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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管合同与储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05月18日 编辑 fanwen51.com

[保管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保管合同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阅读

一般保管合同与储保管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2113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5261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商讨合同特殊4102特征: (l)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1653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回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答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案情]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 。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生效。...

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仓储合同的定义是什么所谓仓储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业是专为他人储藏、保管货物的商业营业活动,是现代化大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货物的流转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从《合同法》的界定可以看出,仓储合同是由储存人提供场所,存放存放人的货物、物品,仓储管理人只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的劳务合同。

其中,存放人交付储存物,支付规定的仓储费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仓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从订立时生效,如果合同已生效,存放人并未交付储存物,应承担赔偿仓储人损失的责任。仓储合同以储存动产物为对象,储存物必须依约定存放于仓储人提供的场所内,因此,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物,这也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之一。

仓储合同成立,储存物存放于仓储人提供的场所内,仓储人对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实现占有权,对仓储物的损毁、灭失承担风险,但在这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储存人所有,因仓储人的原因或合同约定的损失,有权要求仓储人赔偿。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有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者经济组织,不具备法定的资质条件,不能从事仓储保管业务。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为约束仓储合同双方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利益,法律规定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储货物的实际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2)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根据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3)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由于仓储业是一种商业营业活动,因此,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这与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为保管合同既可有偿、也可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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