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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辅导报告
同志们: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于今年1月18日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央从严治党,从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的决心。认真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是每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迫切需要。我们只有学深、学透、学懂《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才能保证带头廉洁自律,在各
种诱惑面前保持清醒头脑,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下面我就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同大家一起交流几点体会。
一、中国共产党廉政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一)廉政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创建之初,就十分重视并严格要求党政干部养成清廉从政的工作作风,且实行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措施。中央苏区时期,中央制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反腐倡廉制度。例如:1930年颁发了《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1932年颁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1933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部发布了《怎样检举贪污浪费的告示》。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及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其成效是显著的,它使我们党战胜了国民党反动派频繁的军事“围剿”和严密的经济封锁,为巩固新生的红色政权发挥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中央苏区时期所采取倡廉肃贪的做法,虽然是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的,但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永存的。
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所做的报告中指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一点已经得到了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衣炮弹面前要打败仗。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他特别提醒全党,在革命取得胜利后,路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因此他向全党提出了两个“务必”,即“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了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罪行。次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
1956年9月,邓小平明确提出,我们“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1957年4月,邓小平发表了《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讲话。他多次指出,党处在执政地位,很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因此共产党应特别警惕,广泛地接受监督,否则就会犯大错误。邓小平还告诫全党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年,邓小平在西安干部会上,又再三强调要加强群众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监督。在各种形式的外部监督中,邓小平特别重视舆论监督,强调要充分发挥舆论正确批评的作用。
邓小平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他要求“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1980年,邓小平第一次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明确提出,党内存在腐败问题。1982年9月,在邓小平的努力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明确载入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第一次以党章的形式确认了宪法和法律的绝对地位和权威,这是我国迈向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里程碑。1989年,邓小平在总结“六四”政治风波的教训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
建党70年来,党的廉政制度建设的基本特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强调廉洁自律,二是只作为不正之风来纠正,没有纳入反腐败工作内容;三是侧重于解决突出问题和阶段问题,且主要以“通知”形式作出要求。
进入90年代以后,中央建立了一系列廉洁从政制度,如1993年中央颁布了11个不准,1个不得。之后党中央又先后颁布了31个不准,企业有8个不准。1997年3月党中央颁布了《廉政准则(试行)》。这期间,中纪委还根据江总书记的批示,谱写了《干部廉政歌》。
进入以后,中央为适应新发展、新形势需要,先后又提出了48项要求。党的十七大,胡锦涛总书记在政治报告中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将反腐倡廉工作上升为反腐倡廉建设,这两个字的变化,充分表明了中央认识到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也进一步表明了中央审时度势,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1990年至今20年,是党的廉政思想、廉政文化、廉政制度建设大发展时期,党内立法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轨道。
(二)《廉政准则》的诞生
近年来,中纪委先后对中共中央、中央纪委颁布的有关廉政制度进行了清理,一共有91个不准,《干部廉政歌》也有288个字。这些制度和《廉政歌》在一定程度上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弱点是政出多门,内容多,现对分散和零乱,不便于全面了解和记忆。从开始,中纪委就组织班子进行集中研究,整理了205个文件(包括宪法、法律、党章等),对照国外相关条款,进行对比研究,以《廉政准则(试行
)》为基础,结合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形成了《廉政准则》“转正”稿。12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批准《廉政准则》。今年1月18日,中央发布实施。2月23日新华社授权向社会公布。
这次将《廉政准则》(试行)“转正”,中纪委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结合形势发展的需要,将分散在不同时期、不同文件、不同部门的廉政制度进行整理、汇总;二是吸收和借鉴地方和部门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三是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行有效的衔接;四是上升为党内的仅次于党章的次高法规,增加监督检查的权威和力度。
(三)《廉政准则》试行版与转正版的比较
对比13年前颁布的《廉政准则》(试行),《廉政准则》有三个特点。
第一,《廉政准则》篇幅更长,条数更多,内容更丰富。《廉政准则》加上了“总则”一章,吸纳了试行版中200多字的前言的部分内容,扩充为500多字;共三段的“总则”,结构设计更加合理。
第二,廉政准则的核心内容增加。《廉政准则》(试行)在“廉洁从政规范”部分规定了“6类禁止、30个不准”。而《廉政准则》在该部分规定了“8类禁止、52个不准”。新增的两类禁止分别是:(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对保留的其他六类禁止行为作了补充和修定。
第三,意义更加重大。一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作了全面阐述。在第一段中先后出现“重要保障”、“重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基础”等表述,并赋予其新的内涵,使之与形势发展相适应,阐明了立法的前提、宗旨、指导原则,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二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作了全面阐述,涉及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用发挥、廉洁奉公、作风建设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新要求。三是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作了全面阐述。总结了近年来开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坚持的方针、原则以及取得的重要经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指导思想,更具统领性、指导性、前瞻性和科学性,逻辑关系更为严密。
二、《廉政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一)《廉政准则》的地位
《廉政准则》是在试行版的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而修订的,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
第一,《廉政准则》规格高。目前,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章程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目前有两部准则,一部是1980年2月29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廉政准则》。另一部是12月29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廉政准则》。可见其重要性和地位。
第二,适用对象副县级领导干部。全国县处级单位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都适用。中纪委法规室副主任侯觉非讲,可千万不要小看了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这部分干部是党的实业的骨干,是党的执政地位的基石,是党的领导核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手中有着很大的权力,直接影响着党的事业在这个地方或单位的发展状况。但另一方面,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的情况也很严重,据10月26日的中新网报道,-期间,在判处的罪犯中,原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有4525人,同比上升77.52%。另外,《廉政准则》参照执行的范围扩大了。
第三,是其他工作的逻辑起点。《廉政准则》有8个禁止方面,52个不准,涉及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用发挥、廉洁奉公、作风建设等方面。它既是近年来我党反腐倡廉建设成果的集中展现,又是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其他工作的逻辑起点,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基础性等特点。
(二)《廉政准则》的作用
第一,《廉政准则》是一个自律的标准。改革开放30年的反腐败,无论在精力、时间、力量部署上,还是政策研究、方法重点上,在惩治方面下的功夫远多于预防。案子越查越多,级别越查越高,金额越查越大。不到10年,省部级以上的高级干部就杀了6个。严峻的现实,使我们越来越认识到,不坚决惩治腐败不行!但单靠惩治,遏制不了腐败的滋生蔓延,即使拿省部级干部开刀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第二,《廉政准则》是一个监督的途径。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有弱点,包括共产党的高级干部也不例外,都有管不住自己的干部,都有管不住自己的时候。所以,只有内在的自律是不行的,还必须有外在的监督,要有强大的威慑力量进行干预和控制。
第三,《廉政准则》是一个工作的抓手。前面讲了,廉政建设是其他工作的逻辑起点,每项工作都要严格遵循。作为领导干部来讲,就是要坚持“一岗双责”。
第四,《廉政准则》是一个廉政的宣言。尽管腐败分子是前赴后继,春风吹生,但由于中央高度重视,全党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反腐败国际合作机构也对中国的反腐败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难怪近年来,外国敌对势力开始攻击共产党的纪检机关,污蔑纪检机关,为什么?道理很简单,只要把共产党的纪检机关整垮了,把纪检干部打到了,共产党的肌体就缺少了忠诚卫士。所以,这些年,从中央到地方对这个问题都有了充分认识,都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纪检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
三、准确理解和防止利益冲突
9月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这是“防止利益冲突”首次写进中央文件,也是“利益冲突”这一概念在我国第一次正式纳入反腐倡廉的范畴。
“利益冲突”原本是一个民商法概念。今天又是一个特定的廉政概念。冲突的一方是公职人员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另一方是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具体讲,利益冲突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扰,并且不采取相应的处理举措,以致政策取向、价值判断、行为方式等偏离公共利益要求,发生私人利益与其职责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这里的利益,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为了准确理解这个概念,我讲两个故事。
故事之一,中国远大集团公司(是一个集商业以及对外经贸合作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集团公司)总裁张跃的故事。他讲,母亲已经60多岁了,一直是一个非常执着的人。记得他小的时候,母亲是一个糖和烟的仓库保管员。但是,当时在他们那个地区,就只有他们家吃不上白糖。那时候,他们天天进入糖仓库,却不敢拿一点儿糖吃,怕有犯罪感,即便自己可以买,但也有盗糖之嫌。他父亲开玩笑说,如果他母亲管大米的话,他们全家都会饿死。
故事之二,唐文宗时期,大书法家柳公权忠良耿直,能言善谏,官职担任工部侍郎。当时有个叫郭宁的官员把两个女儿送进宫中,于是皇帝就派郭宁到邮宁(现在的陕西邮县)做官,人们对这件事议论纷纷。皇帝就以这件事来问柳公权:“郭宁是太皇太后的继父,官封大将军,当官以来没有什么过失,现在只让他当邮宁这个小小地方的主官,又有甚么不妥呢?”柳公权说:“议论的人都以为郭宁是因为进献两个女儿入宫,才得到这个官职的。”唐文宗说:“郭宁的两个女儿是进宫陪太后的,并不是献给朕的。”柳公权回答:“瓜田李下的嫌疑,人们哪能都分辨得清呢?”“瓜田李下”是从古乐府《君子行》中的诗句“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引申来的。这里柳公权是比喻皇帝和郭宁的做法很容易让人产生怀疑。
这两个故事,就是对利益冲突的最好注解。道理很简单,因为糖烟仓库和瓜田李下都是非常容易引起嫌疑,让人误会,而又有理难辩的场合。所以,无论古人,还是今天的我们,都要顾及言谈举止,风度礼仪。除此之外,还要主动避嫌,自觉远离一些有争议或容易引起争议的人和事。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领导干部发生利益冲突时,其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腐败,但若不加以及时合理解决,任其发展,就会发生腐败。所以,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利益冲突是产生腐败的重要根源,管理和防止利益冲突是有效预防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前瞻性策略。近年来,我国也先后颁布数十项针对利益冲突的法规政策。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1984年出台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1998年下发的《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其中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刑罚问题。今年2月25日至2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汇报会上强调指出,“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权力寻租机会。”
中央近来反复提及防止“利益冲突”,说明我国反腐在总体战略上进行着思维转型,并尝试运用综合预防腐败的现实策略,凸显出预防和治本工作的重要性,也是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推进的标志之一。
利益冲突问题说明,即使领导干部没有获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冲突明显存在,公众就有理由对官员在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的客观性产生质疑。利益冲突处理不好,就会成为腐败之源。所以,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履职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中,有18个不准是防止利益冲突的,我们每个同志都要认真领会。
四、《廉政准则》八大关键词
(一)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6不准)
凡是有公共权力,就有权力影响(如组织部长就有管理干部的权力影响,纪委书记就有监督干部的权力影响);凡是管理对象的钱、物、卡,都不能收取。不准有下列行为: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6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8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私存私放公款;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8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5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七)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5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八)禁止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6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虚报工作业绩;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五、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几点要求
(一)“知”与“行”结合
《廉政准则》中的8个“禁止方面”和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问题、浪费挥霍等干部作风问题,清晰划定了官员廉洁从政的“高压线”,也是挡在悬崖边上的一道坚固护栏堤防。可见《廉政准则》是对领导干部的一种关爱和保护。所以,我们22名副县级以上干部要逐条逐句学,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当然,还有15名正科级干部也要学,必须学。一是你们手中也有公共权力,二是应纳入学院参照执行的范围,三是每个同志都有提拔的机会)。仅是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还不够,还必须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
(二)“自律”与“他律”结合
《廉政准则》执行力、约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遵守,以“自律”作为基础。同时,还需要加强监督检查,辅以“他律”。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让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不遵守《廉政准则》。对无视党的纪律,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进行严肃查处。
(三)学习情况检测
按照省、市纪委和省委教育纪工委的要求,院纪委初步考虑要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测,一是副县级以上干部每人要有一篇学习体会文章(6月底前交);二是院纪委出一份试题卷,我们在座的37名同志都要做;三是将学习贯彻和执行情况纳入今年年终副县级以上干部述职述廉考核范畴。这三份材料都将分别装入该同志的廉政档案中。
结束语
同志们,我们作为一名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要珍惜党和人民的培养、信任,珍惜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的机会,不论在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不论在工作圈,还是生活圈、社交圈,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以《廉政准则》为镜子,时刻对照、检点自己的工作和行为,严格要求自己,带头廉洁自律,稳得住心神,管得住手脚,抗得住诱惑,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考验,时刻记住法律与纪律的“高压线”,把握公与私的“警戒线”,以平和之心对“名”,以淡泊之心对“位”,以知足之心对“利”,以敬畏之心对“权”,自觉做到条件变了艰苦奋斗的作风不丢,环境变了吃苦耐劳的精神不减,时代变了甘于奉献的传统不变,共同为眉山职业技术学院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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