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及精神损害赔偿]本文作者:王长君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和解及精神损害赔偿 近年来,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并呈现出多发性,不但加重了刑事审判的工作量,影响了刑事审判效率,同时...+阅读
【关键词】精神科;医疗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52—02
医疗质量是医院永恒的话题。医疗纠纷是医疗过
程中的“副产品”。医疗纠纷的存在有多种因素.既有
医院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又有患者的因素。l1j对于纠
纷
不能正视,将会产生无穷的后果。作者将自己参与
处理的一起精神科纠纷“私了”案例报道如下.以供同
行汲取教训
案情介绍
患者,男性,24岁。1995年8月24日因患“精神
分裂症”,在其父和本院一位熟人(精神科医师)的陪
同下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病房在3楼)。次日,患者
父亲来院探望,称儿子的病情较轻,询问能否出院?主
管医师解释“不能出院”,患者父亲又去寻找那位熟人
商量,未果。再未来找医师说出院的事。第三日上午11
时30分左右.患者毁坏卫生问的排气扇,从排气扇孔
中钻出,从3楼坠下。ll时40分,工作人员发现患者
坠楼后,及时通知家属,并送至当地县医院救治。诊断
“胸椎
3、4压缩性骨折”,给予石膏背心固定,要求休
息,家属未提出任何异议。3日后,患者突然死亡,患者
伤后至死亡前意识一直清楚 死亡讨论疑“迟发性脑
干出血”(未尸检)。同日,家属领数人大闹精神病医
院,要求赔偿.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医患双方意见
患方的理由与意见:家属要求出院。医院为什么不
及时办理出院。住院时,主管医师说“保证半月后好
转”,现在人却死了,如何好转。第二天探视时患者还
好好的,为什么会突然跳楼?医院是否殴打病人,导致
其跳楼。患者跳楼时,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干什么。医院
的管理存在问题。事故责任完全是由于医院不负责任
造成的等。该患者家里还有一个小妹妹.家属要求医
院给其安排工作.并赔偿l8万元
医方的理由与意见:请家属理解精神病人的特殊
性;请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提起诉讼;医院是否
殴打病人了,请家属申请尸检及调查;患者家父第二
天探视时,对患者有一定的激惹因素;患方可派出代
表协商。
处理结果
由于患者父母正处在悲伤之际,无法正常沟通与
交流。患方派出患者的姑父及当地一位已退休的县级
干部为代表(均无委托书)与医院进行协商。协商结
果,患方放弃诉讼,也不进行尸检,由医院赔偿患方
2.3万元,并免去患者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当晚,由
患者的姑父在协议书上签字(未公证),并写领据,领
取现金,交由患者父母,纠纷终结。
就在协议生效满一周年的前一天.患者之父又来
医院闹事,嫌赔偿金太少.并否认自己委托他人处理
此事,认为自己是患者的监护人,应该在协议书上签
字,其他人签的字不应该认可。医院寻找两位患方代
表,他们都承认当时的情况及签订协议的事实,只因
都是亲戚关系,现在患者父亲不认可,他们也没有办
法,说“翻脸了都不好”,也不愿意作证。随后,患者父
亲又多次到医院闹事,在无奈之下,医院以返还赔偿
金为由,将患方起诉于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
解的方式,由医院再赔付患方1.8万元结案。
分析讨论
本案历时2年终于结束。虽然鼓励医患双方自行协
商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调解医疗纠纷,是解决医
疗纠纷的一条主要渠道。闭但纵观本案处理的全过程,
有许多东西值得思考。本案医院是否有责任、是否为医
疗事故,暂不论及,之所以会一波三折,作者认为医院在
工作及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存在有不少不妥之处:
1.医师在与患者家属的谈话中使用“保证”这一
术语欠妥。试想,即使是一般的普通疾病谁敢保证一
定能治好,何况是一个病因不明的精神分裂症。
2.当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时。医师在解释无效的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
tel:+86—913—4366619;e—mail:yxdhuashan#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
况下.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且未让患者家属在病
程纪录上签字,说明原因。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患
方拒绝治疗的权利(除非公安机关等特殊情况),医师
怎么能剥夺呢?
3.协商处理本案时,患方代表无委托书及个人身
份证明。协议书未公证。经卫生部门行政调解达成的
协议或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达成的协 12全文查看议,一般应认可其
效力。法院应当按协议的内容做出判决,但其有下列
的情况除外:对未经患者授权的人签订的协议或患者
死亡后未经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签订的协议,患者或
其法定监护人可不予认可。【3】如此看来,第二次在法院
主持下再赔付1.8万元就不足为怪了。
4.在患方闹事时.不及时、主动寻求公安机关
的帮
助和律师的指点,这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试想,如果
· 253 ·
当初有律师的指点。也许就不会有后面的一波三折了。
5.对于熟人的招牌,我们应该热情有节,但即使
是再熟悉的关系人,相关的医疗手续也必须履行,例
如住院协议书、知情同意书等,一定要纪录在案,这样
就便于以后处理纠纷。谨记“脸面不是介绍信,关系不
是法庭证据”。否则,如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就会令
熟人尴尬了。
参考文献
[1】张铁铭。杨言言.1例股骨颈骨折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理【j].法律
与医学杂志,2005.12(2):88
【2】刘鑫,刘爱民主编.病历规范化书写与举证[m】.北京:华夏出版社,
2oo2.1l
[3】王平荣.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j1_法律与医
学杂志,2005,12(2):128
(收稿:2006—04—19:修回:2006—08—07) 12全文查看【关键词】精神科;医疗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52—02
医疗质量是医院永恒的话题。医疗纠纷是医疗过
程中的“副产品”。医疗纠纷的存在有多种因素.既有
医院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又有患者的因素。l1j对于纠
纷
不能正视,将会产生无穷的后果。作者将自己参与
处理的一起精神科纠纷“私了”案例报道如下.以供同
行汲取教训
案情介绍
患者,男性,24岁。1995年8月24日因患“精神
分裂症”,在其父和本院一位熟人(精神科医师)的陪
同下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病房在3楼)。次日,患者
父亲来院探望,称儿子的病情较轻,询问能否出院?主
管医师解释“不能出院”,患者父亲又去寻找那位熟人
商量,未果。再未来找医师说出院的事。第三日上午11
时30分左右.患者毁坏卫生问的排气扇,从排气扇孔
中钻出,从3楼坠下。ll时40分,工作人员发现患者
坠楼后,及时通知家属,并送至当地县医院救治。诊断
“胸椎
3、4压缩性骨折”,给予石膏背心固定,要求休
息,家属未提出任何异议。3日后,患者突然死亡,患者
伤后至死亡前意识一直清楚 死亡讨论疑“迟发性脑
干出血”(未尸检)。同日,家属领数人大闹精神病医
院,要求赔偿.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医患双方意见
患方的理由与意见:家属要求出院。医院为什么不
及时办理出院。住院时,主管医师说“保证半月后好
转”,现在人却死了,如何好转。第二天探视时患者还
好好的,为什么会突然跳楼?医院是否殴打病人,导致
其跳楼。患者跳楼时,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干什么。医院
的管理存在问题。事故责任完全是由于医院不负责任
造成的等。该患者家里还有一个小妹妹.家属要求医
院给其安排工作.并赔偿l8万元
医方的理由与意见:请家属理解精神病人的特殊
性;请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提起诉讼;医院是否
殴打病人了,请家属申请尸检及调查;患者家父第二
天探视时,对患者有一定的激惹因素;患方可派出代
表协商。
处理结果
由于患者父母正处在悲伤之际,无法正常沟通与
交流。患方派出患者的姑父及当地一位已退休的县级
干部为代表(均无委托书)与医院进行协商。协商结
果,患方放弃诉讼,也不进行尸检,由医院赔偿患方
2.3万元,并免去患者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当晚,由
患者的姑父在协议书上签字(未公证),并写领据,领
取现金,交由患者父母,纠纷终结。
就在协议生效满一周年的前一天.患者之父又来
医院闹事,嫌赔偿金太少.并否认自己委托他人处理
此事,认为自己是患者的监护人,应该在协议书上签
字,其他人签的字不应该认可。医院寻找两位患方代
表,他们都承认当时的情况及签订协议的事实,只因
都是亲戚关系,现在患者父亲不认可,他们也没有办
法,说“翻脸了都不好”,也不愿意作证。随后,患者父
亲又多次到医院闹事,在无奈之下,医院以返还赔偿
金为由,将患方起诉于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
解的方式,由医院再赔付患方1.8万元结案。
分析讨论
本案历时2年终于结束。虽然鼓励医患双方自行协
商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调解医疗纠纷,是解决医
疗纠纷的一条主要渠道。闭但纵观本案处理的全过程,
有许多东西值得思考。本案医院是否有责任、是否为医
疗事故,暂不论及,之所以会一波三折,作者认为医院在
工作及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存在有不少不妥之处:
1.医师在与患者家属的谈话中使用“保证”这一
术语欠妥。试想,即使是一般的普通疾病谁敢保证一
定能治好,何况是一个病因不明的精神分裂症。
2.当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时。医师在解释无效的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
l:+86—913—4366619;—mil:ydhushn#sin.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
况下.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且未让患者家属在病
程纪录上签字,说明原因。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患
方拒绝治疗的权利(除非公安机关等特殊情况),医师
怎么能剥夺呢?
3.协商处理本案时,患方代表无委托书及个人身
份证明。协议书未公证。经卫生部门行政调解达成的
协议或医患双方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一般应认可其
效力。法院应当按协议的内容做出判决,但其有下列
的情况除外:对未经患者授权的人签订的协议或患者
死亡后未经法定监护人授权的人签订的协议,患者或
其法定监护人可不予认可。【3】如此看来,第二次在法院
主持下再赔付1.8万元就不足为怪了。
4.在患方闹事时.不及时、主动寻求公安机关
的帮
助和律师的指点,这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试想,如果
· 253 ·
当初有律师的指点。也许就不会有后面的一波三折了。
5.对于熟人的招牌,我们应该热情有节,但即使
是再熟悉的关系人,相关的医疗手续也必须履行,例
如住院协议书、知情同意书等,一定要纪录在案,这样
就便于以后处理纠纷。谨记“脸面不是介绍信,关系不
是法庭证据”。否则,如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就会令
熟人尴尬了。
参考文献
[1】张铁铭。杨言言.1例股骨颈骨折手术引发的医疗纠纷处理【j].法律
与医学杂志,2005.12(2):88
【2】刘鑫,刘爱民主编.病历规范化书写与举证[m】.北京:华夏出版社,
2oo2.1l
[3】王平荣.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j1_法律与医
学杂志,2005,12(2):128
(收稿:2006—04—19:修回:2006—08—07)【关键词】精神科;医疗纠纷;处理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52—02
医疗质量是医院永恒的话题。医疗纠纷是医疗过
程中的“副产品”。医疗纠纷的存在有多种因素.既有
医院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又有患者的因素。l1j对于纠
纷
不能正视,将会产生无穷的后果。作者将自己参与
处理的一起精神科纠纷“私了”案例报道如下.以供同
行汲取教训
案情介绍
患者,男性,24岁。1995年8月24日因患“精神
分裂症”,在其父和本院一位熟人(精神科医师)的陪
同下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病房在3楼)。次日,患者
父亲来院探望,称儿子的病情较轻,询问能否出院?主
管医师解释“不能出院”,患者父亲又去寻找那位熟人
商量,未果。再未来找医师说出院的事。第三日上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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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楼后,及时通知家属,并送至当地县医院救治。诊断
“胸椎
3、4压缩性骨折”,给予石膏背心固定,要求休
息,家属未提出任何异议。3日后,患者突然死亡,患者
伤后至死亡前意识一直清楚 死亡讨论疑“迟发性脑
干出血”(未尸检)。同日,家属领数人大闹精神病医
院,要求赔偿.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医患双方意见
患方的理由与意见:家属要求出院。医院为什么不
及时办理出院。住院时,主管医师说“保证半月后好
转”,现在人却死了,如何好转。第二天探视时患者还
好好的,为什么会突然跳楼?医院是否殴打病人,导致
其跳楼。患者跳楼时,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干什么。医院
的管理存在问题。事故责任完全是由于医院不负责任
造成的等。该患者家里还有一个小妹妹.家属要求医
院给其安排工作.并赔偿l8万元
医方的理由与意见:请家属理解精神病人的特殊
性;请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提起诉讼;医院是否
殴打病人了,请家属申请尸检及调查;患者家父第二
天探视时,对患者有一定的激惹因素;患方可派出代
表协商。
处理结果
由于患者父母正处在悲伤之际,无法正常沟通与
交流。患方派出患者的姑父及当地一位已退休的县级
干部为代表(均无委托书)与医院进行协商。协商结
果,患方放弃诉讼,也不进行尸检,由医院赔偿患方
2.3万元,并免去患者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当晚,由
患者的姑父在协议书上签字(未公证),并写领据,领
取现金,交由患者父母,纠纷终结。
就在协议生效满一周年的前一天.患者之父又来
医院闹事,嫌赔偿金太少.并否认自己委托他人处理
此事,认为自己是患者的监护人,应该在协议书上签
字,其他人签的字不应该认可。医院寻找两位患方代
表,他们都承认当时的情况及签订协议的事实,只因
都是亲戚关系,现在患者父亲不认可,他们也没有办
法,说“翻脸了都不好”,也不愿意作证。随后,患者父
亲又多次到医院闹事,在无奈之下,医院以返还赔偿
金为由,将患方起诉于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
解的方式,由医院再赔付患方1.8万元结案。
分析讨论
本案历时2年终于结束。虽然鼓励医患双方自行协
商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调解医疗纠纷,是解决医
疗纠纷的一条主要渠道。闭但纵观本案处理的全过程,
有许多东西值得思考。本案医院是否有责任、是否为医
疗事故,暂不论及,之所以会一波三折,作者认为医院在
工作及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存在有不少不妥之处:
1.医师在与患者家属的谈话中使用“保证”这一
术语欠妥。试想,即使是一般的普通疾病谁敢保证一
定能治好,何况是一个病因不明的精神分裂症。
2.当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时。医师在解释无效的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
tel:+86—913—4366619;e—mail:yxdhuashan#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
况下.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且未让患者家属在病
程纪录上签字,说明原因。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患
方拒绝治疗的权利(除非公安机关等特殊情况),医师
怎么能剥夺呢?
3.协商处理本案时,患方代表无委托书及个人身
份证明。协议书未公证。经卫生部门行政调解达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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