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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01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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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本质上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应该包括有证据价值或侦查作用的电子信息及派生物,电子信息是以程序、文本、声音、影像、图像等电子形式存的数据;派生物是由电子信息而形成的附属材料,包括记录在纸上的用户名、密码、打印材料等。

因此电子证据可以表述为:一切以电子信息技术形成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内、网络内及其他存储介质中。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系统日志文件、备份介质、入侵者残留物(如程序、脚本、进程、内存印象)、交换区文件、临时文件、硬盘未分配的空间

(一些刚刚被删除的文件可以在这里找到)、系统缓冲区等。

在网络中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防火墙日志、IDS日志、其他网络工具所产生的记录和日志等。在其他存储介质内的电子证据一般表现为移动存储器、记忆卡、各类可移动的扩展存储卡等。

二、电子证据与易混淆证据种类的区分

(一)与视听资料的区分 电子证据在新刑诉法修订之前被大多数理论归入视听资料一类。持有这种观点的理论认为,视听资料一般指可视、可听的录音、录像制品,是以电磁或其他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电子证据也属于可视的音像制品,存在形式与视听资料有类似之处,同时也可以实现电子证据自身价值。

但是,视听资料定义的口袋过大,使得新的证据类型有可能没有经过认真分析就轻易地划入这一证据种类中。有学者指出,“视听资料这个名称并不严谨,因为它同其他证据种类的划分标准是不一致的。其他证据种类均是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作为其命名的根据,而视听资料却是以人们对这类证据的感受方式而命名的。如果从人们对证据的感受方式来看,几乎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称为视听资料,所以有些学者认为,视听资料以称为‘音像资料’或‘音像证据’为宜[3]。

”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分界点,即视听资料或者音像资料强调的是以声音和图像证明案件事实,它一般只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其他音像资料,而无法涵盖电子证据的全部电子形式。电子证据的涵盖内容极其广泛,例如当事人的电子聊天记录显然无法划入一般以连续的声像来发挥证明作用的音像资料。

(二)与书证的区分 电子证据与书证易混淆的地方在于,有观点认为: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张上,电子证据只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质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而且电子证据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的某一问题,往往需要输出、打印到纸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被人们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4]。

但是,书面形式和书证难以划上等号,一项证据具备书面形式不能导出其必然是书证的结论,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有些时候也可以具备书面形式,但显然和书证属于不同的证据种类;而电子证据的显示方式和电子证据本身的证据属性是两个范畴,不能混淆。

三、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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