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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索赔利润

07月14日 编辑 fanwen51.com

[工期索赔报告索赔项目包括哪些]索赔项目 1.人工费: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和工资上涨费。 2.施工机械费:因索赔事件发...+阅读

哪些情况可以索赔利润

“利润”也就是法律上讲的可得利益,先把法律规定列在下面:《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9条: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扩展资料:索赔费用组成:

(1)人工费。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参考资料来源:百科-费用索赔...

在合同法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中是否有关于赔

一、《合同法》损害赔偿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合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条规定确立了对违约损害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又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造成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支出。一般包括:因为违约而得不到补偿的订约费用支出;一方对另一方作出履行后未获得的对价;因标的物交付瑕疵而要承担的全部损失;因履行迟延造成的利息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损方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没能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损失。

与直接损失相比,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种类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规则和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法发[2009]40号)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确立了可得利益损失认定的以下规则: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

具体如下:

(一)可预见规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虽然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可得利益损失,但是不能超过违约方在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因为违约所能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应从以下三方面握上述问题:1. 合同缔约时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点。比如受损方因对方的违约造成了50万的可得利益损失,但是,根据各方面情况认定,违约方在违约时只能预见到10万的损失,最终受损方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10万。

2.违约方要能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可得利益的类型在目前司法实务中一般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及数额3.以合理标准认定违约方应当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预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如何判断违约方在主观上应当预见到,是一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违约方的认知水平、行为能力,还要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综合认定,一般认为,在同等情形下,只要一个正常人能预见到,就应当认定违约方应当预见到。

因此,在适用可预见规则时,应当依据合理标准(包括身份标准)认定违约方应当预见到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和数额,如果受损方是生产企业,那么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就是生产利润损失,而不是转售利润损失。

(二)减损规则 所谓减损规则,就是《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规定的防止损失扩大规则。《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赔偿。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个规则不但要受损方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而且要受损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措施要合理,减损措施应当是受损方根据当时的情况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

否则,应当根据减损规则,从受损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中减去不应当扩大的损失。适用减损规则,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一方违反合同。一方已违反合同,是指违反合同是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的,另一方受损方的行为并非是促...

谁能论述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违约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从性质上,违约损害赔偿实际上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Υ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款是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最集中的体现和规定。从体系上来看,它首先以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损害赔偿的可能范围或者说合同利益的总体构成,接着就损害作了基本的类型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受害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

现实违约损害赔偿适用哪些原则

现实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场合;同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了现实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再进一步参照《合同法》第119条、第120条和第121条相关规定,可大致归纳出现实违约损害赔偿适用的一些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 依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损害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如果说“完全赔偿原则”是从保护非违约方角度考虑,那么“合理预见原则”就是对违约方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之后段规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减轻损害原则。 即不得就其本可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免的损失获得赔偿;

(4)、损益相抵原则。 非违约方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利的,应将所获益部分从所受损失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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