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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刑释人员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月25日 编辑 fanwen51.com

[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会化之我见]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会化之我见 泸州市劳教所曾镒秀 劳动教养是我国创设的一种旨在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自1955年产生以来,以其特有的功能和法制建设的成就,在社会主义...+阅读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下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和帮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更是执法为民、服务民生的一项系统化工程。在深入学习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活

动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积极作用,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途径,显得至关重要。因此,笔者联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际,重点对分管的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调研,就我市目前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安置帮教工作按照省、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努力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我市刑解办被中央综治委授予全国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连续六年在省厅年度安置帮教工作目标考评中被评为第一名。

(一)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目前,我市安置帮教四级工作网络已经建立。市及各区、县(市)都成立了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街道(乡镇)以司法所为依托建立狱教站283个,社区(村屯)建立帮教小组2517个,有效地保证了全市安置帮教工作的扎实开展。重新违法犯罪率逐年降低,很好地发挥了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夯实安置帮教工作基础

全市8区、10县(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分工合作,努力拓展安置就业渠道,积极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使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有业就、有饭吃、有衣穿。2005―2007年,我市共接受刑释解教人员7069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5959人,解除劳动教养1110人;回原单位安置(包括务农)3660人,从事个体1031人,作临时工作1076人,实体安置227人,其它 310人;城镇安置率达到85%,农村安置率达90%;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当年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零;创办过渡性安置企业30多个,并涌现出不少刑释解教人员的好典型。如:五常市司法局创办的巨源煤炉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原场地3000米,现扩大到5800米,可安置200余人。

(三)多种形式开展延伸帮教工作

2005――2007年,各区、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延伸帮教活动。三年内,共到监狱、劳教所帮教90余次。南岗、道里、道外、阿城、尚志等司法局分别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到哈市各监狱、劳教所开展延伸帮教活动 ,签订帮教协议书,使在押、在教人员的思想更加稳定,改造成果更加巩固。

二、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去年,我们按照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专项活动的通知》(综治委安帮领字〔2007〕002号)文件的要求以及省厅的安排部署,对2004――2006年刑释解教人员释放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摸底。摸底情况统计如下:

名称 三年内释放总数 有固定工作 有临时工作 上学 未就业未上学 重新违法犯罪

刑满释放 8356 5627 1886 9 834 58

解除教养 938 605 234 5 94 20

合计 9294 6232 2120 14 928 78

从统计数据来看,当前我市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还是好的,各级领导比较重视,司法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安置帮教机构和帮教制度。但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些亟待解决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问题突出

我市三年来未衔接刑释解教人员2918人,占调查总数的31.4%,近三分之一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小组衔接不上,致使各级帮教组织对这部分人无法实施帮教,对他们出监(所)的表现情况一无所知,完全失控脱管。这部分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许12全文查看多轰动全省乃至全国的特大恶性案件往往就是漏管、脱管的刑释解教人员所为。

(二)缺少必要的编制、人员和经费

我市各地基层安置帮教小组普遍存在专职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人员偏少的问题,这是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最棘手的问题。刑释解教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必须由懂业务的专人去抓,而我市许多基层司法所现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工作

任务多,每年刑释解教回归人员又多,需要从生活、安置帮教等方面一项一项的落实,仅靠一名工作人员去抓,工作很难规范起来,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同时,基层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相对缺乏。目前,市、区司法局安置帮教专门经费基本得到落实,但是,县(市)一级司法局的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缺乏问题,已经成为长期困扰安置帮教工作的难题。有的县(市)财政状况十分困难,再想追加安置帮教专项工作经费,有一定的难度。

(三)安置工作难度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压力巨大,部分刑释解教人员无一技之长,综合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很难适应当前就业岗位素质的需要,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需依靠政府安置或厂矿企事业单位解决就业,没有实现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多数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受世俗因素的影响,不愿招惹是非,不愿接纳刑释解教人员。一些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有的因服刑时间长,原承包的责任田已被调整分给他人,回归后无田可种。

(四)安置帮教工作立法滞后

我市各区、县(市)虽然都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了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帮教工作。但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如要求给付一点生活安置费;要求承包耕地鱼塘、林地草场、荒山荒地,要求税费减免,从事生产、经营等,刑释解教工作部门因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权办理,只能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情、支持,而有些部门对我们这项工作并不理解和配合,因为没有共同遵循的法律法规,致使我们开展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中央八部委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文件规定的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些优惠政策,只限到2005年底,2006年至今中央和地方又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法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虽然没有废止,但早以不适时宜。现行的扶持安置政策往往是一些领导的讲话、批示和约束力很低的地方性文件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扶持安置形同虚设。

(五)安置帮教组织工作落实不到位

我市安置帮教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开展较好,如:南岗、道里、道外、巴彦、依兰、通河等,切实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而有的地方则刚刚起步,个别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人问管的境地。部分基层领导存在着“无关大局”、“无足轻重”的思想,认为安置帮教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列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因此,人、财、物及安置帮教工作没有得到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协调下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支持配合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目前,我市这项工作实际上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孤军奋战,因此开展工作难度较大,也很难取得理想的成绩和效果。

三、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策

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一项全社会性的重要工程,也是认真贯彻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安置帮教领导小组要勇于探索、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开创安置帮教工作新局面。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从执法的角度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必要性,从当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紧迫性,把安置帮教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召开会议、学习文件、举办讲座、印发宣传资料和大众媒体等多种形式,不断统一各级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思想认识。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依靠各方面力量,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维护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歧视,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做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帮教率、重新违法犯罪率纳入量化指标,年终考核时作为衡量各级领导政绩和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重要依据,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加强管理,强化对刑解人员帮教工作

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基层落实好报到登记,摸清情况,建档立卡,建立台账。并与监狱、劳教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签定帮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指定具体的帮教人员,定期走访谈话,尤其要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重点是外出务工人员。要建立外出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向暂住地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网络体系。在基层帮教小组摸排外出打工人员去向的基础上,同务工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小组签订委托帮教协议,在有组织流动的外出人员中建立帮教组织或明确专人帮教,使流出地和流入地形成合力。定期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学习文化知识和技能,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获得谋生技能,积极地参与社会竞争,促进社会稳定。

(三)扩大就业渠道,解决安置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转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确立社会化、市场化安置的新思路。要鼓励和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在社区建设工作中,鼓励和帮助他们在社区服务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对于原系城镇户口、服刑或劳教前无职业的,应与社会待业人员同等对待,按现行就业政策安置;对服刑或劳教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释解教后,原单位应予安置,其工资按现行规定办理;对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的一般也要由原单位负责接受;对属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违法犯罪行为轻微、刑期或劳教期在三年以下的或犯过失罪、渎职罪的,原单位应重新录用;对原系学校学生,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刑释解教后符合学龄规定的,有关院校应允许他们复学;对刑释解教后回农村的,应和村民同等对待,允许他们参加农村的各种承包;无论是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应照章发给营业执照,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要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文)的规定,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安置实体可由城乡基层政府创办或引导刑释解教人员自愿组织创办,也可挂靠企业。司法行政机关创办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形式可以多样,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应给予扶持,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经济实体创造的经济效益,一方面可用于就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另一方面可用于扩大再生产。采取这种模式,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四)动员各方力量,壮大帮教队伍

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通过组织报告团、文艺表演、影视制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各区、县(市)要深入挖掘、剖析和树立1—2个从事安置帮教工作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和那些走上正路、勤劳致富的刑释解教人员的典型,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对待刑释解教人员,消除社会偏见和歧视,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形成全社会关注、理解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的良好的氛围。要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安置帮教措施的同时,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方法,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性队伍。加强对各区、县(市)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系统培训工作,与司法警校挂钩实行定点委培,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安置帮教工作者的业务能力,造就专业人才,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五)深入调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何针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安置帮教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地方综治方面的硬性措施。如: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将在全市启动安置帮教信息网络化工程,解决以前层层报送,时间滞后的问题。通过各项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回归人员顺利走上健康的新生之路。

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重视民生、服务民生、重在实践的今天,刑释解教人员安置问题应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动员全社会力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破解难题是应大力提倡的。(市司法局供稿)

12全文查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以下简称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安置和帮教,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更是执法为民、服务民生的一项系统化工程。在深入学习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活

动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充分发挥安置帮教工作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积极作用,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途径,显得至关重要。因此,笔者联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实际,重点对分管的安置帮教工作进行调研,就我市目前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市安置帮教工作按照省、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努力探索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新路子,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4年我市刑解办被中央综治委授予全国安置帮教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连续六年在省厅年度安置帮教工作目标考评中被评为第一名。

(一)建立健全工作网络

目前,我市安置帮教四级工作网络已经建立。市及各区、县(市)都成立了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街道(乡镇)以司法所为依托建立狱教站283个,社区(村屯)建立帮教小组2517个,有效地保证了全市安置帮教工作的扎实开展。重新违法犯罪率逐年降低,很好地发挥了安置帮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夯实安置帮教工作基础

全市8区、10县(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分工合作,努力拓展安置就业渠道,积极创办过渡性安置实体,使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有业就、有饭吃、有衣穿。2005―2007年,我市共接受刑释解教人员7069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5959人,解除劳动教养1110人;回原单位安置(包括务农)3660人,从事个体1031人,作临时工作1076人,实体安置227人,其它 310人;城镇安置率达到85%,农村安置率达90%;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当年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零;创办过渡性安置企业30多个,并涌现出不少刑释解教人员的好典型。如:五常市司法局创办的巨源煤炉具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原场地3000米,现扩大到5800米,可安置200余人。

(三)多种形式开展延伸帮教工作

2005――2007年,各区、县(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到监狱、劳教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延伸帮教活动。三年内,共到监狱、劳教所帮教90余次。南岗、道里、道外、阿城、尚志等司法局分别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到哈市各监狱、劳教所开展延伸帮教活动 ,签订帮教协议书,使在押、在教人员的思想更加稳定,改造成果更加巩固。

二、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存在的问题

去年,我们按照中央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刑释解教人员调查摸底专项活动的通知》(综治委安帮领字〔2007〕002号)文件的要求以及省厅的安排部署,对2004――2006年刑释解教人员释放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调查摸底。摸底情况统计如下:

名称 三年内释放总数 有固定工作 有临时工作 上学 未就业未上学 重新违法犯罪

刑满释放 8356 5627 1886 9 834 58

解除教养 938 605 234 5 94 20

合计 9294 6232 2120 14 928 78

从统计数据来看,当前我市安置帮教工作的现状还是好的,各级领导比较重视,司法行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能作用,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安置帮教机构和帮教制度。但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些亟待解决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刑释解教人员脱管失控问题突出

我市三年来未衔接刑释解教人员2918人,占调查总数的31.4%,近三分之一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小组衔接不上,致使各级帮教组织对这部分人无法实施帮教,对他们出监(所)的表现情况一无所知,完全失控脱管。这部分人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许[]多轰动全省乃至全国的特大恶性案件往往就是漏管、脱管的刑释解教人员所为。

(二)缺少必要的编制、人员和经费

我市各地基层安置帮教小组普遍存在专职从事安置帮教工作的人员偏少的问题,这是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最棘手的问题。刑释解教回归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必须由懂业务的专人去抓,而我市许多基层司法所现在只有一名司法助理员,工作

任务多,每年刑释解教回归人员又多,需要从生活、安置帮教等方面一项一项的落实,仅靠一名工作人员去抓,工作很难规范起来,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帮教工作开展难度较大。同时,基层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相对缺乏。目前,市、区司法局安置帮教专门经费基本得到落实,但是,县(市)一级司法局的安置帮教工作经费缺乏问题,已经成为长期困扰安置帮教工作的难题。有的县(市)财政状况十分困难,再想追加安置帮教专项工作经费,有一定的难度。

(三)安置工作难度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压力巨大,部分刑释解教人员无一技之长,综合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谋生手段,很难适应当前就业岗位素质的需要,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需依靠政府安置或厂矿企事业单位解决就业,没有实现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多数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受世俗因素的影响,不愿招惹是非,不愿接纳刑释解教人员。一些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有的因服刑时间长,原承包的责任田已被调整分给他人,回归后无田可种。

(四)安置帮教工作立法滞后

我市各区、县(市)虽然都成立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加强了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安置帮教工作。但对他们的基本要求,如要求给付一点生活安置费;要求承包耕地鱼塘、林地草场、荒山荒地,要求税费减免,从事生产、经营等,刑释解教工作部门因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权办理,只能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情、支持,而有些部门对我们这项工作并不理解和配合,因为没有共同遵循的法律法规,致使我们开展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如:中央八部委曾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文件规定的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些优惠政策,只限到2005年底,2006年至今中央和地方又没有出台新的政策法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虽然没有废止,但早以不适时宜。现行的扶持安置政策往往是一些领导的讲话、批示和约束力很低的地方性文件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扶持安置形同虚设。

(五)安置帮教组织工作落实不到位

我市安置帮教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工作开展较好,如:南岗、道里、道外、巴彦、依兰、通河等,切实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而有的地方则刚刚起步,个别地区安置帮教工作实际上处于一种无人问管的境地。部分基层领导存在着“无关大局”、“无足轻重”的思想,认为安置帮教工作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列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因此,人、财、物及安置帮教工作没有得到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协调下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支持配合下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目前,我市这项工作实际上是由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孤军奋战,因此开展工作难度较大,也很难取得理想的成绩和效果。

三、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对策

对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安置帮教工作,使他们顺利走上新生之路,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一项全社会性的重要工程,也是认真贯彻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安置帮教领导小组要勇于探索、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开创安置帮教工作新局面。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从执法的角度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从维护稳定大局的高度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必要性,从当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紧迫性,把安置帮教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召开会议、学习文件、举办讲座、印发宣传资料和大众媒体等多种形式,不断统一各级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思想认识。做好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依靠各方面力量,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维护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歧视,为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做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帮教率、重新违法犯罪率纳入量化指标,年终考核时作为衡量各级领导政绩和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的重要依据,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二)加强管理,强化对刑解人员帮教工作

市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基层落实好报到登记,摸清情况,建档立卡,建立台账。并与监狱、劳教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刑释解教人员家属签定帮教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指定具体的帮教人员,定期走访谈话,尤其要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动态,重点是外出务工人员。要建立外出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向暂住地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网络体系。在基层帮教小组摸排外出打工人员去向的基础上,同务工所在地的安置帮教小组签订委托帮教协议,在有组织流动的外出人员中建立帮教组织或明确专人帮教,使流出地和流入地形成合力。定期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学习文化知识和技能,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获得谋生技能,积极地参与社会竞争,促进社会稳定。

(三)扩大就业渠道,解决安置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及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要转变过去那种单纯依靠政府安置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解决就业问题的旧观念,确立社会化、市场化安置的新思路。要鼓励和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在社区建设工作中,鼓励和帮助他们在社区服务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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