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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经费管理办法

06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部长 高虎城 2014年9月6日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阅读

很多社区都有自己的社区经费,以下是小编分享的:社区经费管理办法,请参考!

天平社区(街道)居民区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居民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范围

1、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办公用品、水电煤、电话费、交通费,小额维修费等日常办公经费。

2、工作经费:主要包括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日常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居民区组织用于社区党建、文明建设、居民自治、社区服务、健康卫生、群文团队活动等经常性工作开展的经费;专项工作经费主要指用于专门用途的经费。

3、创新项目专项经费:主要指根据居民区在自治建设、服务群众、党建共建 、综治管理等第四级网络建设中确定的创新项目。

由街道评审核拨确定的工作经费。

4、其他经费:主要指社会捐赠捐助款,其他单位或个人慰问款、卫生清扫费等收入。

二、审批权限

1、居民区公用经费和工作经费由街道社会保障科、组织人事科、财务审计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出,经党工委或办事处主任办公会会议通过后审定。

专项经费由街道各相关科室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要求进行拟定,报党工委会议或办事处主任办公会通过后核定。

2、居民区公用经费和工作经费支出的审批(包括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1)单项活动金额在500元以内(含),由居民区党总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同时审批,专项经费须报相关科室长审批。

(2)单项活动金额在500元-2000元(含)的经费,必须经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居委主任、副主任及分管此项工作的居委干部参与决策,事先填写天平街道居民区经费申请审批单,报街道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审批;单项活动金额2000元以上的经费除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3、节日值班经费的审批:指国定休假日按规定安排的值班,值班费发放标准为每人半天50元,居民区制单报街道分管居民区建设(社会保障)的领导审批。

4、居民区创新项目专项经费的审批:由街道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核定创新项目的经费额度。

5、居民区奖励、慰问经费的审批:街道对居民区的奖励慰问经费,奖励慰问对象必须经居民区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集体讨论,制定发放方案,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审批,居民区书记主任不得自行决定给自己发放各类津补贴。

三、报销要求

1、居民区经费实行报账制,由街道财务审计科集中管理、统一记账。

2、各居民区设立报账员一名,由财务审计科与居民区总支书记、居委主任商定具体人员,负责报销事宜。

报账员到街道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必须持填写完整并且由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同时签字审批的报销汇总单。

3、原始凭证发票要求要素齐全:购货日期、购货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发票背面须两人签字方可有效,并写明用途。

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予报销(水、电、煤,如与居民合用的须将原始凭证复印,并在复印件上写明实际支出金额、盖居委公章)。

4、居民区工作经费报销日期定为每月20日(如遇节假日则向前提前)各居民区报账员应在指定日期到街道财务审计科办理报销手续。

5、结算期限:居民区借用现金或支票,都必须在五天内与街道财务科结清,不能在五天内结清的需与街道财务科说明原因。

前款未清,后款不得续借,每月25日30日不予借款,每年12月20日30日停止一切业务报销。

四、管理要求

1、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负责日常经费使用审批,均不得经手现金收支。

2、各居民区其他经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捐助款、其他单位或个人慰问款等)均应及时交存街道财务部门、天平街道红十字会、或天平爱心慈善专项基金,纳入账册,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存放。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使用,严禁发生隐瞒收入或私分经费等现象。

3、对于同一事项同一支付单位支付数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不论发票张数,均杜绝以现金形式支付。

1000元以上的金额需使用银行票据进行结算。

4、对于居民区用于购买成批日用品或食品等物品进行慰问或发放奖励、津补贴等现金,必须提供会议签到单或人员签收单作为财务凭证。

五、公开要求

1、居民区在发放各类志愿者津贴时,要将发放名单、发放依据、发放金额在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居民区在重大节日帮扶发放慰问补贴时,要严格按照天平街道《关于居民区帮扶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规定要求进行公示;

3、居民区在募集专项活动募捐款时,要在小区公示栏和居民区网站上及时将募捐款金额进行公布(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日常收到的居民募捐款,居民区要及时转交天平街道红十字会或天平爱心慈善专项基金,办理捐赠手续并每半年在小区公示栏和居民区网站上公布一次捐赠人名单、捐赠金额(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居民区党建工作经费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每年在党员大会上公开通报一次。

5、居民区党总支或居委会要指导居民区弄管会等自治组织,公开收支情况,要在相应的小区公示栏中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六、考核检查

1、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列入居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2、居民区工作经费使用公开情况列入居民区的党务公开、居务公开范围。

3、居民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遵守财经纪律,防止突击用钱,防止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使用。

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和规定,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七、执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徐汇区天平路街道办事处

20XX年5月20日

广州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穗民〔2012〕3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提高基层群众广泛参与社区活动、社区服务热情,建设幸福广州,根据本市关于街道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文件精神,设立城乡社区活动经费(以下简称社区活动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监督等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活动经费是指在财政预算年度内,以广州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常住人口数量为基数,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今后视情况再行调整),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核拨,用于城乡社区开展活动的专项资金,以及由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资助给居(村)民委员会,用于组织辖区内居(村)民开展公益性、服务性的社区活动资金。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社区活动经费预算,牵头做好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活动经费的审核和拨付,并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活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各街道(镇)负责对社区活动经费的使用程序、使用范围进行监督和指导。

居(村)民委员会是社区活动经费的使用主体,负责本居(村)社区活动的组织、策划、以及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社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按照居(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社区居(村)民对本居(村)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享有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第二章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五条 社区活动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开展活动,包括:传统文化节日或重大节日的社区活动;资助、培育社区文艺、体育、志愿者(义工)等社会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社区志愿者(义工)组织、楼(组)长培训、学习、交流等队伍建设工作;组织社区青少年、未成年人寒暑假期开展专题活动等。

第六条 社区活动经费资助的社区社会组织,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活动、项目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要求。

第三章日常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区(县级市)、街道(镇)资金管理部门应设立专账对各居(村)的社区活动经费进行管理;在预算年度内,社区活动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局按核定的标准拨付到街道(镇)专项账户;街道(镇)应当自收到经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各居(村)民委员会。

各居(村)民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账簿,由专人负责对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记录、核对,并在本居(村)务公开栏及本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每月公开一次,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真实性,落实居(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自收到街(镇)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居(村)务公开栏及本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予以公布;在公布后一个月内拟定本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的年度工作计划,经与居(村)党组织协商后,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经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居(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区(县级市)民政局及街道(镇),并在本居(村)务公开栏及居(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予以公布。

年度工作计划需包括:活动或资助的项目、社区组织,经费预算、活动形式、参加人员范围等。

年度工作计划如需变更或调整的,需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居(村)民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居(村)民委员会应做好会议记录及确认手续。

第九条 居(村)民委员会可接受个人、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资助用于社区开展各类文化、体育及公益性活动的资金。

居(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社区内进行公示,并上报街道。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捐赠人(机构)意愿及社区群众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

捐赠人(机构)需填写《广州市城乡社区活动经费资助登记表》及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或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供居(村)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十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根据年度活动计划,制定各个子项目的具体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内容、形式、参加人员范围以及所需经费)。

凭具体活动方案,到街道(镇)支取社区活动经费,并按有关规定报账。

街道(镇)在审核其活动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后,应予以支付。

第十一条 社区活动经费严禁用于居(村)民委员会办公、人员工资、奖金、加班补贴等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年度社区活动经费结余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街道(镇)财政和民政部门应以派代表列席居(村)民代表会议、实地观察活动等方式,监督居(村)民委员会工作,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活动开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居(村)民的监督。

其中,社区活动经费应在每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费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在社区内予以公布;每年度应将社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向社区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在组织开展社区活动中,应自觉接受居(村)民的监督。

做好开展社区活动、服务事项的档案和情况记录。

社区活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具体工作计划、经费具体开支情况、活动小结、活动图片、及居(村)民反馈意见等。

第十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就本年度本社区开展社区活动的情况及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说明,接受居(村)民会议或者居(村)民代表会议的评议。

第十六条 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居(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居(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各区(县级市)财政、监察等部门每年度应当对社区活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民政部门不定期抽查社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区(县级市)财政、民政部门应定期对社区活动经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街道(镇)监察、财政、民政部门、居(村)党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它村(财)务监督机构、居(村)民代表、居(村)民应当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保证活动经费专款专用。

其中,街道(镇)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应当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联合对居(村)民委员会的社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凡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社区活动经费的,情节轻微的,由街道(镇)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街道(镇)依法追究其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居(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书面检讨;对于三次违反本办法,在居(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属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调离工作岗位,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街道(镇)可提出罢免建议;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并依据村民自治章程、村规等进行处理,并可由街道(镇)提出罢免建议。

情节严重构成违纪或犯罪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街道(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在社区组织开展群众性活动时,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相关活动经费,不得硬性要求在社区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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