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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合谐社会中努力发挥工会作用

11月17日 编辑 fanwen51.com

[检察机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途径和方法]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新世纪、新阶段,我国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阅读

文章标题:在构建合谐社会中努力发挥工会作用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我们党在重要历史时期、关键历史阶段、新的历史起点上,召开的全党坚持以人为本、全党贯彻以人为本、全党落实以人为本、全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会议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必将转化成动员

、凝聚和导引全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不懈奋斗的强大精神与物质力量。随着历史的推移,这次全会适时性、关键性、重要性、历史性的伟大意义,一定会更加鲜明、突出、充分而持久地表现出来,并以其辉煌的篇章载入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丽历史史册。对这次中央全会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怎么估计都不会过分。在这次中央全会上,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全会作出的《决定》,都集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这一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为工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同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必然使工会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重大挑战。为什么这样认识和提出问题?是不是提得过高?是不是硬拉硬贴硬靠?要回答清楚这个问题,必须从六中全会精神与党领导的工会所肩负的基本职责之间的内在联系上去寻求答案。尽管如此,要深刻回答清楚这个问题,依然是一个相当全面、系统、复杂的问题,本文并不想去全面论述,只是想从学习、理解、贯彻好六中全会精神,怎么样认识和把握这个重大机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谈一点体会和看法。

一、从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论断上看:这次六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提出了众多新观点、新论断、新举措,其中《决定》开篇第一句话,就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的观点,就是一个特别重大的新判断。这个重大新判断的提出,既是我们党认真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重大而基本的结论,又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新认识,还是我们这次全会所作《决定》立论的重要理论基础。这个重大新判断,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和谐与所坚持实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真切回答了只有社会和谐的社会才有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和谐的社会也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同时,我国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有真正的中国社会和谐,也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国社会的真正和谐。这就是这个重大判断所提出的这个本质属性问题的要害所在。也就是说,这个重大判断所揭示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人们都熟知的,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是有其鲜明的阶级与所有制属性的。从这个重大判断出发,我国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是和谐的,这也应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当然,这种和谐同我国的整个社会和谐一样,是不会自然而然实现的,需要我们的是坚持不懈地以科学理论作指导,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去不断地加以调整。作为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产物的中国工会,既有各国工会普遍的属性,又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鲜明的本身属性。这个本身属性的突出特点就是,中国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工会是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广大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坚定不移地跟着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中国工会鲜明的个性,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要害所在。面对中央全会对这个本质属性的新判断,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绩,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所遇到的诸多困难和问题,全党全社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包括劳动关系在内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自觉做到居安思危,真正自觉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应对挑战,肩负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任务,该是多么繁重、艰巨、复杂、长期!也正是这个新判断,为我们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中国工会存在的客观根据和现实需要、工会的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从揭示内在联系、深化本质认识、开辟新的境界等方面,提供了全新而强大的理论支撑。

二、从对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上看:中央六中全会再次提醒全党,要高度关注和清醒认识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问题。这似乎是个老问题,但却又是一个新问题,而且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确取得了巨大成就,那么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否也已随之发生了变化?对这个重大问题,不是所有人都认识清楚了的。六中全会再次强调和重申: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央正是清醒地认识和抓住这个主要矛12全文查看盾,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准确把握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从突出和解决这个主要矛盾着手,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并作出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是这个主要矛盾决定、要求和提醒全党,必须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又必须注重统筹城乡、区域、经济与

社会、人与自然、对内与对外的协调发展,真正有效地做好“五个统筹”,保证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文明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坚持对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就必须深入研究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大量人民内部矛盾的诸多新特点,不断创新解决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体制、机制、方法,努力提升工作效果。《决定》重申这个主要矛盾,尤其是第一次把“和谐”与“富强民主文明”一起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鲜明提出,这就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总体布局与我们党奋斗目标的紧密联系和有机统一,并进一步严肃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的全新论断。这是一个相当重大的理论创新。事实上,《决定》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述和对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与问题的深刻剖析,已经把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产物的工会,及其通过参与调整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到支持改革、推动发展、维护稳定上来,等等,这些工会履行职能之重要而基本的工作,有机地纳入到这个总体布局与奋斗目标之中,鲜明而具体地定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的位置之上。这对于中国工会来说,从理论到实践、从现在到未来该是具有多么重大而久远的指导意义呀!

三、从两个“前所未有”的论断上看:这次全会告诫全党,“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发展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这是我们党全面分析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提出的重大科学论断,并要求全党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居安思危”。这充分表明我们党对形势的认识和把握更加准确和科学。不管是从解决发展不平衡和比较突出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还是从解决不健全的体制机制、民主法制和干部素质、能力作风问题,或者是从解决腐败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等影响当前中国社会和谐的6个方面的矛盾与问题,以及对我们党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提出的新要求来看,同样都是前所未有的。面对这些发展阶段性的突出矛盾与问题,全会要求全党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做到“两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并作为贯穿全程的历史性任务和重大现实课题,抓紧抓好。这两个“前所未有”科学论断的提出,对于我们分析、判断和认识形势,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坚定与自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基于对这两个“前所未有”科学论断的理解,悉心把工会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认识和把握,尤其是放到两个“前所未有”的科学论断中去观察和研究工会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我们就可以清晰地看到工会工作同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能不能深刻地认识它,切实地抓住它,真正地珍惜和用好它。机遇取决客观,时不我待,稍纵即逝,失不再来;挑战取决主观,应对挑战,乘势而上,破难而进。面对我国发展带来的强大动力、巨大活力空间和空前的社会变革,直面我国发展阶段性矛盾的集中凸显和各种难以预料的困难、风险与挑战,必然为工会贯彻“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其集中而突出地表现是: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增强党执政阶级基础、扩大构建和谐社会群众基础的任务,前所未有的繁重艰巨;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职工、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协调劳动关系矛盾力度、营造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氛围的任务,前所未有的繁重艰巨;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发挥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任务,前所未有的繁重艰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工会所面临和肩负的这三个前所未有的繁重艰巨任务,对全党全社会更加理解、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对工会自身更加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其机遇和挑战无疑都是前所未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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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的论断上看:这次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6条原则,其首要的第一的原则就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也就是坚持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这是一条目标性、目的性和宗旨性原则,它深刻揭示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价值取向。原则,是全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依据的准则与标准,是规范人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行为,判断人们工作与行为是非、好坏的公开公正的尺子。坚持把以人为本放在诸原则之首的本身,就再一次告诫全党,坚持以人为本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也必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毫无疑问地同样是工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坚持以人为本既是原则的又是具体的、现实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把解决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放在首位,将这些现实利益问题的解决,一个一个的具体落实到方方面面的人民群众身上,这是能否真正坚持和做到以人为本的关键和要害,且不可把这个首要原则抽象化、口号化、空洞化。在当今的中国社会,离开以工农商学兵、干部、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等具体实在的全国各族人民为本,还能从哪里找到和体现“以人为本”呢?正如离开具体的人又能从哪里找到人的道理是一样的。只要我们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各个方面,真正在自己所分管、领导、联系和服务的工作中,切实把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工作做好了,首先是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解决好了,那么,全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工作自然也就做好了。《决定》中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首要原则的提出,为工会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提供了更加强大的理论智力支撑和有力的工作原则要求。在工会的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就是要坚持以职工为本,高扬职工本位论、职工主体论的大旗。这是工会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最实际、最具体、最忠诚的行为。也就是说,坚持以职工为本,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工会工作中的具体贯彻、具体体现和实际化。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始终深刻地认识和自觉地做到,坚持以人为本与坚持以职工为本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紧密的内在联系性,决不能把两者分隔开来,更不能对立起来。站在这个首要原则的高度,来认识、看待、处理和开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各项工会工作,其重要地位和不可替代作用也就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五、从以解决人民群众利益问题为重点的论断上看:《决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中明确指出,必须“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锦涛同志在六中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则更加鲜明具体地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要从“大社会”着眼,又要从“小社会”着手,“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一个一个问题解决,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真正体现到为群众排忧解难上来,体现到实现和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来”。这是对构建和谐社会重点多么鲜明的论断啊!事实上,我们党的全部任务和责任,就是带领广大人民实现自己的利益,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那么,什么是群众的切身利益呢?对此,《决定》和锦涛同志的重要讲话中都强调指出的,就是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8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就业、分配、保障等人们常称谓的劳动关系“三大支柱”问题。如果这些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获取不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感受不到真真切切的变化,构建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得到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也就不可能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更不可能获得不竭的动力源泉,社会和谐的目标任务是无法实现的。这些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与工会工作是什么关系?我国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工会依法代表和维护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8个方面的内容。这8个方面的法定内容,与六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8个方面的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完全是一回事。所以,工会依法开展的协调劳动关系和履行的维权任务,正是从“大社会”着眼、从“小社会”着手,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忠实服务的最具体、最实际的工作。

六、从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持续过程的论断上看:《决定》鲜明地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这一科学论断,为我们提供了极为重大的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世间万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的运动、发展、变化和对立统一,构成了万物存在、发展变化的根据和历史。和谐社会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和谐社会本身就包含着社会“和而不同”所必然存在的多样性、差异性和对立统一性。这种社会的和谐,更不是要求社会成员人人权利与利益的平均一律,而是呼唤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关系的公平正义。这是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必须创造的基本条件,更是务必要紧紧抓住的灵魂。矛盾既然无处不有、无时不在,那么矛盾是什么?矛盾即关系,矛盾即人生,矛盾即世界,没有矛盾、没有关系,人生、世界就要静止、灭亡,当然就更没有什么人生、社会、乃至整个世界的变化、发展、进步可言。因此,全过程地协调与化解矛盾,促其矛盾的良性、有序运动,这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根本途径。这一科学论断的提出,为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回避矛盾,而是敢于、善于直面矛盾,积极化解旧矛盾,主动认识新矛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同时,这一理性极强论断的提出,也进一步揭示了工会存在的客观依据。我们为什么总讲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其根本道理就在这里。职工为什么要组织和参加工会,其道理十分简单,那就是因为广大职工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一般说来总是处于弱者的地位,希望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因此,工会应劳动关系矛盾而生,工会就必然也必须为劳动关系矛盾的有序、良性运行而动,这就是工会的天职,也是工会有必要存在并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客观根据。从这个重要论断出发,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持续维权过程,说到底就是不断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持续过程,也就是以协调劳动关系为入手点、着力点、结合部,来化解职工切身利益的诸多矛盾,并通过这个持续地协调劳动关系的维权过程,不断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良性发展,来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学习、理解和把握这一重要论断,对于我们深刻认识工会存在的这个客观根据,充分运用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这个主要手段,更好地发挥工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和久远意义。

七、从社会和谐基本条件的论断上看:《决定》极其精辟阐述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一重大论断的提出,为我们研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出了一个“基本条件”的概念。何谓“基本”?基本即根本,它所概括和揭示的应该是事物的本质特征,强调的应该是必须一以贯之、自始自终、起统帅作用的因素,即一个事物的灵魂。“公平正义”在社会和谐中正是扮演着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观察人生和世界,我们可以发现,公平正义始终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理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企业、一个家庭,既无不为公平正义而谋划,为公平正义而操劳;又无不因多公平正义而兴奋,少公平正义而烦恼;更无不因得公平正义而崛起,失公平正义而灭亡。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兴衰存亡的原因虽各不相同,但公平正义却是始终贯穿全程的共同缘由。笔者认为,公平正义既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又是社会和谐的灵魂,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环节,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题中之义。这是因为,无公平则呜、失正义则邪,自古至今概莫能外。为此,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切实把握“公平正义”这个基本条件,抓住“公平正义”这个灵魂,高扬“公平正义”这个旗帜,坚持“公平正义”这个协调利益关系的基本准则。舍此,无社会的协调、和谐和稳定可言。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全会强调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迈进。从这一重大论断的提出和分析来看,既是对工会以往工作的充分肯定,更是对新形势下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这是因为:在保障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建设方面,在基层工会建立和实行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制度、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制度、“第一知情第一报告第一帮助人”制度、维护农民工权益制度、“12351”维权电话制度等;在工会领导机关建立和实行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与政府的联系(联席)会议制度、立法参与和执法监督制度等,都既是为维护和实现广大职工权利、利益的公平正义而建立的重要制度,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度建设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和健全的重要而基础的制度内容。

八、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论断上看:“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全新论断,中央第一次严肃提出,并载入《决定》的二级标题,这充分看出中央对劳动关系问题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劳动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关系,关联着人们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权益,具有极其鲜明的社会普遍性、具体权益性、复杂多变性、协调共决性和历史过程性。劳动关系矛盾反映的是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权利与利益矛盾,劳动关系稳定与和谐发展,是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基础,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环节与基本内容。因此,构建和谐社会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都必须从包括劳动(劳资)关系在内的生产关系内部而不是外部去寻求答案。这是因为,不表现社会和谐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关系不复存在,不表现生产关系的社会和谐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也不复存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生产关系都是一种社会权利和利益关系,不同历史时期的生产关系也都是该历史时期社会权利与利益关系的具体表现。生产关系在企业,主要是通过企业与职工间建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技能培训等诸多方面的权利与利益关系而具体表现出来,并反作用于企业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道理一样,和谐劳动关系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无差别、没矛盾的劳动关系,重要的是要为全体劳动者创造一个社会公平正义的环境与条件,逐步形成一种权利与利益矛盾有序碰撞、有理磨擦、有利妥协、有节控制的适时协调与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和社会格局。劳动关系是相互的,从确立到调整也都必须是相互的、协商的、共决的,不能由一方甚至少数人说了算。协调与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组织肩负着责无旁贷的责任,发挥着职工一方利益代表者的不可替代作用。《决定》强调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等规定与要求,正是多年来工会致力推动建设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制度和着力开展的重要工作。尤其是《决定》关于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要求,更是工会长期以来坚决主张、全力开创、大力推广的重点工作,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牛鼻子”作用。也正是由于各级工会组织的成功实践,《劳动法》“可以”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已发展到今天《决定》中“全面实行”的严格要求。为此,我们不仅要充分看到,工会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完全符合《决定》的要求,是党在给我们工会工作肯定、鼓劲、加油,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看到这是党对我们工会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企盼并相信工会能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九、从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目标的论断上看:《决定》“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鲜明提出,意义重大而久远。就业是民生之本,也就是民生之关键而重大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会深切地认识到,劳动与工作权是每个劳动者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神圣而不应该受到侵犯的权利,是其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前提与基础,是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根本保障,因而也必然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首要问题。离开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与工作权利去谈论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则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如锦涛同志所指出的:“扩大就业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途径,必须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事实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不是把促进与扩大就业放在相当重要乃至首位的。为此,中央《决定》特别强调:要“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实行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政策”,“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等,这无疑是广大劳动者的福音。学习贯彻《决定》精神,重要的是推动政府切实把促进就业、扩大就业、限制裁员、减少失业,作为依法行政的突出职责,通过法律的、经济的、政治的、行政的、舆论的等各种手段,保障就业公平,促进与扩大就业;制定与完善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城乡的就业行为,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免受就业歧视,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肃查处侵犯劳动者就业权利的各种行为;着力解决目前劳动就业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主要是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与创造就业岗位,从淡出“农民工”称谓做起着力纠正社会歧视,使其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条件与权利,高度关注和认真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在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因此,工会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的调整,就必须始终关注劳动就业问题。应该看到,《决定》中这一“重要目标”的提出,必然为工会在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更高层面上,在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更宽领域中,参与开展促进与扩大就业等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工会在参与有关劳动就业的立法和执法监督,加大促进就业和监督裁员与减少失业的工作力度,创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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