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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08月28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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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债务关系的关系从古至今延续着。追债讨债也是经久不衰的活动。在法律认定上,债权人(通俗说法为债主)即是通过借据或合同约定,对过去的因生产经营交易或其他事由向债务人提供钱财、服务、资源等债务的权利所有人。

债权人在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中是特定的,债权人依法享有按合同或借据约定条件向债务人要交付财产和服务的权利,以及拥有对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在现实生活中,因企业经营或个人发展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常常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自然,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是一门学问。

首先,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我们要注意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诉讼时效期。如果没有约定偿还具体时间,且债权人一直没有向债务人追债的,诉讼时效期默认为20年,超过20年,法律上不予保护。若合同或借据中有明确规定偿还日期的,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到期而债务人拒绝履行偿还义务时,上一个诉讼时效期结束而自动进入下一个为期两年的债务人可向法定机关提起诉讼裁决的诉讼时效期。在这两年期间,若债权人没有申张权利,两年之后,债权人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若债权人向法定机关申请裁决或诉讼,则上一个诉讼时效期中断,再次重新计算。

追债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个残酷但又现实的事件。当确认债务人拒绝或有意无限期拖欠赖账时,债务人必须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进入下一轮时效计算,确保债权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追债过程中,债权人还拥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特有的义务,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代位权即是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其后果由债权人承担。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撤销债务人行使对债权实现有碍法律行为的权利。

当然,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若有心无力,对债务人无计可施,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强制其运用动产或不动产清偿抵折债权人债务;若债务人当前无能力清偿债务,强制执行可中断,直至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限期执行。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追债公司为其追债,追债公司胜在经验丰富,手段繁多,能准确地把握债务人的心理,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手段和关系网找到“失踪已久”的债务人,挽回损失。

综上所述,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出于主动地位。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应注意把握或延长诉讼时效期的期限,积极申张自己的权利,活动法律保护。同时,也要适当运用法律武器,适当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及强制执行权。

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的自我保

(1)在把钱借给别人时,最好留下相应的债权凭证,比如借条等,如果你情面上过不去,可采用转帐的方式来处理,并留下相应的凭据或者在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在场的情况下把钱借给夫妻或其中一方,但后的方式应该属于下策,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采用。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或发现对方在离婚,在具备起诉的情况下尽快的起诉,并把夫妻列为共同的被告,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

(3)在起诉时发现夫妻已经离婚的,在起诉时同样应把夫妻双方都列为被告,这样的列法是以婚姻法中夫妻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为基础的,是有其法律依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起诉后,离婚后的夫或妻一方以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为由来抗拒债权人的起诉能否成立呢,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离婚协议、判决书、调解书等对债务承担的约定都只在夫妻间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故债权人同样可以要离婚后的夫妻共同来承担。

(4)如果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只起诉了夫妻中的一方,执行过程中发现未起诉的离婚另一方有财产,那债权人是否可以要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执行人呢,从婚姻发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来讲是可以,但在实践的操作中由于在执行的法律法规中缺少必要的一些规定,具体追加起来还是存在很多的的困难。 因而最好的选择是在起诉时就把夫妻双方都同时列为被告,这样更有利于自身权利的保护。

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采取的措施是什么

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司法实践中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司法实践中应允许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均没有禁止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的规定。 长期以来,离婚案件不涉及第三人已是根深蒂固的观念,其法律原理是离婚是身份关系的确认只能是夫妻双方。但是,这种观念形成之初的离婚案件比较简单,许多问题尚未暴露。随着社会发展和家庭生活的复杂变化,特别是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离婚案件会越来越多。 如果一味地全部限制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则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相悖。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权的第三人是可以参加诉讼的。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允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已经给了我们这样的讯号。 由此不难看出,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律不仅没有明文限制,而是有法可依。其次,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有得于查清事实,正确裁判。离婚诉讼中由于债权人的加入,使原本应由夫妻双方函担的举证义务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自己独立的请,反驳对方的观点,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 最后,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离婚诉讼中要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金额大小,如何承担等问题作出裁判,而债权人单独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同样要对上述问题作出裁判。工作重复,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诉累,与现代社会倡导的诉讼经济原则不相适应。 债权人参加诉讼适用于案情简单,债权人较少的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宜追加第三人。

2、对于复杂的夫妻债务,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当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的种类、金额、如何清偿等问题暂时难以确定时,为体现公正与效率原则,可将夫妻债务从财产分割中剥离出来,另案处理。

3、征询债权人的意见。离婚案件中发现夫妻债务,应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向债权人调查债务种类、金额等问题,并对债务如何清偿询问债权人的意见。 对债权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债务时应予考虑。对债务人所作的调查笔录还可以成为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的证据。

4、设立司法补救制度。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是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属于家庭内部对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债务清偿等所作的处理。 因此,离婚诉讼中就财产分割所作的裁决应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应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法律精神在新颁布的婚姻法中已经 有所表现,但还不够完善。法律应该规定离婚诉讼中有关夫妻债务所作的裁判,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成为夫妻 一方或双方对抗债权人的理由。 这样,便能保证债权人另行主张权利时,离婚裁判文书不再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抗辩的证据。

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是什么?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是什么

现代社会企业获得资金的途径要主要有两条:一是股权融资;二是债权融资。 一般来说,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是直接的股权融资,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的债权融资。当企业初具规模,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企业的资产规模也迅速扩张,企业可供抵押的资产也随之增加,这就为企业采取债权融资创造了条件。 在债权融资条件下,必然要涉及到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以使债权人能放心的投入资金。 公司债权人是依其与公司的债权契约而对公司享有一定财产请权的人,其依法享有到期请公司偿还其本金及利息的权利。我们所说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是要保护其偿权,保障其偿的途径的多样和畅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16条规定: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这使公司债权人一跃而成为仅次于股东的公司利益的相关者。 然而,与作为公司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相比,二者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内容迥然有别。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②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 这就使公司债权人权益在公司法中处于这样一个不利的局面:一方面由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债权人的请权只能以公司资产为限,另一方面由于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不享有法定权利,使得债权人未来到期债权的实现处于不稳定状态。“债权人会因为公司的有限责任而落得两手空空。 ”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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