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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有哪些

06月06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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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可以具体分为哪些 合同的要素主要是指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就保险合同来说,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的种类:

一、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1.补偿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间。 2.给付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在各类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无论该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事故仅造成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同样无须重新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估量。在保险实务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如农作物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以及以字画、古玩等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条件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合同当事人需确定保险价值,并以此作为保险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通常情况下,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遭受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则保险人的赔偿不会超过实际损失。大多数财产保险业务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三、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1.单一风险合同 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 2.综合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必须一一列明承保的各项风险责任,只要损失是由于所保风险造成,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一切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由此可见,所谓一切险合同并非意味着保险人承保一切风险,即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仍然是有限制的,但这种限制通过列明除外不保风险的方式来设立。在一切险合同中,保险人并不列举规定承保的具体风险,而是以“责任免除”条款确定其不承保的风险。也就是说,凡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中的风险均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

四、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价值对比关系,保险合同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对于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若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而需要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人通常采取的处理方式分别可简单归纳为: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五、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经济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又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等。

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1.原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 2.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及其内涵

保险合同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在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①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同时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国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②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③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权的人。

④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权的人。即为指定领受保险金的人,故又称保险金受领人。受益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享有保险金请权;二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指定或约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与保险标的联系在—起的,但并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即在约定条件下因保险事故发生酿成保险标的的损害或损失,保险人予以补偿或给付。这种保险保障并非再创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恢复投保方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价值水平。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条款,是指规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文字条文,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分为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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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要素由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交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行业务活动的名义有别;在授权范围内所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行为后果承担者不同。

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保险公证人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担当,且保持公平独立的立场执行职务。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所保险保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条包括基本条款、附加条款、法定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

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价值;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相互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价值。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时,超过部分无效。人身无法用金钱进行计算,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

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风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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