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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

11月08日 编辑 fanwen51.com

[法治宣传的倡议书]法治宣传的倡议书【1】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市委、市政府改善城市环境,提高人民幸福指数,提升六安城市形象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件符合社情民意、惠及...+阅读

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这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社会各项事务的法治化建设水平还不高。为了

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发挥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大力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呢?笔者结合西吉县的客观实际,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目前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

越级群体上访大幅度上升,弱势群体抗法等事件的发生,其直接原因是:城镇建设中,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安置任务加重,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部分农民的经济收入短期受到影响,引发了一些纠纷;企业改革不彻底,不配套,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引发维权纠纷;农业结构调整中,盲目确定生产项目,扩大规摸,引发一些纠纷;城镇增加外来人口,城镇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引发诸多矛盾;突发事件引发新的矛盾产生。而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法治化建设没有进入农村基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和行业的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一些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修改或废止。有的法律法规原则性强,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相当多的地方性法规没能体现出地方特色,条文比较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㈡法制宣传教育滞后,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还有“死角”。仍有不少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我行我素,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如在西吉县的广大农村还普遍存在者“买卖婚姻”,因此而引发一些民事纠纷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㈢“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重视不够,依法建设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未能有效发挥农村政法组织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也影响群众自觉守法意识的培养。

㈣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还严重存在。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导致矛盾化,群众抗拒执法,群体上访。许多地方、有的行业,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农村干部作风漂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干群关系疏远,群众在评理无望的情况下,或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或是失去理智而违法从事。

㈤矛盾纠纷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新形势下,民间矛盾纠纷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其主体由公民同公民之间已逐步向公民同经济组织、企业、农村干部、政府及建设部门之间转化;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劳动保障、下岗就业、拆迁征地等社会问题;表现形式也由当事人之间向群众同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部门之间的纠纷转变。这些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易激化,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从源头上予以解决。

(六)农村司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发挥不够。就西吉而言虽然自上而下相继设立了法治建设组织机构,如县有司法局、综治办,乡有司法所,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机构,但大多机构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形同虚设。同时,农村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矛盾纠纷排查、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等职能均由农村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这是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中,人们对法治化建设的这些治本功能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低于治安、审判、检察等治标工作,法律宣传、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也因其维护稳定的间接性而往往不被社会所重视。

二、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措施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必须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围绕经济建设的各项中心工作,遵循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整体推进力度,努力实现地方立法、行政执法、普法教育、司法公正、法律监督等环节工作质量的同步提高,实现农村法制建设、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法治思想建设的同步加强,实现法律服务“软环境”和12全文查看法律保障“硬环境”的同步优化,促进农村各地、各行业的建设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和农村法治化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全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

践已经证明,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是相伴而行的,市场经济是一定

意义上的法治经济,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去年,西吉县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在全县掀起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新热潮,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全县经济发展中的法治化建设。目前西吉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信息化四化建设等工作重点,涉及市场主体、市场行政、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市场保障等各个方面,这些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同时该县为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试点推行了“家庭代表制度”为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江泽民同志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项改革决策需要在农村依法来确定和保证,各项发展决策需要在农村依法来维持和认可。因此,必须从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和统一性,通过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农村各行业、各部门的贯彻实施,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㈡以推进“四五”普法为切入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只有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坚持把法律交给人民,国家的各项法律、政策才能变成生动的法治实践。尤其对于农村,点多、线长、面广,农村群众必须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才能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其根本在于进行教育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一切法治活动都离不开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尤其要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教育。而“四五”普法提出的目的就是要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努力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不断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要从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健全制约措施入手,进一步强化农村干部的学法用法,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建设的能力与水平。要从建设者入手,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执法水平。要探索建立农村干部的法律考核制度和领导干部执法实绩、守法情况考察考评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把农村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严格考核。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只有通过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才能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从前段时间全国防治“非典”的工作中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保证了大中专院校正常上课、保证了建筑工地的有序建设,保证了民工的合理流动,使人们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这也是战胜“非典”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广大农村深入开展“法律进万家”等活动,丰富农村法制宣传内容,活跃法制宣传形式,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较大提高,真正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依法律己、依法维权。第三,法制宣传教育,要持之以恒地抓。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治本育人的工作,是长期的任务,必须经常抓、抓经常,持之以恒,才能抓出成效。要加强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农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第四,宣传教育,要围绕大局抓。当前,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市场有关参与主体、行为、建设、经营方式等都能依法运行;宣传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使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步伐加快,并获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使公民遵纪守法,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和有关民族宗教建设的法律法规,使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得到有力加强。第五,法制宣传教育,要与道德建设一齐抓。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只有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使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才能加速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

㈢加强依法行政,不断创新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建设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法律顾问是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府部门和执法单位要积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农村中小企业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机制。同时,还要注重切实改革、完善和加强农村执法工作。

一是进一步优化组织建设体系。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规律,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逐步形成既有利于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又体现权力制衡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重点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在各级国家机关推行部门普法执法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做到执法主体明确,目标责任到位,保证措施落实。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建设机制。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优化执法环境。要加强对各地、各行业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司法权、裁决权、国家财产财务建设权等公共权力行使的监督,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听证监督和重大案件的个案监督。把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监督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此外,加强农村依法行政,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强化各项建设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执法活动,确保各项行政建设工作的合法性。行政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乡村、社区都应围绕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政(企)务公开、村务公开、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㈣强化农村基础工作,加大农村依法治理的治本功效。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的今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法治化建设的治本功能日益显现。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农村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要围绕经济建设这项中心任务,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职能,发掘潜力。当前,要加大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针对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职工安置、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接茬帮教等职能,依法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竭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村司法行政机构承担着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禁毒等多项职能,是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协调和建设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已经从“司法所忙起来、农村干部静下来”中体会到了法治化建设对促进一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对农村司法所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如西吉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不断加强农村司法机构建设,给乡镇司法服务所增加了编制和人员,配备了专用摩托等交通工具,有力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和完善了各行政村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的各项工作制度,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做到了责任到村、到组、到人,从而使全县司法服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了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农村各项经济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当然,加大法治化建设的治本功效,还需各级党委、政府的进一步的重视和支持,农村司法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只有农村基础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才有保障。

㈤坚持建设教育与清理整顿一齐抓,努力提高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优质的法律服务靠的是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法治队伍建设。一要对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清理整顿。要加强素质培训,加大业绩考核,对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差的人员要予以清退。对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违纪人员要依法惩处,保持执法、司法队伍的纯洁性。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执法工作由临时或辅助性人员来做。这些人员文比素质较低、业务能力较差,严重地影响着农村执法效果,影响着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因此,应该依法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二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执法、司法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录用、晋升、辞退和综合法律考评、持证上岗等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性循环机制,以高素质的建设队伍促进农村高水平的法治化建设。三要加快法学教育发展步伐,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改善农村执法、司法、法律服务队伍中专门人才构成偏低的状况。

(六)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农村各项工作直接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要继续夯实农村基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丰富载体,开辟新途径,在农村大力推广“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建设”的经验,推进农村建设的民主化、法治化。要以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重点,抓好农村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带动农村法治化建设工作的纵深化发展。要正确处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选准工作切人点,全方位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上层次、上规模。要紧紧围绕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中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综合治理与单项治理相结合,依法集中整治,切实增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社会效益。

(七)积极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全社会和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民主化、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特别是加入WTO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内容也越来越广,法律服务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现。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适应这种形势,必须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在创新现代法律服务体系上有所突破。要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努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法律事务属于公众事务,其宗旨就是为全社会、为广大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当前,要大力指导、鼓励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和广大公民服务,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为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减轻农民负担服务,为政府转变职能,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提供法律服务等等。法律服务只能根植于社会,面向大众,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合法权益,才会有生机、有活力。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才能更好地加快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使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的实施,真正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保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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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这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社会各项事务的法治化建设水平还不高。为了

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发挥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大力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呢?笔者结合西吉县的客观实际,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目前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

越级群体上访大幅度上升,弱势群体抗法等事件的发生,其直接原因是:城镇建设中,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安置任务加重,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部分农民的经济收入短期受到影响,引发了一些纠纷;企业改革不彻底,不配套,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引发维权纠纷;农业结构调整中,盲目确定生产项目,扩大规摸,引发一些纠纷;城镇增加外来人口,城镇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引发诸多矛盾;突发事件引发新的矛盾产生。而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法治化建设没有进入农村基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和行业的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一些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修改或废止。有的法律法规原则性强,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相当多的地方性法规没能体现出地方特色,条文比较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㈡法制宣传教育滞后,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还有“死角”。仍有不少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我行我素,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如在西吉县的广大农村还普遍存在者“买卖婚姻”,因此而引发一些民事纠纷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㈢“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重视不够,依法建设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未能有效发挥农村政法组织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也影响群众自觉守法意识的培养。

㈣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还严重存在。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导致矛盾化,群众抗拒执法,群体上访。许多地方、有的行业,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农村干部作风漂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干群关系疏远,群众在评理无望的情况下,或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或是失去理智而违法从事。

㈤矛盾纠纷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新形势下,民间矛盾纠纷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其主体由公民同公民之间已逐步向公民同经济组织、企业、农村干部、政府及建设部门之间转化;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劳动保障、下岗就业、拆迁征地等社会问题;表现形式也由当事人之间向群众同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部门之间的纠纷转变。这些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易激化,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从源头上予以解决。

(六)农村司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发挥不够。就西吉而言虽然自上而下相继设立了法治建设组织机构,如县有司法局、综治办,乡有司法所,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机构,但大多机构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形同虚设。同时,农村法制宣传、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矛盾纠纷排查、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等职能均由农村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这是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中,人们对法治化建设的这些治本功能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低于治安、审判、检察等治标工作,法律宣传、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也因其维护稳定的间接性而往往不被社会所重视。

二、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措施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必须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围绕经济建设的各项中心工作,遵循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整体推进力度,努力实现地方立法、行政执法、普法教育、司法公正、法律监督等环节工作质量的同步提高,实现农村法制建设、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法治思想建设的同步加强,实现法律服务“软环境”和[]法律保障“硬环境”的同步优化,促进农村各地、各行业的建设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和农村法治化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全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

践已经证明,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是相伴而行的,市场经济是一定

意义上的法治经济,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去年,西吉县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在全县掀起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新热潮,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全县经济发展中的法治化建设。目前西吉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信息化四化建设等工作重点,涉及市场主体、市场行政、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市场保障等各个方面,这些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同时该县为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试点推行了“家庭代表制度”为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江泽民同志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项改革决策需要在农村依法来确定和保证,各项发展决策需要在农村依法来维持和认可。因此,必须从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和统一性,通过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农村各行业、各部门的贯彻实施,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㈡以推进“四五”普法为切入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只有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坚持把法律交给人民,国家的各项法律、政策才能变成生动的法治实践。尤其对于农村,点多、线长、面广,农村群众必须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才能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其根本在于进行教育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一切法治活动都离不开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尤其要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教育。而“四五”普法提出的目的就是要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努力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不断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要从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健全制约措施入手,进一步强化农村干部的学法用法,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建设的能力与水平。要从建设者入手,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执法水平。要探索建立农村干部的法律考核制度和领导干部执法实绩、守法情况考察考评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把农村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严格考核。其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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