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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度体系

08月04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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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制度体系

展开全部【内容提要】本文依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指出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特色之经济法律的典型,重点研究了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进程及其“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的低效率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经济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经济法/制度变迁/制度创新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转换与交易过程。在经济落后国家的制度变迁中,国家承担着制度设计、规划与组织的重要职能。(注:参见(美)诺斯著《经济史中的结构变迁》一书中有关国家的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现阶段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经济落后国家制度变迁的典型。因此,以代表国家和政府协调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中国经济法,在现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正式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因为制度变迁重要的是实现制度事实的转变,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经济制度,都是以制度事实为根本的。制度事实是现实的社会存在,制度事实决定了制度规则,这和马克思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一致的。是社会创造了法律,而不是法律创造了社会,通过大规模的引进外国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和经济的现代化。由此决定了提出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迁思路,必然包括我国现实和传统相结合的制度分析思路。制度变迁的首要目标应当是促使社会实际经济生活的转变。 “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国经济法建立的特点 依据制度变迁的理论,制度变迁包括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需主导型制度变迁)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也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两个基本类型。

(注:参见林毅夫著《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一文的观点。转引自《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中译本,上海本站书店1994年版。)其中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市民为主,且以自发性为基本特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以国家且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据此推论,我们认为,在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制度变迁中,民商法的主体以市民(自然人和法人)为主及其“约定大于法定”的规范特征,使民商法制建设类似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经济法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及“法定大于约定”的规范特征,使经济法制建设类似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而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发展模式要借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及其理论,注意发挥该模式在加速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步伐的规模经济优势,克服该模式中政府的有限理性、官僚主义等消极因素对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度建设阻碍的问题。

我们注意到,受公有制和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和政治基础条件的制约,以及在长期形成的封建儒家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制度惯性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这一制度变迁,应该以体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经济法制度建设为近期模式,而以体现诱致性制度变迁模式特点的民商法为目标模式。从而中国经济法较之中国民商法,前者对于当前中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作用更大;加之,中国民商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市民社会的政治基础上的罗马法和德国法理论体系;而中国经济法制度理论资源,主要来源于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共产党执政的政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理论体系。因此,从中国国情出发,中国推进市场经济法治的最大的本土资源,就是中国的本土政治资源。

所谓本土政治资源,大意是指一国领土范围的可资利用的政治组织、政权效能及其社会基础和影响。比如,中国拥有一个庞大且强有力的政治权力组织,6100多万共产党员集中了中国优秀人才的相当一部分,下至乡镇街道上至中央部门的党政组织仍然比较有效地治理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级党政部门具有仍然很强的社会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推动能力。这是中外人士都普遍承认的事实。对于中国本土政治资源的优秀,我们自己往往习以为常,甚至对这种优秀的实际存在究竟是好事还是坏事也存疑虑。其实,放眼整个世界现代化进程,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具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而稳定的政府的存在,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现代化的顺利进行,对于减少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代价与成本,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条件,可能也是最关键的因素。

正如亨廷顿先生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的那样,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化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为了维护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和政府对经济生活的主动参与和调控,强制性制度变迁首要的前提就是保持政府对经济生活的权威。因为只有保持稳定的制度环境,才能实现经济制度的良性转变,而任何一个社会要保持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应当保持稳定的社会制度。其中,以调整政府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关系为己任的中国经济法,在维护中国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这一制度变迁中的权威地位的制度创新中的作用,举足轻重。 正是在上述制度变迁的积极作用意义上,我们认为,中国经济...

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对指导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

些年,农村教育、农村医疗、农村社会保障等方面已取得重要突破,农村住房制度建设在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整体制度建设仍不完善。农民住房历来以自建、自住、自管为主,农村住房制度长期停滞在“一户一宅”、“限制宅基地转让”等层面,涉及农民利益和权益保障、农民居住质量和安全、农民人居环境提高和最低端农民居住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很不健全。 我国现有农村住房制度主要体现宅基地制度层面,“一户一宅”、“面积法定”、“无偿取得和使用”、“限制流转和抵押”是基本特征。宅基地制度过于侧重对农民的福利和保障,导致宅基地只有使用功能而无资产资本功能。结果是,集农民毕生积累建造的农房,由于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实现其资产信用功能,不能对扩大生产、更新住宅和规避风险提供支持。

农民无论是建新房还是扩大生产、修建基础设施,均难以得到资金的支持。而且,宅基地资源浪费日趋严重,超规定占地、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外出务工长期空置房、废弃地、闲置地等不断增多。由于宅基地不能流转,也没有退出的激励机制,所以宅基地长期处于增量不断增加,存量利用率不断降低的状态。 这种单一的宅基地制度是不合理的。我国农村住房制度应该由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农房建设制度、农房基础设施配建制度和农房救济制度等系统组成。在此基础上,对农村住房制度予以重塑和构建。 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应当建立“无偿取得、有偿使用、有限流转”的制度原则。 “无偿取得”是指农民无偿取得宅基地以实现基本的居住权。应本着“一户一宅,面积限制”原则,严格限制初期取得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体现“公平性”和“福利性”,既要保证农民的居住之用,也要有效地防止宅基地盲目增多和耕地大量减少。

“有偿使用”是指宅基地有偿使用,促使农民更合理、有效、经济地利用宅基地,保护耕地。对于宅基地使用费,可以采用累进收费法,即按农户人均用地面积达到不同的档次,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在贫困地区,对最低限度的住宅用地面积可以免收使用费;在耕地紧缺地区,对超过平均标准的住房用地面积可以提高使用费的收取标准。为了解决农村贫困居民的住宅用地问题,应当建立贫困居民使用费减免制度。宅基地使用费应以“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为原则。...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知识基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已经变成超越单一学科,遍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分析路径。豪尔和泰勒认为,在政治科学中就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新制度主义,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3]美国学者彼特斯也概括出了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的各种流派: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4]这些不同学科、不同流派的制度研究共同建构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体系。其中,影响较大的是社会学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和规范制度主义。1.社会学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倾向于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制度,制度不仅包括正式规则、程序和规范,而且还包括为人的行动提供“意义框架”的象征系统、认知模式和道德模块。这种界定打破了制度与文化概念之间的界限,倾向于将文化本身也界定为制度。社会学制度主义解释的重点是为什么组织采取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这些又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即:

(1)“组织的生态,以及把组织的生物生态模式结合在一起。”环境为组织生存提供机会并维持许多结构,如公共部门的地位可能是预算资源、法律命令、制度的政治支持和群众的政治支持形构的;

(2)对组织符号和价值向度的关注超越了组织的纯功利性视角。组织符号成为认识制度行为的最佳手段。“制度是一种意义系统,制度内的组织行为及个体行为依赖于意义的注入和符号的运用。”

(3)人类生活的当前实践是建立在过去基础之上的,组织实践下面隐藏着历史遗留下的价值和理解力,反映了“制度的历史和积累性本质。这些结构可能随着时间而改变,但是,它们也保留了过去历史的特征”。

(4)社会学制度主义是用制度透视组织,制度和组织实际上是同一个结构。[5]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影响行为的方式是通过提供行为所必不可少的认知模版、范畴和模式影响个体的基本偏好和对自我身份的认同。个体与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在某种“实践理性”的基础之上,个体或组织寻以一种具有社会适应性的方式来界定并表达他们的身份。2.历史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强调制度运作和产生过程中权力的非对称性、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和政治结果的多元动因。历史制度主义是“历史的”,历史是克服人类理性局限性的一个主要途径;同时历史制度主义又是“制度的”,它注重以制度为核心来考察历史,以国家、政治制度为中心来分析历史。历史制度主义力图寻对不同国家的差异性政治后果做出更好的解释。历史制度主义认为,政治结果的差异源自政治制度的多样性和政治变量之间的结构性关系。例如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期间各国的政策差异以及欧洲各国医疗保健政策的差异等主要是由于一套政治制度的、政策制定机构的联结方式造成的。[6]某种政治结果的出现不是单一原因导致的,存在着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制度因素是推动历史沿着某一路径发展的相对稳定和最为核心的因素之一。“历史制度主义虽然关心制度在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作用,但是很少有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是产生某一政治后果的唯一因素。他们尤其倾向于将制度与其他因素一道定位于因果链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和观念的分布状况也是他们重点考虑的因素。”[7]历史制度主义的历史观强调过去对现在的影响,即前一阶段的政策选择往往会决定和影响着后一阶段的政策方案。政治制度的变迁和巩固存在着“路径依赖”,历史制度主义在致力于发掘重大政治事件以及对人类产生相当影响的政治进程如国家与社会革命、国家建设、民主化等问题时,不仅要找出那些共时性的结构因果关系,而且还要从事件变迁的历时性模式中发掘出因果关系。3.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这种分析路径起源于对美国国会制度的研究,关注国会的规则如何影响立法者的行为。理性选择制度主义首先坚持把“理性的个人”作为理论分析的起点,其次,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认为要对政治现象提供充分的解释,就必须对制度进行分析,因为所有的政治行为都发生在一定的制度背景下。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在方法论上是个人主义的。它以个人作为基本的分析单元,把制度安排作为主要的解释变量来解释和预测个人行为及其导致的集合结果;个体追效用最大化的偏好是外生于制度的;个体的行为以计算“回报”为基础;制度的功能在于增进个体的效用,因此,人们通过对制度的重新设计实现制度的变化。在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看来,制度就是某种规则,该规则界定、约束了政治行为者在追自身效用最大化时所采用的策略;遵守制度不是道德、义务使然,而是经过计算认为符合自身的利益,即“结果性逻辑”的结果;制度是可以设计的,其结果主要取决于所设计制度内含的激励与约束。在个人与制度之间,一方面,制度通过塑造人的行为影响政策结果,制度构成了个人的“策略背景”;另一方面,个人也塑造了制度,制度是基于个人的需要才被创造出来的,即个体通过制度的创新提高收益水平。“考虑到行为者是理性的,因此一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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