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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问题

07月23日 编辑 fanwen5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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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你还没有完全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基本内涵。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能有一点帮助。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条是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出现无处分权人利用合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力,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在合同法中予以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即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份额,而无权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无权处分合同和无权代理合同在性质上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二者是有区别的。无权处分是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行为,而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行为。

因无权处分行为而订立的合同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

第一,权利人的追认。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他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全力人事后同意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追认的目的在于是无权处分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追认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做出,也可以向处分人做出。

追认的法律后果有

1、如果权利人事后向处分人做出追认,实际上是委托处分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主体已经发生了变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处分人变成了真正享有财产处分权的人。

2、如果真正享有处分权的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该无权处分行为,那么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权利人追认之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义务。在追认以后,此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将得到补正,因此合同将溯及既往的发生效力,任何以方当然有权请另一方履行债务。

4、因权利人拒绝追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当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

第二,如果无处分权的人事后取得权利,如根据权利人与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出让财产合同或者赠与财产合同,而事后取得处分权,就可以消除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而使其订立的合同有效。

什么叫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条款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当中。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从立法原意来看,第51条的基本逻辑应是:

1、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

2、在事后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合同,按照生效的规则,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应当正常履行该合同;

3、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按此理解,加上第51条是规定在《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该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而非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无权处分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 对于这条内容,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对方将不属其所有的、无权处分的东西买给了你,或租给了你。你们之间的合同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对方在其后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所以在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订立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其是否有权处分。对于一般的动产一般不易出现这样的问题,但对于不动产,尤其是在租赁场地时要对其中的建筑物的产权进行必要调查或访问,并要对方在合同中予以保证。

相信您在看完上述内容后会对“合同中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以及“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从以上内容中我们知道,无权处分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因此,人们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千万要注意对方对该财产是否有权处分,尤其是在购买房屋之类的价值巨大的财产时要格外注意,否则一旦合同效力待定,甚至最终被确认为无效,将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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