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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过诉讼时效

01月12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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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过答辩状【1】

答辩人:包X强,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甘肃省定西市X31号

被答辩人:xx,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定西市临洮县X

被答辩人:夏xx,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定西市临洮县X

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的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副本后,答辩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本案中被答辩人师X仁、夏永X系夫妻,曾在答辩人所承包的定西市X机厂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该工程于20XX年4月竣工后,由于建设单位一直未支付该工程款,导致答辩人未能及时向被答辩人支付劳务费,因此被答辩人夫妻俩在20XX年春节前为索要其劳务费在答辩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进行骚扰。

当时因临近春节,无奈答辩人便于20XX年2月4日向被答辩人给付了200元让夫妻俩先回家过年,并向被答辩人写下了欠条,同时承诺待过完春节建设单位支付该工程款后,将剩余劳务费6074.50元再给付被答辩人。

20XX年4月15日左右,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叫至兰州后将其所欠劳务费支付给被答辩人,当时给付了6000元整,零头再未给付后,答辩人便向被答辩人索要其欠条时,被答辩人告知答辩人该欠条未带,答辩人说:反正我已向你们付清劳务费,欠条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

本案现不知为何被答辩人又将答辩人诉至法院重复索要该劳务费,真的是生活所迫吗?还是另有目的。

因此,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所据以主张未给付其6074.5元的劳务费,违背客观事实,其行为不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做人的道德标准,而且显属欺诈。

二、本案被答辩人对此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本案中答辩人是在20XX年2月4日为被答辩人出具的该欠条,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即便在此期间答辩人真的未向被答辩人支付欠款,被答辩人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也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主张现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被答辩人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诉求在此3年期间中断过。

所以事实上答辩人与20XX年4月15日左右,就将所欠被辩人劳务费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对此被答辩人也拿不出其证据,足以证明中断的事实。

据此,被答辩人为其主张未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故该诉求已超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事实终归是事实,它难以雄辩,本案被答辩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失去诚信,违背客观事实,将答辩人诉至法院,其行为有悖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故答辩人恳请贵院,依法公正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便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和彰显法律的尊严。

此致

超过诉讼时效成功案例【2】

答辩人:王XX,男,XXX年X月XX日生,汉族,军人

被答辩人:吴X

被答辩人:吴X

根据被答辩人的起诉答辩如下:

本案发生在20XX年3月14日,为人身损害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在权利人提出要求、诉讼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中断。

本案事发当场被答辩人报警,3月22日,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于做出侵害人吴春霞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及《刑事诉讼法》第130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之规定,公安机关撤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案被答辩人对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赔偿义务人以及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都非常清楚,不存在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

本案被答辩人起诉日为20XX年4月6日,无论距离案发还是公安机关撤案都已经两年有余,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答辩人不同意履行赔偿义务,还基于以下理由:本案侵害人吴春霞案发前,已经被门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已经有半年余精神异常史,且病情极不稳定。

侵害人与被答辩人生活在一起,对此没有理由不知道,侵害人也多次流露出对被侵害人的敌意,这一点也为被答辩人所了解。

20XX年3月14日,事发早晨,所有人都在熟睡中,答辩人也不例外。

而侵害人走进走进被答辩人房间将小孩抱走,与被答辩人对小孩疏于看护有直接关系,在明知侵害人可能侵害小孩的情况下,晚上不关门防备,任由侵害人随意进出房间,被答辩人存在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之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其法律后果。

综合以上,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和侵权责任之规定,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XX

代理人:刘小平

二〇XX年五月十三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时效【3】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三、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七、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限制)

八、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

九、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二、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审为两个月)

四、 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起诉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七、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八、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涉及除不动产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

行政答辩状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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