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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谁能帮忙提供一份详细的服装退换货管理制度

02月26日 编辑 fanwen51.com

[公司关于退换货制度]公司关于退换货制度 公司关于退换货制度 为完善售后的服务系统,力求使消费者更满意,本公司实行退、换货制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阅读

请问谁能帮忙提供一份详细的服装退换货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规范管理,做好商品退换货工作,正确处理顾客投诉,特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商品退换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 商品退换货是商品销售的继续,我们必须坚持购物自愿、退货自由的原则,最大限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三条 因商品质量原因或顾客喜好发生变化要求退换货的,商场本着“三倾斜”原则,即:制度向顾客倾斜、意识向顾客倾斜、利益向顾客倾斜;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换可退的,以退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 第四条 在规定的退换范围内,以及在商品质量“三包”期内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对各柜组或供应商拒不执行的,先由楼层管理人员与厂家协商解决,对厂家拒不配合的,可由投诉中心最终裁决强制执行。 第五条 消费者需要调换货的,或者在规定日期内顾客要求退货的,可由柜组、楼层解决。 第六条 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先由柜组楼层解决。如有争议时,由投诉中心调查核实后并注明原因,按相关规定履行退货手续。 第七条 退货时,如顾客曾领取了礼券、赠券、礼品及VIP卡已返利等,则应到总服务台退还礼券、赠券和礼品,收银员认真审核无误后,再按消费者购买时的付款方式予以退款。 第八条 对于来商场投诉的消费者,各楼层管理人员及营业员必须主动热情接待,并填写投诉登记表,做出处理意见。如果顾客对楼层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时,楼层管理人员将其处理结果随顾客一起向中心进行投诉,中心接待人员调查核实,并予以最终裁决。 第九条 对于不属于质量问题,只是由于消费者需求变化而提出退换的商品,只要商品保持原质、原样、吊牌标识齐全、不脏、不残、不损、不影响再次销售,夏季服装7日内均可退换;春、秋、冬季服装15日内均可退换;对于外地的顾客,凭有效证件退换货日期可延至一个月。没有开封的化妆品7日内均可退换。 第十条 各种鞋类商品三包期限为:皮鞋为60天,人造革鞋、布鞋、胶鞋、运动鞋、童鞋为30天。其具体实施方法按《陕西省鞋类产品质量三包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消费者购买了认为不合格的商品,本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认定时,消费者可去省、市质量监督部门鉴定,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供应商应承担鉴定费和顾客往返的城市最低交通费用,并给予退换。如无质量问题的,一切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退换商品遇调价情况做如下处理:在15日以内,如遇涨价、降价情况,应按原购物价格退款;超过15日,如遇降价,按降价后价格退换,如遇涨价,按原价格退换。 第十三条 无机制小票和销售小票顾客留存联的,不予退换货。 第十四条 因消费者使用、洗涤、保养不当而导致出现的问题的商品,不予退换货。 第十五条 开封使用过的化妆品、内衣裤、名贵珠宝、名贵手表、高档裘皮、裁剪改型过的服装以及标明是(特价商品)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原因的除外)等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不予退换。 第十六条 单价在2000元以上商品售出后,无质量问题(质量问题需有质量检测报告),不予退货。 第十七条 同一品牌的商品,如本商场价格高于其它同档次商场而被消费者投诉的,应同意换货、退货或返还顾客的商品差价款。同时商场将对柜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因物价标签误导消费,引起消费者投诉的,应予以退换货,并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因营业员商品知识不足,有意或无意地误导消费者而引起的商品退换货,经查实后,责任全部由营业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对投诉接待中心已确认投诉商品为质量问题的,但柜组和楼层不予配合为顾客办理退换货手续:

(1)投诉中心有权强制执行,先行退货,并给予专柜500元、当班管理 人员100元、营业员50元罚款处理。

(2)如确有质量问题存在,而专柜或楼层还执意索取“检验报告”的工作推诿现象,顾客所购商品一经检验出现“不合格”结论的,公司将先行为顾客办理各项手续外,同时给予专柜1000元、当班管理人员200元、营业员100元罚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退换货过程中,由于有关人员服务态度不当,而导致工作人员被顾客投诉到有关行政部门而被媒体曝光的,给予相关责任人200元—1000元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商品退换货过程中,对于能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为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而忍辱负重的人员,公司将给予委屈奖50元—3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和供应商双方共同遵守,投诉中心以“商品退换处理单”的形式进行退换货的最终裁决。对于裁决结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必须在接到“处理单”后无条件地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汉中海星星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这个你可以参考一下

部分商品退换货责任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国空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 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才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 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 妥善处理消费者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担修理工服务业务;

(二) 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帮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 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 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码率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 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明确三包方式 。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时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 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推倒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 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后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天同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和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按购销合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起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引据免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旧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和盖更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 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

的三包指哪三包?国家有无明文规定的退换货制度

三包指 修理 更换 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同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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