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协议]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 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阅读
竞业禁止协议形式有哪些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注
一、竞业禁止协议形式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竞业禁止协议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禁止条款。
2、在用人单位的员工守则或内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的竞业禁止义务。这里需要说明一点,很多企业虽然制定了员工守则或内部规章制度,但都没有明示过员工,或员工在诉讼中就称没有见过此文件。所以建议企业在向员工明示后,让员工予以确认。作为员工,也要在认真核实后,再予以确认。
3、在员工离职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解聘中签定有相关条款。
以上三种形式,如果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
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注意什么问题
1.补偿费用: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2.人员范围:对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法律上很难支持。
3.时间限制:对劳动者从事某类行业的限制时间不能太长,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对竞业禁止的期限要为不得超过三年。
4.行业范围:竞业禁止限制的行业范围不宜过宽。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具有可保护利益。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商业秘密、业务关系等,才是竞业禁止的范围。
竞业禁止协议注意事项
一、竞业禁止协议注意事项——合适的竞业禁止对象竞业禁止协议禁止的是劳动者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业务。并非所有的员工都必须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只有会解除公司机密的员工,在离职时才有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必要性。一般情况下,竞业禁止的对象主要指由于工作关系可接触到公司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经营信息的员工,包括:公司的决策人员(董事、经理、股东及合伙人等)、文秘人员、财务人员、高级研究与技术开发人员、处于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档案保管人员、市场计划与营销人员、公关人员、以及曾经在上述岗位任职的在一定期限内的离退休人员,一般职位的员工,能在工作中有意或者无意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也可以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二、竞业禁止协议注意事项——竞业禁止的时间不能过长《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因而最多2年的期限,员工在2年后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期间结束后可以从事类似工作,单位不得限制也无权限制。
三、竞业禁止协议注意事项——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实际上限制了员工找新工作的机会,劳动者本可以利用其优势为自己谋一份待遇更好的工作,但因竞业禁止协议的存在,员工不得不抛弃自己的部分优势,因而竞业禁止协议造成了员工部分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就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形式等再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即为补充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则一般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但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四、竞业禁止协议注意事项——竞业禁止协议的内容需明确《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业禁止需要明确竞业禁止的工作范围和地域范围,不能要员工所有的工种所有的地方都不能前往工作,这对员工是不公平的。
企业如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一、竞业限制协议概述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与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自营相关竞争业务的协议。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并降低员工离职倒戈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地域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鉴于实践中,各类企业的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内容有所不同,所以《劳动合同法》在列举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做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充分体现了对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尊重。
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以企业依约支付补偿金为前提,竞业限制的主体过于宽泛反而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压力。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先对雇员从事的岗位是否可能及在多大程度上会接触到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评判,之后再决定是否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次,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或企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员工的职责及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的大致范围,为日后需要时的举证做准备。
竞业限制协议本质上是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因此企业也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范围和地域为限。
三、竞业限制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企业在竞业限制协议中限制员工就业选择权的时间应当合理。对于企业如何选择竞业限制期限,各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及企业商业秘密的特点来决定,但前提是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年期限,否则将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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