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保险离婚时夫妻双方如何分割]经过三年多的恋爱,张涛与莹莹步入婚姻殿堂。婚后第三年,活泼可爱的儿子萌萌降生了。为了照顾家庭和孩子,莹莹便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可谓十分美满。··张涛是个非常善于...+阅读
在农村离婚后土地如何分割土地是不是夫妻共
一、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性质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从事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中男女公民都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是关系到他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生活的重要的财产。然而,因各地发包的方式不同,当事人承包土地时间与婚姻关系成立的时间的不一致,以及各地不同的乡规民约,离婚案件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情况复杂,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对对土地性质认定、法院管辖权存在争议,对于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极为不利。
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主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承包的土地是经营权,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土地经营权证亦由地主政府核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所以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法院不应处理,应由政府、村级组织处理为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经当事人协商或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可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上予以确认,达不成协议的,不予处理。回避土地承包分割中的难题,减少法院审判中的涉农矛盾。
第三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001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闪的通知》第五条也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享有的土地权益,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即为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在夫妻离婚时,这一用益物权是可分的,属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审理应当审理裁判。
女方离婚后户口不在男方家是否享有地
如果离婚前有承包地并且没到承包期,在新的居住地没有获得土地,离婚后即使户口不在男方,原承包地依然有。相反则没有。理由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理由】【原有承包地不受户口限制】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基本权益,法律规定,已经获得的承包土地不受户口限制。无论男方或是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了承包的土地,如果离婚后在新的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地,离婚前原有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依然属于个人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该土地承包权。
二【《土地承包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婚姻法》对离婚当事人土地权益保障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爸妈离婚后集体土地怎么办
《婚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我国农村,由于普遍推行了以户为主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为承包经营户所享有。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43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必须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如有的妇女离婚后远离原承包的土地,有的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让其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夫妻离婚,在调解和判决中,一般将夫妻双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有经营能力、有生产技术、懂管理的一方,同时由经营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夫妻离婚,对土地经营权的分割一般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仍与男方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有承包经营能力,要对夫妻原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双方可进行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中划出,交由离婚妇女继续承包经营,至合同期满为止,不需另订合同。
(2)转包给他人经营 如果妇女离婚后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并且相距较远,继续承包经营原来的土地,在经营管理上不便,而男方又不愿意代为耕种的,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婚妇女可与男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签订转包合同,将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以取得承包经营的土地收益。
(3)代耕 离婚妇女与男方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属于自己份额的土地,自己耕种或者转包确有困难,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无保障而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可判决责令男方代为耕种。男方在扣除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后,按照当地当年(季)土地平均产量付给女方应得的土地收益。
(4)折价补偿离婚妇女对承包经营的土地无能力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根据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男方经营,并由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男方有给付能力的,可一次性给付;男方无给付能力的,可分期给付---答案由家律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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