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思想状态调研报告怎么写]篇一:公司员工思想状况调研报告 XX公司员工思想状况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当前XX公司职工队伍状况与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做好深化改革形势教育活动,我们对XX员工的思想状况...+阅读
一、基本情况
xx区地处湖南省西南部,湘江上游,毗邻两广,素有“湘西南门户”和“潇湘第一城”之称,现是永州市委市政府所在地。全区总面积1222平方公里,总人口46万,城市人口15万。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土地权益纠纷日益增多。特别是“出嫁女”因得不到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纠纷越来越多,甚至还出现了群体性上访案件
,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具体来说,我区土地权益纠纷主要分布在珊瑚乡、仁湾镇、工业园区、梧桐街道办事处和宋家州等地。
近两年来,区妇联共接待“出嫁女”的信访案件 20起,接访 70 人次,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占土地征收信访案件的 80 %。如珊瑚乡田继庆要求分配土地款问题,珊瑚乡忠烈村太平组、老屋组的等十八名婚嫁女要求分配土地款问题。
区委、区政府为处理“出嫁女”的信访案件,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后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实施方案》,并开展了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明确一名区级领导专抓此类信访案件,督促各乡镇、街道及时处理“出嫁女”信访案件等。
畅通了信访渠道,各乡镇政府就此类信访案件,在出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也均形成了行政处理意见书,做到了依法行政,以最大限度维护“出嫁女”的权益。区政府就此类型信访案件联合信访局、司法局、妇联、法院等三十多个单位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参与大型案件的审理。并就此类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调研会、听证会等。虽然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使矛盾有所缓解,但问题没有从根源上得到解决。
妇联是作为协调部门,处理此类纠纷也有工作上的难处。但区妇联高度重视,把解决出嫁女土地征收权益问题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参与政府工作组,协助政府进村入户做好解释工作。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班子,认真接待此类来信来访的基础上,积极与乡镇等有关部门协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三八”维权周为契机,通过下乡宣传法律法规、发放法律读本、宣传标语等多种途径来普及村民法律知识。
深入调研,为政府处理此类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为政府分忧。
目前,涉及“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的类型有:“内嫁女”即嫁入本村,户口也迁入本村;“嫁出女”即嫁出本村,户口没有迁走;离婚女、丧偶女;男到女方落户的“入赘女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乡镇行政处理意见书、法律判决书执行难。村组以村民会议集体讨论为理由,拒不执行行政处理意见书,以村组意志代替国家意志,而乡镇与村因是行政指导关系而不是行政领导关系,对此也无能为力。
而法院判决后,因土地款已分割,判决后却成一纸空文,无法执行。
(二)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受理。由于此类案件难,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涉及土地权益纠纷相关问题的案件一律不再受理。但对出现的问题又缺乏更详尽的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导致解决此类问题的司法途径不畅通。
(三)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如我区杨家桥办事处将军岭居委会磨头组1997年4月15日制订的村规民约规定:“凡本组嫁出的姑娘,户口在本组没有迁出的,一律不得分享土地及安置费。
”“凡本组只生女孩未生男孩的户,女孩已全部结婚的,只允许一个女孩的丈夫到女方落户,参加本组分享土地及安置费。”该区上岭桥镇桐木井村的村规民约规定:“离异的女方出嫁后不再享受本组的各项权益。包括不打结婚证、不迁移户口的;男方离异再婚的,只分一任妻子;姑娘婚出的,无论办不办结婚证,迁不迁出户口,或属事实婚姻,都不再享受本组的各项权益。
”由于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对村规民约内容的合法性进行监管,出现了村规民约大于国法的现象。
(四)法律意识淡薄。由于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使得许多村规民约用合理代替合法。加之,部分村干部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农村妇女整体素质不高,女性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
三、原因分析
外嫁女”权益纠纷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又有人的观念问题,还有救济手段的缺乏问题,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立法、司法解释对农村问题的规定滞后。
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法律性质模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的关系不明确;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及行政权如何与村民自治权有效衔接,行政权如何对村民自治权进行管理、监督;对村民是否享有承包权的纠纷未予纳入诉讼程序。因此,造成该类纠纷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无法良性衔接和互助,司法权、行政权失去对村民自治权的监督;村民民主议定、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性质不明等。
二是法律实施中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基层民主,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尽管第二十条同时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
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但在如何确保不得“抵触”、不得“侵犯”方面以及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
三是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深远,这是诸多损害“外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
四是部分村规民约制定失范,助长了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村民侵犯“外嫁女”土地承包权和财产权益分配权。
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满天飞,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加上目前法律对村规民约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大量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外嫁女”权益现象的发生。
四、对策建议
“出嫁女”问题是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是困扰我们妇女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由于“出嫁女”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多样性,缺乏解决问题的政策依据和现成的模式,因而造成问题难以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建议从立法、行政、司法、法制宣传等层面来解决:
(一)加强法制宣传,在意识形态层面保护妇女土地权益
首先,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通过报纸、广播、墙报等多种途径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环境。
其次,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乡镇政府可通过培训班的形式,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建章立制自觉性。举办村妇女主任培训班,普及法律知识。组织各级妇联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学习和宣传活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上维护妇女土地权
把农村“外嫁女”问题列入法律予以保障,是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的根本途径。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条款应当根据现阶段和今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趋势,扩展法律规定的内容,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政治权利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
2、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的基础上,对农村妇女包括“外嫁女”在土地承包经营、原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经济项目的招标与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保障、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权益进行明确规定;
3、详细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或婚姻状况改变后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利以及不同情况下享有权利的基本原则。
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设专章集中、详细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程序、方式等问题。
此外,全国妇联应汇同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专门就《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全国性法律进行法律冲突和立法协调的研究,减少和避免法律法规相互抵触和不协调的内容,实现法律规定是协调一致、互相衔接。
(三)加强司法救济,从诉讼层面上维护妇女土地权益
在现有法律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对“外嫁女”权益的保护,在诉讼中法院应能动执法,积极化解矛盾。“外嫁女”权益纠纷案件,从其法律性质上来讲,是符合民事纠纷案件特征的,应该纳入民事诉讼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当前矛盾最集中最需要司法救济的是“外嫁女”的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从审判视角考虑,建议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考量。
首先应确定“外嫁女”的成员权资格,既要看户籍又不唯户籍,还必须考虑生产、生活特点,即照顾一些传统。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出嫁女在夫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在娘家还应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拥有成员权资格,就应当分得征地补偿款,就可参加各种收益权的分配,可参加农村土地承包。其次对于农嫁非的。如果是农嫁非后,继续留在村里,成员权资格没什么问题,应当予以保留;如果农嫁非后,与夫家一起进城当家属了,这种情况还应保留其成员权资格,只要该妇女职业未变动到取得城市低保,其成员权资格就应当予以保留;第三对于农嫁农的,从此村嫁彼村,户口迁移,成了夫家人,取得夫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但如果该女嫁到夫家后,户口仍留在娘家,未迁出户口,这种情况仍应认定是夫家的人,取得夫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
对于妇女嫁出后,与丈夫一同外出打工,其户口虽还在娘家,但是该女的成员权资格应属在夫家,因为她的“根”在夫家,其取得的也应是夫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第四离婚妇女回本村居住,且户口迁回,无其他生活来源,应认定其享有成员权资格,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
(四)加大执法力度,在行政管理层面上保护妇女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及其他权益中出现的“外嫁女”问题比较复杂,在统一的法律原则下,必须结合各地的实际,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综合手段加以解决。
首先,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把妇女权益问题列入农村土地承包及其他合法财产权益的制度保障。这些权益的落实,关键是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只要在权益享有和分配上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外嫁女”权益纠纷就少;想反,同类纠纷就多。如果忽略了男女平等原则,形成政策上的侵权,负面影响更加深远,解决起来难度更大。
其次,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
1、厘清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尊重村民自治并非不能监督、审查自治的具体内容,自治是有限度的,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和被指导关系适用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属于政府依法行政的范畴的,村委会应成为乡镇政府的管理对象。
2、在村规民约的制定阶段,由政府相关部门对内容进行把关,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内容不允许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表决,从源头上解决村规民约的违法问题。
3、在村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政府发现其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内容的,人民政府有权责令纠正。从行政权的角度对村规民约实行实时监督。
4、为了保障村民自治的实现,避免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设置村民自治的司法救济程序。村民对政府责令纠正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对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依法保障村民自治的合法权益。
5、在司法保障的基础上,再通过人大予以进一步保障,防止司法权、行政权对村民自治的侵害,以此维护村规民约的合法性。
6、人大、民政部门对本地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清理,将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内容彻底予以清理废止,责成当地按照国家法律保障妇女权益的要求重新修改和制定。
此外,参照外省经验,建议政府提留部分土地征收费。
针对法院判决、政府行政处理意见书难以执行的情况,建议政府先提留一定比例的土地征收款,如果村里发生了土地征收费纠纷,在法院判决、政府行政处理意见书难以执行情况下,就从此政府这这笔征收费中实额扣给权益受侵害方。2—3年后,该村如果没有此类纠纷发生,予以全部退还;发生部分纠纷的,剩余的钱悉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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