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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政策演变及其实践云南是一个多民族杂居的边疆山区省份,全省人口在5000人以上的少数民族有25个。解放以来,省委、省政府从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特殊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使边疆民族地区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本文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特殊政策的演变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相关的经验,以保证特殊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对于建设和谐云南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民族平等团结的政策新中国成立以后,省委省政府一直按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致力于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政策,努力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在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中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
(一)保护少数民族人身自由新中国成立前,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极不平衡,25个少数民族大体划分为四个层次的社会经济形态:一部分处于原始公社末期和从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一部分是奴隶制社会;一部分处于封建领主制或封建领主制向地主经济过渡阶段;一部分进入封建地主经济阶段。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大都附属于封建领主、贵族、头人或奴隶主,没有人身自由。不改革少数民族地区落后的社会政治制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少数民族的各项平等权利就无法实现。新中国成立以后,省委根据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意愿,按照各民族不同的社会形态和不同的分布地区,从各民族的实际出发,采取四种类型的方式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行民主改革,确保各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实现。一是对内地进入封建地主经济的几个少数民族,采用同汉族一样的方式完成土地改革任务。二是对介于内地与边疆之间地区采取缓冲区土地改革。三是对处于封建领主制、奴隶制地区,采取和平协商土地改革。四是对处于原始公社末期或由原始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少数民族,实行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通过民主改革,使云南各族人民的人身自由得到保障。
(二)识别确认少数民族成分为了全面贯彻实行民族平等政策,从1953年起, 云南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考察工作。识别考察从云南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原则,只要具有构成单一民族条件的,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到1953年底,全省各地统计的民族名称共有400多个。为了确定民族成分和族称,1953年组织了大批民族学、历史学、语言学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在全省范围开展大规模的民族调查识别工作。民族识别工作使许多不被旧中国的统治者承认的少数民族获得了应有的承认,并与中国其他民族一样享有平等权利。1979年6月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正式确定基诺族为云南的一个单一的少数民族。至此,经国务院正式确定公布我省单一的少数民族共有25个(人口在5000人以上)。2009年3月1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将克木人、莽人归属为布朗族。
(三)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视和压迫旧中国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下,云南许多少数民族没有平等的、准确的称谓,有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也带有民族歧视和压迫的含义。新中国成立以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云南省委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废除了带有侮辱性的称谓、地名等,对没有侮辱性含义的少数民族称谓,也根据少数民族自己的意愿进行了更改。如将“猓猡”改称为“彝族”,“俅人”改为“独龙”,“山头”改称为“景颇”,“攸乐”改为“基诺”;“缅宁”改为“临沧”,“顺宁”改为“凤庆”,“蒙化”改为“巍山”,“镇南”改为“南华”,“平彝”改为“富源”,“卡瓦山”改为“阿佤山”,“苦聪”改为“拉祜”。同时对任何煽动民族仇视和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少数民族如遭受歧视、压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机关控告的权利,司法机关对此种控告必须负责予以处理。2003年5月26日,省民委和省统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使用少数民族称谓和云南省少数民族有关数据的意见》,2004年1月,省民委发布了《关于正确使用民族称谓问题的意见》,对少数民族的称谓进行了规范。
(四)维护和促进各民族大团结历史上云南少数民族之间特别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有很大的民族隔阂。解放初期,为消除这种隔阂,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央的要求,派出访问团、工作队、民族贸易队、医疗卫生队等,到民族地区进行慰问,宣传党的民族政策,为少数民族做好事,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上的困难。还组织边疆少数民族各方面人士组成的参观团、国庆观礼团,参加国庆活动,到内地参观,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爱国主义意识,激发了他们的爱国热情。在团结民族上层的基础上,大力调解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纠纷,进一步疏通了民族关系。认真遵守宪法规定,坚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坚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结合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在全体公民中广泛开展各民族大团结的宣传和教育,及时纠正民族团结工作上的偏差,使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在文艺作品、影视作品、新闻报道、学术研究中大力倡导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特别是反对大民族主义。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迅速纠正了破坏民族团结、搞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所谓在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仍然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平反了大批冤假错案,通过多次举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进一步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党和政府还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了各民族大团结的基础。至2007年,云南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书已签订到全省1305个乡(镇),8718个村委会和社区、324个企业和农场、2017个宗教活动场所,全省民委系统共创建440个民族团结示范点。
(五)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从50年代初,省委、省政府就认真贯彻落实这项重要制度。中央访问团到达车里 1.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在建立自治地方过程中,首先是组织各民族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领会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关文件,使他们认识到实行民族自治的重大意义、目的和具体内容;二是成立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委员会;三是召开各种类型的干部、群众和民族上层人士会议,充分协商成立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大问题,诸如自治区地方的名称问题,区域界限问题,自治地方首府的地址问题,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政府委员名额的分配问题,以及自治地方内部各民族间的团结问题。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基础上,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召开各民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机关组成人员,最后宣告自治地方政府正式成立。至1990年,云南省共成立了8个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让民族聚居区实现了自治。2.杂散区的民族工作。云南民族分布特点是小聚居、大分散杂居,全省129个县(市、区)都有少数民族居住,没有一个单一民族的县。除8个自治州和29个自治县外,其余县都是少数民族杂居、散居地区。全省25个少数民族中已有18个民族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其余阿昌、德昂、蒙古、基诺、布依、水、满等7个民族,因在当地所占人口比例较小,不具备建立自治县条件,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的有关规定,先后建立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截至2008年底,全省先后建立的196个民族乡,且各民族乡乡长都是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为了保障杂居散居区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在历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历届省政协委员中,均有各少数民族的代表和政协委员。同时,省里在财力、物力、技术等方面大力帮助杂居散居地区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开展修路、通电、扶贫、科技下乡等一系列工作,加快了这些地区早日改变面貌。3.民族区域自治中的法规建设。一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在全国率先制定《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还颁布实施了《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民族法律法规。到2009年3月,云南省先后制定了有关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6件、自治条例38件、单行条例89件、变通规定7件。二是充分实行依法行政。云南各少数民族人民依照法律,以平等的政治地位参与国家事物的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还行使立法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权,经济发展权,财政权,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权,发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权,语言文字使用和发展权,以及科技文化发展权等。在各民族权益保障方面,全省除已建立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外,还在各民族散杂居区建立了196个民族乡,自治民族和自治地方都是全国最多的。在各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充分反映了对少数民族权利的尊重。云南各少数民族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出代表本民族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口特别少的民族,即使达不到规定的产生一名代表的人数,至少也要有一名代表。在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方面,不仅调动了各少数民族发展本民族、本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积极性,而且把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各项措施制度化、法律化。
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新中国成立前,农牧业是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主要产业,一些地区仍停留在“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生产方式,部分地区铁制农具尚未得到使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云南民族地区经济得到了很大发展。
(一)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工农业发展穿山越岭的成昆铁路 1.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发展。解放初期,云南民族地区工业基础极小,有的地区是零基础,而且区位偏远,交通不便,工业成长性限制因素颇多。因此,在建国初期,国家在“156项”重点建设项目中,先后安排个旧电站1―2期工程、云南锡业公司、东川矿务局、会泽铅锌矿、贵阳至昆明和成都至昆明铁路干线工程,以及非重点项目有昆明中波发射台,帮助云南发展工业。六七十年代,国家在以备战为主要目的重大经济战略转移的三线建设中,把沿海和内地的一批大型工业企业搬迁到云南民族地区,同时还在调整全国工业布局中,安排了一批新的重点建设项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和省政府优先在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地区安排水利、电力、交通、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项目,并实行投资倾斜,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这些地区。先后开工建设了鲁布革电站和漫湾电站,同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有色金属基地和磷矿基地建设。在交通水利建设上,自1984年起,先后实行以工代赈、资金扶持帮助民族贫困地区修建道路和水利工程,自1991年起,交通部每年投资350万至400万元,用于云南省41个贫困县的交通建设,交通部还把云南怒江列为扶贫对象。1992年至1996年,国家对云南战区采取恢复建设措施,通过安排七县战区恢复建设专项资金,水利、电力、交通、口岸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金,以工代赈粮食、以工代赈资金、战区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外汇、财政、税务、银行的优惠照顾对战区恢复建设进行了大量投入。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云南少数民族地区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入力度,实现了乡乡通路工程,水电和火电建设取得新的成就,教育和卫生等设施建设也有很大的改观,面向东南亚大通道建设取得很大成就,数字乡村工程、农村绿色光亮工程、边疆文化长廊体育设施建设工程正进一步深入。至200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生产总值达到213.91亿元。2.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1)通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2)实施恢复民贸“三照顾”、民族机动金等照顾政策。(3)从1980年起,民族自治地方由山区到坝区逐步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4)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在粮食稳步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发展油料、烤烟、甘蔗、茶叶、药材、水果、冬早蔬菜等经济作物和热区作物;发展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其他副业生产;发展乡镇企业,重点是发展以户办、联户办、村办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业及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矿业、商业和服务业,并对少数民族地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放宽办证条件。(5)调整所有制结构,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制定了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6)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发展多种形式的初级市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1984年5月,省政府制定了关于放手发展专业户、重点户,促进商品生产发展的12条政策。颁布了《关于减轻个体户和联户经营拖拉机运输业税费负担的规定》、《云南省贫困地区有关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政策。(7)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1988年设立了山区民族地区农业灌溉“三地”建设专项补助费,每年3000万元资金用于山区民族地区的水浇地建设补助。1989年至1994年投入1.68亿元资金解决人畜饮水困难。1993年设立了山区试点乡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费,对民族地区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投资分摊给予照顾。同时,通过易地扶贫,解决自然条件恶劣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存问题。3.帮助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开发资源。一是对民族地区的社队煤矿进行资金扶持。二是对开发利用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给予照顾。云南省颁发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暂行条例》,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采矿业采取优惠政策。1994年颁布《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规定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要给予优惠扶持。三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林业生产建设作出特殊照顾。1980年省政府规定加速荒山造林速度,对群众造林实行奖励办法。1986年云南规定贫困地区出售木材,除应规定保护价外,只交纳育林基金、林区建设发展基金,产品税由经营木材的单位缴纳。四是保护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先后制定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资源保护条例》、《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条例》、《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等条例。4.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贸易,照顾少数民族用品生产。解放初期,党和政府组织“牛背商店”、“驼背商店”、“大棚车商店”,深入少数民族的山乡村寨、草原帐篷,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农牧土特产品,销售生产工具和生活日用品。在60年代,云南坚持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为主要内容的民族贸易“三项照顾”政策。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适应和满足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确定了涉及服装、鞋帽等16个大类4000余个民族用品采取建立专门生产基地、优先保证生产资金和原材料供应、减免税收、低息贷款、运费补贴等优惠政策。1973年4月,财政部、商业部发出《关于重申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族贸易企业三项照顾问题的联合通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民族贸易制定了技改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收、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等多项优惠政策。1991年以后,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中国人民银行1991年颁布“民族贸易优惠利率”政策。“八五”期间,国家对426个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供销、医药企业和2300多家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在信贷、投资、税收和商品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并设立专项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1997年6月,国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在“九五”期间每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对县以下国有民族贸易企业和基层供销社免征增值税等。2005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进一步明确了该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云南省被国家确定的民族贸易县有57个,其许多产业的发展均与民族贸易、民族用品密切相关。2008年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乡镇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实行“家电下乡”工程。
(二)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力度 在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从1984年起云南就实行了民族地区“边境小额贸易四项原则政策”,其内容是: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负盈亏。此项政策推进了云南民族地区边境贸易的红火发展。1985年,云南实行“对少数民族地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给予照顾的政策”,云南外汇留成50%。当年还颁发《云南省关于边境贸易的暂行规定》,决定恢复边境小额贸易,对边民互市范围、税收以及其他经济贸易活动都作了放宽和照顾。全省26个边境县(市)陆续恢复和发展了边民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1990年实施对“边境市县及边境经济合作区实行优惠照顾政策”,将云南的畹町、瑞丽、河口、景洪市县列为沿边开放市县和边境经济合作区。1996年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边境贸易管理形式、税收等若干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强调要“积极支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进入新世纪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力度,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步伐明显加快,周边区域经济技术合作更趋活跃,边境贸易迅速发展,逐步变成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至2008年底,云南省已有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25个,全省建立了20个口岸,还有90多条边境通道、100多个边民互市点。
(三)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摆脱贫困 1.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1953年政务院在《关于编造1954年预算草案的指示》中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上应有一定范围的自主权。除关税、盐税和国营企业外,所有在该自治地方的一切收入均由其统收,而该自治地方的一切支出,亦由其统支。统收统支有余的,上缴中央;不足的,由中央补助。1955年起国家财政设立“民族地区补助费”,并于1956年至1964年对云南专设直接过渡经费。1964年中央对云南给予自治区财政体制照顾,并设立了“民族地区机动金”,提高民族地区财政预备费的设置比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增收部分均不上缴省,全额留自治地方。1972年至1975年,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设置补助专款。1977年,国家设立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1980年,中央财政对民族地区实行定额补助制度。1980年,国家设立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1986年,国家设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80年代初,国家改革财政体制管理模式,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后,仍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适当照顾政策”。如设立“边疆建设专项补助投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边疆地区建设专款和建设事业补助费”、“民族机动金”、“高于一般地区的财政预算预备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对原有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政策全部保留下来。1991年至1995年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外汇补助。从1994年起,国家实行分税制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原有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补助和专项拨款继续保留下来。1995年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中,专门增设了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性转移支付内容,实行政策性倾斜,政策性转移支付额随国家财力增长不断增长。1998年,中央对少数民族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额近29亿元,占全国转移支付总额的48%。2000年起,在专项增加对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的同时,还将民族地区每年增值税增量的80%由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给民族地区。此外,国家在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调整和提高工资、减免农牧业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也对民族地区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2.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减免工商税政策。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少要、多给、价格公道”的财经政策。1950年至1952年,云南采取过渡性的征税办法,全省无统一规定。1953年至1957年,统一边疆地区税制。1957年至1983年,边疆地区税收在执行中作过4次调整。一是1957年9月,制定了云南省边疆民族地区缴纳工商各税暂行规定(草案)。主要征税对象是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征税范围、减免税等方面,比内地仍有很多区别。国家规定减免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如内地征货物税的税目有91个,边疆只列举粮食等9个,未列举的不征税。营业税分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私营等不同经济性质给予区别对待。文化娱乐税只限于向专门从事电影放映的电影院、场征收。屠宰税仍实行原有的减免规定。1958年10月,全国工商税制进行简并,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边疆民族地区原则上按工商统一税条例执行。二是1963年5月,规定在边疆民族地区征收工商统一税的税目列举了熏烟叶等19个品种(内地征106个品种)征税,未列举的都不征税。对边疆生产烟、酒、糖等3类产品的8种主要应税产品调低税率,由省统一规定调低幅度。对服务行业只列举饮食等9个项目(内地征35个项目)征收工商统一税。屠宰税的减免照顾,由地、州审批。农民互换自用的大牲畜和购买种畜,免征交易税。三是1973年1月,在全国改革税制的同时,云南规定在边疆只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3个税种,征收工商税的税目列举了烟丝等产品和商业零售等22个税目(内地征税税目多一倍),有11种产品的税率低于内地,对边疆人民公社的社队企业和社员照顾更多。四是1980年,省委决定对经济发展缓慢的迪庆、怒江两州,只保留原木、酒两个产品和商业零售、服务行业、交通运输企业征收工商税,其余税收一律免征两年。1984年,全国工商税制改革期间,云南重新制发了边疆民族地区税收暂行规定,主要特点是:(1)征税的税种、税目比内地少。内地征10个税种,边疆只征7个税种。征产品税的税目内地205个,边疆45个。(2)税率比内地低。(3)对迪庆、怒江两州的特定政策延续到1988年底。(4)边疆农村集体和个体经济只列举16个,城镇只列举45个产品征税,农村从事养殖、运销、商业、服务和运输的专业户、重点户,1988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1989年12月,云南规定对边疆民族地区新办的城乡集体企业,仍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生产销售铁、竹、木制小农具和竹家具以及小型电力企业,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为便于各地及时处理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中的一些实际困难,把一部分税收减免的批准权限下放给地、州一级税务局掌握。1991年至1995年对边境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从1992年开始,对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减免税,还减免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调节税政策。同时,国家对12大类182个品种的边贸进口商品免税及减税。1993年至2000年,国家对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新增贷款实行“三不限一免税”政策。1994年实行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三年的政策,并对云南中缅边境小额贸易进口货物的税收给予优惠。进入新世纪后,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云南对少数民族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3.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金融贷款政策。1978年以前至1995年,国家对民贸企业实行优惠贷款,1983年国家设立扶贫贷款政策,云南73个贫困县属发放范围。1990年,国家建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础人行贷,云南有19个自治县属发放范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少数民族地区执行过的优惠利率政策还有,农机专项无息贷款,棉布赊销贷款,化肥和小水电专项贴息贷款,灾区口粮无息贷款等。1991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对民族贸易县的商业、中药材(医药)公司、供销社和新华书店的流动资金贷款,11月还规定对国家确定的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云南219个)的流动贷金实行年利率为5.76的优惠贷款。同时对民贸边销茶生产加工定点企业信贷贴息。“八五”期间,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贴息贷款用于民贸企业的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并安排300万元的贴息资金专项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贴息。2002年至2005年,新建、改造了57个民贸县的100多个企业的网点仓库。1996年在全省25个乡进行扶贫试点中,又推出“小额信贷”和“实物信贷”扶贫方法。2000年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小额信贷重点扶持地区已按照全省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基本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一户一项”的特点。据统计,2004年至2008年6月底,云南分行累计发放小额信贷到户贷款26亿多元,受益农户达140万户,户均增收1000元以上。4.推行对口帮扶与横向联合政策。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家推行对口支援政策,由汉族发达地区对少数民族地区施行对口支援。如上海延安医院落户云南昆明,上海静安医院对口西双版纳农垦医院,每两年选派一批医务骨干参加西双版纳医院的工作;上海还在机床、冶炼、制药等行业派出一批又一批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落户云南。改革开放后,上海继续对口支援云南,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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