弃行政调解及司法诉讼,不再追究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2.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考虑申请人的

实际情况,同意赔偿患者人民币10.9万元(大写:拾

万玖千元整。含减免患者此次住院期间的住院欠费

32 922.93元)作为赔偿患者误工费、交通费、营养

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残疾生活用具费及精神损

害抚慰金等费用。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认同本协议为本医疗

争议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双方不再有其他纠纷。在

申请人办理出院手续后,医院一次性结算赔偿费用。

申请人也不再谋求其他任何途径向被申请人提出其

他任何要求,包括今后申请人病情变化均与被申请

人无任何相关责任。

4.仲裁费用4 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市仲裁委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履行了

调解协议。

讨论分析

、《条例》解决纠纷方式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提出了医疗纠

纷的常见三种处理方式(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行政

调解、司法诉讼)确实为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的提供

了有效的解决方式,为社会的稳定和医学的发展起

了的积极推动作用,但在一些纠纷处理中也逐步凹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陷出其不足和缺陷。比如医患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

方式容易导致医院花高价买平安局面。一方面助长

了患者漫天要价,出现“大闹弄大钱,小闹弄小钱,不

闹不弄钱”的不正常现象,不利于纠纷解决:另一方

面医院和医务人员借“私了”之机,回避了第三方的

监督,规避了其可能要承担刑事、行政责任,不利于

对医疗质量的监控和提高以及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

权的尊重。又如行政调解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

纠纷调解的公正性令人信心不足。由于历史原因,我

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

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大多数的医疗机构仍属于公有

制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卫生行政机关受部门保护主

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易存在“老子为儿子评

理”、“隶属偏袒”的弊端,其权威性在患者中大大打

了折扣,其公正性不禁令人质疑。再如司法诉讼途

径,尽管该途径是最具权威的最终处理方式,由于医

疗领域的专业性特征,法院在审理时更多时候只能

依靠医疗鉴定结论,医疗鉴定结论几乎成为法院认

定事实和责任的唯一依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外行

的悲哀”,往往导致判决结果不合乎医学知识,挫伤

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另外诉讼还存在耗时长、费用高、程序繁琐等不足之

处。以上种种弊端都是《条例)-种纠纷解决方式自

身难以解决和避免的,因而为医疗纠纷寻求其他解

决的方式提供了可能和必要。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

医疗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因此解决民事

纠纷的方式都可以适用于医疗纠纷的解决。仲裁法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

生的合同纠纷法律,同样也适合对医疗合同纠纷进

行调解仲裁。由于仲裁具有双方自愿、专家仲裁、公

正高效、保密性强、一裁终局、当场兑现等特点和优

势,因而被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当事人所接受,仲裁

作为医疗纠纷处理方式的一种有益补充,有效的克

服了《条例》中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有

其优越性、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其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可以避免冗长繁

琐的法律程序,节约诉讼成本,降低了纠纷的处理门

槛,避免部分患者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同时也为

医患双方都赢得了时间。其二,由于仲裁专家可以来

自社会各个专业,它克服了法院审理医疗案件时的

医疗专业不足局限性。不会出现“外行审内行”的局

面,避免医学判决结果“漏洞百出”的情况。其三。仲

裁机构不隶属于任何行政组织。没有地域和级别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辖。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从而

在组织上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权威性。其四,仲裁

制度还具有保密特点,医疗纠纷往往涉及患者的隐

私和医院的声誉,也乐意为双方接受。其五,仲裁作

为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其契约性与司法性使得

仲裁集调解与诉讼两种方式的优点于一身,也避免

了医患双方“私了”中可能存在的不合法性,可以成

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

本文中该案例从申请仲裁到处理完毕共花费不

到3天时间。且处理费用远低于同类案件的诉讼成

本费用。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均比较满意。也说明了

仲裁解决纠纷的便捷、经济、高效等优越性。

三、仲裁中注意的问题

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

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不得对行政机关

依法处理的行政争议进行仲裁,对裁决违背社会公

共利益的应无效。在发生医疗事故情况下,医疗机构

或医务人员可能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 267 ·

乃至刑事责任。此时就发生了医疗事故的责任竞合

问题。仲裁只能就解决民事责任赔偿问题或医疗服

务合同法律关系问题进行调解仲裁,为防止排斥本

应介入的公权力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相

关责任人的追究。规避责任人逃避法律制裁,不得对

医患双方私自达成的可能掩盖医方行政或刑事责任

的条款进行仲裁,否则有违法治的精神。实践中,仲

裁法就解决合同纠纷划定恰当的适用范围,规定属

于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适用仲

裁调解。对在诊疗活动中,医院和医护人员的严重医

疗过失行为和不负责任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严重医

疗损害后果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极其严重的,其行

政、刑事责任只能由卫生主管行政部门和司法机构

依法追究。因而笔者认为,仲裁机构对因医护人员的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事故,可能

涉及到行政、刑事责任的要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公诉

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稿:2006—11-10:修回:2007—10—18)【关键词】仲裁;医疗纠纷;优越性

【中图分类号】d915.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5—03

利用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是对现行《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中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之外的一种

有益补充,有效地克服了《条例》中解决方式的弊端,

有其优越

性,得到了医患双方和社会的认可。笔者通

过对仲裁解决1例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进行分析讨

论.供大家借鉴。

案情介绍

患者,徐某某,男,72岁,××市人。因“胆道感

染、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肝功能损害、阻塞性黄

疸”。于2005年10月6日人住某省级医院外科治

疗。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在术前准备充分.检查

无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于2005年10月l1日在气

管插管全麻下行“胆囊切除+胆总管切开取石+t管

引流术”,术中行常规纤维胆道镜检,未见胆道残余

结石。手术顺利,术后t管引流通畅,予以常规抗炎、

利胆、保肝等药物治疗.但患者肝功能一直恢复缓

慢。2005年11月3日行“t管胆道造影”显示:胆总

管下端充盈缺损.残余结石不能排除。2005年11月

6日,患者病情变化,出现意识模糊,病危转人icu

治疗,人室诊断考虑为:胆囊切除及胆总管切开取石

术后并发胆道残余结石、肝性脑脊髓病变、肺部感

染、胆道感染。在维持原治疗方案上加大抗感染力

度,病情好转。2005年l1月23日,胆道镜下行“胆

道残余结石取石术”,术中将残余结石推人十二指肠

中,重新置人t管引流。2005年l1月24日,复查“t

管胆道造影”显示:有造影剂渗人腹腔.“,i1''管窦道有

漏口。患者并发腹腔感染,予以拔除“t”管,重新置

人腹腔多孑l引流管并接负压吸引。经过抢救治疗.患

者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肝功能恢复正常.但出

现双侧足下垂,四肢肌力减退等神经系统症状。患者

于2005年12月29日转人神经内科普通病房继续

康复治疗。转出诊断考虑为:肝性脑脊髓病变、周围

神经病变、颈椎间盘突出、多发腔隙性脑梗死、胆囊

切除及胆总管切开取石术后。经过近一年的康复治

疗,患者病情稳定,仍遗留神经系统症状,达到出院

标准。

在患者出现术后病情变化后.家属对医院的治

疗提出了疑义.认为患者病情变化是医院的不当医

疗行为所致.拒绝缴纳治疗费用且不愿办理出院手

续。为明确医疗责任,经医患多次协商.先后于2006

年8月8日和2006年9月15 1

延伸阅读:

对一起精神科医疗纠纷案和解处理的分析【关键词】精神科;医疗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52—02 医疗质量是医院永恒的话题。医疗纠纷是医疗过 程中的“副产...

罕见异位甲状腺腺瘤误诊切除引发医疗纠纷的思考【关键词】异位甲状腺;误诊;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o6)02—0088—02 本文报告1例罕见的异位甲状腺腺瘤术前诊断 为甲状舌...

涉及多家医院的医疗纠纷相关责任认定1例【关键词】医疗纠纷;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13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6-02 案例 某男,39岁。因右颈部、左腋下肿块1周伴发热于 某年10月l1...

外伤后肾萎缩医疗纠纷的思考【摘要】病人腹部外伤后,诊断为腹内闭合性损伤,紧急手术后确诊为肝门裂伤,肝肾韧带、肝结肠韧带撕裂伤,后腹膜血 肿。经治疗好转出院。八个月后复查时发现右肾萎缩。患者认为其...

两次清宫手术不当致子宫损伤医疗纠纷【关键词】清官术;子宫损伤;并发症;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05—02 案情 陶某于2003年2月25日到l医院做计划生育 检查,...

1例股骨颈骨折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理【关键词】医疗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9.4;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06—02 1例普通股骨颈骨折术后出现骨不连、股骨头缺 血改变而引发的...

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医疗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情况分析与思考 ——附33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 【摘要】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

恶性医疗纠纷13例统计分析【关键词】医闹;医疗纠纷;统计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62—03 恶性医疗纠纷俗称“医闹”。就是患者方及其雇 用的人。为了...

胆囊息肉切除误伤肝管医疗纠纷1例【关键词】胆囊息肉切除术;肝管损伤;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j 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l~0018—02 案 例 高某,男,24岁,农民。因右上腹阵发性疼痛二年...

推荐阅读
图文推荐
栏目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