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公共场所要注意什么]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概述 公共场所是指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人们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围护的公共建筑设施,是人们学...+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概述
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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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到行政服务窗口问下啊。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窗口工作人员收件;
3、后台工作人员审核;
所需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 下载 ]
(2)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可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但应当做出书面承诺)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4) 申请新办前,应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 复印件1份 ]
如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延续、复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延续或复核卫生许可证:
1.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一年内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
2.若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而未能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机构出具的经营场所两年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的;
3.提交的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三)变更、补办、注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新办证所需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2)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可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2个月内补交,但应当做出书面承诺)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4) 申请新办前,应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 复印件1份 ]
复核\延续所需材料
(1) 《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 [ 原件(收) ]
(2)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3)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两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含评价)(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签章,验原件)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原件) [ 原件(收) ]
(5) 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 原件(验) 复印件1份 ]
重庆卫生许可证哪里办好
到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以下文件可能对你有所帮助。 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车站、候车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业:宾馆客房、酒店客房、旅店。
(二)游泳场所:游泳场、游泳馆、温泉游泳场、温泉游泳馆。
(三)沐浴场所:浴室、浴场、温泉浴室、温泉浴场、桑拿、足浴、婴幼儿沐浴。
(四)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五)就餐场所:餐厅、快餐厅、饭馆、火锅馆。
(六)娱乐场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游戏厅、舞厅、歌厅、健身房、台球室、棋牌室、网吧、俱乐部。
(七)运动场馆:运动场、体育馆。
(八)交际场所:茶座、咖啡馆、酒吧。
(九)文化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十)购物场所:商店、超市、证券交易厅。
(十一)就诊场所:候诊室。
(十二)交通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轻轨客运舱)。 第五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现场审核两种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的有: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娱乐场所、交际场所、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就诊场所、交通场所。 实行现场审核的有: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运动场馆、文化场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 第六条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第七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施等);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申请竣工验收的,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卫生监督门在收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 “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九条 受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卫生监督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书面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在申请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核名资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实行告知承诺的,提交《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日内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材料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十三条 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以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日内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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