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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的风险该怎么防范

03月06日 编辑 fanwen51.com

[租赁合同风险防范]篇一:浅析订立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析订立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租赁合同以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为标的物,在订立和履行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长期的租赁,风险...+阅读

购房合同中的风险该怎么防范

购房合同中的风险防范如下:

(一)核查相关证件。购 房者一般都知道买房时要看“五证”,但却忽略其内容或无法判断其真实性。购房者对证书的内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所购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 证》允许销售的范围内,要具体到楼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是否注明为“出让”,而不是“划拨”。 所购房屋是否是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标明的土地上所 建。所购房屋是否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所载明可以开发的房屋。

(二)为防止延期交房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对开发商交房期限要详细约定:开发商应于某某期限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给购房者。 如届时开发商无法交房,购房者应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开发商在该宽限期内交房。但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购房者已交付的购房款从合同规定的交房期限到实际交房日期所发生的利息计算。 如宽限期满,开发商仍不能交房,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及所有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一般按所交购房款的一定比例计算,但一般不能超过所交房款的20%。

(三)在房屋买卖中,购房者经常就实际房屋面积与合同书中规定的面积之间的误差与开发商发生纠纷。购 房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合同中涉及面积的条款搞清楚后再签订合同。 关于面积误差问题,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该约定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存在一定范围(如 3%)内的误差,不视为卖方违约,但双方应按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单价重新结算,多退少补;若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一定范围(如3%)应视为卖方 违约,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怎么进行合同风险防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通常考虑的是合同所能带来的利益,而非合同风险。合同在避免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的同时,也可能由于合同约定的缺陷为当事人埋下新的法律风险。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受损或损失的可能性。当下,合同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领域,尤其在经济和经营领域的使用更是非常普遍,而这也决定了合同法律风险的广泛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主体资格方面的风险。不具备签约资格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合同上签了约,如主体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代理权限,或虽有代理权限,但是超越代理权限代理。

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与签字、盖章人不一致或为亲戚、分支机构。 其次、合同名称与内容相矛盾的风险。主要会出现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名称存在张冠李戴的现象。例如本应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买卖合同文本,有时使用买卖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其中有买卖,也有担保、抵押、承揽等内容,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三、合同条款不完备的风险。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必备条款,这些条款在合同当中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由于合同的复杂性,有些条款是需要签约双方或多方另行约定的,而且必须达成〝意思表示一致〞。通过签字,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关系意义上的合同的内容。 因此,除了合同法所列的必备条款外,为了不产生纠纷,当事人双方还应该根据不同的合同内容和业务需要,增添保密条款、标的交付形式、结算方式、质量保证违约金等。

避免买卖合同风险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合同主体 陷阱:故意将供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供货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或故意将需方填成与签约人有关系,但无付款能力,且无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单位。 注意:核对供、需双方。

二、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基本情况。 陷阱1:产品名称故意不写全称,混淆产品品种;或供方不写产品牌号和商标,以期达到以次代好的目的;有的供方不写产品规格型号,企图交货蒙混过关;还有的供方不写生产厂家,想用价低的档次差的产品供货。

注意:写清产品全称,写清牌号、商标,写清、写全规格、型号、写清生产厂家。 陷阱2:供方不写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以图不免费提供。 注意: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配件工具、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三、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方法。 陷阱1:产品数量或计量方法故意约定为本企业的标准或计量方式。

注意:产品的数量应以国家统一的标准计量单位表示,没有统一计量单位的,产品数量的表示方法由双方确定,但必须具体明确,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计量概念表述,如一件、一箱、一打等,应对双方使用的计量方法具体解释,如一件、一箱、一打等的表示,具体包括的产品数量是多少。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注意明确什么是多交、少交和如数交付的法律概念。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运输、计量、自然、产品本身的性能等多方面原因,在发货数、实际验收数、合同规定的交货数之间,有时会出现差额,发生不一致现象。 此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磅差和增减范围的,才能以少交、多交或如数交付论处。通常这种法律规定均为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陷阱2:供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将合理损耗写的较多。 注意:将损耗写清,写合理,对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增)量等要根据情况,写科学。 陷阱3:供方不写随机备品或配件工具的数量。 防范:要写清随机备品数量。并将上述用品的供应办法、时间也写清楚。

四、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陷阱1:不写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不写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不封存样品。

注意:写清质量标准,是国家标准呢还是行业标准抑或企业标准成套产品的,不但要写清主件的质量标准,还要写清附件的质量标准。看样订货的,一定要将样品封存好,作为检收的标准。 陷阱2:供方故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签订苛刻一些,以期达到不负责任的目的;或者故意将质量负责的期限写的过短,使需方根本没有时间提出质量异议。

注意: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不但要写清,而且要写的科学、合理。

五、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和包装要求。 陷阱:供方不写或不写清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也不写费用负担,以达到简易包装省钱省力的目的。 注意:写清包装物、包装标准、包装标签的内容等。 对包括物的供应、回收,费用负担也要写清楚,以免出现纠纷。

对包装不善引起货物损坏的责任约定清楚。

六、产品价格及支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不写单价,逃避物价检查,并为偷、漏税创造条件,或需方只写金额数量,不写币种。 防范:写清单价,写清币种。

七、交货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陷阱1:不写交货地点,不写清交货方式,以达到不承担风险责任的目的,也为纠纷管辖设下埋伏。

注意:写清交货地点和方式,代办托运时,还要写清运输工具和运输路线。 陷阱2:供方不写交货时间,或将交货时间写成: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交货,而不写某日具体交多少货。 防范:写清交货时间,分期交付的,写清每次交货的具体数量。

八、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用的支付。 陷阱:不写或不写清运输方式;笼统写到达站(港);不写费用负担。

注意:写清运输方式是水路、铁路、公路运输,还是联运。 要写清到达的终点是某市(地)的南站、北站,还是其他站。要写清运费的负担,若是分担,还要写清分担的数额或段点。

九、验收或者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 陷阱:供方不写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或将提出异议的期限订的过短。 注意:把好货物验收方法这一条款的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货物的验收办法,事关供需双方预期的经济效益与合作成功与否的大局,也是易发生质量纠纷的地方,必须注意明确订明。合同中应明确载明:验收的时间;验收的手段;验收的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当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一般地,验收的办法有外观验收;理化验收;安装运行验收;破坏性验收等,采用哪一种方法应在合同中订明白。

有的验收需要委托有关专业部门进行的,应当委托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验收以保证其验收的法律效力。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其验收期限。国家有验收期限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按下述原则约定:需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供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10天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

常见合同风险防范有哪些

法律咨询合同风险在每一种合同中都会存在,比较常见的合同风险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 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合同。 在骗取对方履行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

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五、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错误的认识。 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 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

七、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八、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九、长线大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

1、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 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

2、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

3、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十、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 其特征:

1、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

2、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

3、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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