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西南职工医院推进文化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文章标题:塔西南职工医院推进文化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塔西南职工医院推进文化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新疆泽普塔西南公司(844804)作者:张自修塔西南公司职工医院本着“一切为了病人”的...+阅读
【关键词】医疗纠纷;诉讼;原因
【中图分类号】i)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1—04
医患关系本应是和谐相处的关系,医护人员对患
者悉心诊治,患者放心地把自己的生命健康寄托于医
院。然而,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
势。而发生
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收取550
万余元天价医药费的事件,在充分暴露医疗卫生体制
弊端的同时,显然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为此,笔者
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十多年来审结的48起医患纠
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以期寻求解决医患纠纷案
件增多的对策。
一
、丰县人民法院1996年来审理医患纠纷案件
统计情况
· 161 ·
· 医疗纠纷与诉讼·
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的医患纠纷
案件基本上是逐年递增.尤其是2001年以来,这一趋
势更加凸现。2001—2005年5年间医患纠纷案件数达
到34件,是此前1996—2000年5年间案件数(3件)的
ll倍之多。2006年1~6月又结案ll件。医患纠纷案
件的增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如今的医患关系究
竟怎么了?它有什么特点和原因?如何有效地预防和
遏制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当前医患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翻阅48起医患纠纷案件的卷宗并进行分
析,可以看出当前医患纠纷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
1.患者法律意识增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2000
年以来此类案件每年都要上升,说明患者从以前习惯
性找医院私了或忍气吞声发展为用法律武器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维权意识显著增强
2.医院败诉的多。48起案件中,除1件移送、3件
驳回患者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外,其余44起案件患者
均获得了赔偿,即医院败诉的比例为91.67%。
3.患者索赔的数额盲目攀高,与获赔数额往往相
差过大。据统计,48起案件中除1件涉及医疗服务纠
纷外,最少的索赔6 177元,其他案件标的额多数在
10万元到30万元之间,最多的竟达到256万元。但在
44起患者获得赔偿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有
7件为患者诉讼请求的20%以下,30件为患者诉讼请
求的20%~30% ,6件为患者诉讼请求的30%~60% ,
1件为患者诉讼请求的72%。
4.医患矛盾对立突出,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患
者往往出现伤残甚至死亡,易引起医患之间的对立,
尤其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双方的矛盾冲突更加尖
锐、激化,导致法院不得不考虑息诉止争、缓解当事人
上访。48起案件只有3件调解结案,且有40件适用普
通程序审结,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特点。
5.涉诉纠纷表现形式多样化。包括输血感染、手
术失误、孕妇分娩引发伤亡、延误诊断时间等原因,以
及因误诊、漏诊等引发的纠纷,另外还有患者要求复
制病历资料遭到拒绝而起诉医院的案件。
【作者简介】刘秋苏(1976一),男,汉族,江苏丰县人,大学学历,现任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四级法官,研究方向:民事、行政
法律。tel:+86—516—85689587,e—mail:l_ qiusu# 163.eom 。
· 162 ·
三、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医患之间关系的不和谐是医患纠纷案件增加的
一个重要原因。医方和患方之间普遍缺乏沟通、理解
和信任。医方较多考虑自身的利益,不能将病情、治疗
手段等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导致患方的知情权、
选择权难以实现,而患方对医方也缺乏理解,不了解
医学的复杂性
2.医疗不规范和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发
生医疗损害,使医患纠纷案件增多。如医方违反操作
规程、相关手续不齐备,或手术前不将医疗措施、风险
等如实告知患方,或对并发症防范意识不强,或医护
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服务态度恶劣等等,都会使双方
产生矛盾。
3.患方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及维权渠
道的畅通,也使得医患纠纷案件不断增多。2002年9
月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允许患方复印
病历等规定,以及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
则.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一条
相对畅通的途径,使医患双方地位更加平等。
4.患方对疾病的治疗和转归期望值过高,一旦达
不到其预期目动辄就起诉医方。由于受医学发展水平
的限制,加之患者个体疾病的千差万别,治疗中 12全文查看不可
避免出现一些无法预知的情况。不少患者视医患关系
为消费关系,认为自己是“上帝”,过分强调自我权利,
对治疗结果抱有太大希望,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恶
化,达不到其预期的效果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从而
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损失。如48起案件中就有3
起案件患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病情恶化而起诉医院,结
果
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
5.医疗费用的日益增长与百姓收人之间的矛盾是
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又一个导火索。目前大多数医院
是公益医院,但由于政府对医疗事业投人较少,相当
多医院正常运行主要靠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这
在一定程度上使医院或多或少注重经济收入,从而增
加了群众负担,又激化了本来就紧张的医患矛盾。对
于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后患者又出现伤残或死亡,患者
家属就有一种“人财两空”的感觉,促使其产生从医疗
机构“弥补”一下损失的可能,从而加剧医疗纠纷。
6.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不客观、不全面的报道,
引起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是引起医患纠纷高发的
又一诱因。新闻媒体对医生这个行业的风险宣传不
够。社会舆论往往同情患者,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权益
较易被忽视。医方的权益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维护,
动辄以损害医方的利益来平息医患纠纷,一些得不到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满意效果的患方往往以为有社会舆论的支持和新闻
媒体的同情,就会将医院告上法院。
四、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1】2000年8月18日,原告刘某因身体不
适到被告某医院治疗,诊断为结肠癌。手术中发现是
肠套叠.改行套叠复位回盲固定术,诊断为淋巴结慢
性炎.10日后出院。2001年8月、2002年5月、7月,
刘某又3次入住医院,均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然而
在2002年9月的一次ct检查中,刘某被告知患有结
肠癌,她即赴南京求治,经南京军区医院进行病理检
验.结论为非霍杰金恶性淋巴瘤,并进行7次化疗。
2004年3月.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医院
因技术水平原因,病理诊断为慢性淋巴结炎属误诊,
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因此,刘某将医院告上
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56万余
元。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患病后到医院就
诊,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被误诊误治
是事实。医院将恶性淋巴癌误诊为淋巴结慢性炎、粘
连性肠梗阻治疗,贻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应承担民
事责任。刘某身体存在恶性淋巴瘤是主要原因,误诊
只是导致其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对其身体健康的损害
是次要原因.医院以承担45%的责任为宜。法院据此
判令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 674.68元。
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均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将患者
恶性淋巴癌误诊为淋巴结慢性炎、粘连性肠梗阻治
疗,错误认识病情达两年之久,严重贻误了患者的最
佳治疗时机,致使患者发展为恶性淋巴瘤晚期,治愈
难度加大,存活率降低。根据目前的医疗文献,恶性淋
巴瘤的治愈率在20%至60%之间,但早期诊断、早期
治疗具有重要意义,故医院对刘某误诊的过错行为对
其治疗有较大影响,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75%)。由于刘某恶性淋巴瘤疾病源发于自身,且此疾
病是疑难病症,具有相当的侵害性和难治愈性,故刘
某应自负30%损失。二审法院终审判令医院赔偿刘女
士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9 301.80元。
评析:医院误诊应当承担责任,但患者索赔的数
额盲目攀高,获赔比例仅为3.88%。
【案例2】2002年12月22日,彭某因与他人发
生交通事故受伤,住进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头顶
皮肤挫裂伤及皮下血肿、脑震荡。后医生对彭某施行
了切开复位内定手术,将两根髓内针在髓腔内套叠固
定。12天后彭某出院。医生在医嘱中载明:院外抗炎治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疗.术后2周拆线。卧床休息2月,定期摄片复查,门
诊随访。2003年6月至2005年3月间,彭某先后5次
在医院做x线检查,前4次均提示骨折线可见,最后1
次显示:患者左股骨中段骨折术后,局部有明显骨痂
生成,骨折线基本消失。随后彭某在另一家医院拔除
髓内针。由于走路跛行,彭某怀疑医院存在医疗不当
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护理费、误工
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近
4万元。经法医及医疗专家测量鉴定,彭某的左下肢骨
折治疗后,较右下肢缩短3厘米,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彭某因车祸人住医院治疗
后.双方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按
照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应尽到充分谨慎、积极注
意的义务。彭某手术后左下肢缩短3厘米,明显不符
合股骨骨折复位标准,存在人身损害的事实;并且从
2002年l2月手术开始到2005年3月骨折线基本消
失并拔除内套叠固定物髓内针结束长达27个月,超
出正常8个月的愈合期达l9个月,延长了患者的病
程.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认为其行为符合民事侵
权的构成。彭某系车祸后骨折手术,其自身伤病是不
当医疗行为造成左下肢缩短3厘米的前提原因,且未
按出院医嘱定期摄片复查,未能尽早发现迟延愈合,
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医院的民
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医院以承担70%的
赔偿责任为宜。法院遂判令医院赔偿彭某误工费
5 269.10元、护理费5 269.10元、残疾赔偿金6 655.60
元、残疾用具费3 500元、交通费95.2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l 400元,各项经济损合计22 189元。
评析:医院注意义务不够.导致赔偿结果发生。
【案例3】2003年初单女士身体不适,出现头痛、
头晕、视力下降、手无力、下肢发紧等症状。1月12日
住进沛县某某医院,经诊断为颈椎病、脊髓交感神经
混合型。该医院的医师与某某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专家
施某联系行前路髓核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当月
14日上午10:30至12:30,由施某主刀,某某医院医生
刘某某、郭某某作助手为单女士实施手术。手术完毕
后.单女士出现呼吸困难、窒息,经抢救恢复呼吸,但
仍神志不清,四肢抽动。次日8时许,某某医院将单女
士转院治疗。经徐州矿务局总医院诊断,单女士为缺
氧性脑病,伴有褥疮、深静脉血栓等并发症。在以后的
治疗中,单女士长期鼻饲流质、气管切开、保留导尿.
存在意识障碍,对光、声痛有反应.不能用眼睛及其他
感情反应作答.对熟人、朋友的言语无反应.大小便不
· l63 ·
能自理。经某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某
某医院超越国家规定的手术范围.手术环境不具备行
该类手术的条件,由于临床经验不足,抢救措施不力,
致患者出现严重后果,属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
负主要责任。经鉴定。单女士的损伤为一级残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单女士患病到被告某某医
院住院诊治,确诊后医院会同外请专家实施手术.双
方已形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医院应按照医疗法规、
规章、诊疗护理规范的要求为单女士治疗。医院不具
备手术环境、术后抢救措施不力的过错行为使单女士
身体受伤害,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单女士一级伤残,应
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80%)。法院据此依照《民法通
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单女
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l 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40 136元;并自
2004年8月之后每l2个月为一时间段赔偿单女士继
续治疗期间的基本医疗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6 171元,直至其治疗终结为
止。
评析:医院违反操作规程,术后抢救措施不力.理
应承担责任。
【案例4】2005年6月8日,周某某因发热、咳嗽
而感到胸闷,到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初步诊断为右肺
阴影待查,疑为肺炎或者肺占位,暂给予抗细菌、抗病
毒治疗。后又多次复查确诊为肺炎。7月22日周某某
好转出院。周出院回家几天后,又感到身体不适,于8
月23日前往徐州市铁路医院诊治,经ct检查,疑为
肺肿瘤。9月6日,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确诊为肺肿
瘤晚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到医院诊治,双方建
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周某某有义务支付医疗费,
医院有义务按照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
对患者诊断治疗。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已尽到积极注
意义务,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医院未查出肺肿瘤,系疾
病的发展转归情况影响疾病的发现与治疗。周某某现
确诊为肺肿瘤.系其自身存在疾病,而非医院误诊导
致的结果.故医院不承担责任,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评析:患方对疾病的治疗期望值过高,过分强调
自我权利 病情达不到目的就认为是医疗事故,其实
是疾病的发展所然.结果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支持。
五、解决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对策
1.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患之间关系紧张是没
有赢家的对立.对医方、对患方双方都不利,但在这场
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最终受害的还是患者。建立健康、
· 164 ·
和谐、良性的医患关系,需要双方换位思考,增进相互
理解。医方作为主导的一方,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
权和选择权.履行治疗告知的义务,提供诚信优质的
服务.增加医患沟通.引导双方关系最终走向和谐,走
向双赢。患方也要理性看待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
险和误差.尊重事实和法律。在此基础上构建和谐的
医患关系.才是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才能最大限度
的减少和遏制医患纠纷案件的渐增势头。
2.医院要完善医疗管理体制,尽力化解医患矛盾。
医院要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
设.用制度和法律规范医患双方之间的行为.并不断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
救死扶伤为天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疗管理制
度和医疗操作规程办事,时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
识。要建立患者查阅和复印病历制度.让患者随时能
够查阅和复印自己的病历材料。另外.一旦出现医疗
纠纷.医方要积极主动地将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防
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既不能回避矛盾.又要站在患
方的立场考虑。
3.政府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针对一些
医院盲目追求高收入、严重侵害患者利益的现象.政
府应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整顿医疗
价格秩序.促使其规范诊疗行为,推行价格和收费公
· 医疗纠纷与诉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3期)
开.增强透明度.切实保障老百姓的健康权益。要建立
政府、行业、群众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确保医院提高服
务质量。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
应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
刑事责任。
4.强化社会舆论的引导,正视生命现象的复杂性
与医疗行为所固有的风险性。新闻媒体在报道医患纠
纷时要客观、公正、全面,并要大力加强对医疗卫生行
业的高风险性的宣传和引导,医院也要加强自身宣
传,使群众增强对医疗行为高风险的认识,从而沟通
和融洽医患双方之间的关系,减少医患纠纷案件的发
生。
5.加大医疗投入,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体系。医疗
机构承受的特殊职业风险日益加重.若任其发展必然
导致医患双方产生强烈的自卫防范心理.不利于双方
利益的平衡。因此,要加大国家和政府对医疗卫生事
业的投入.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完善的医疗责任保
险体系,譬如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由医患双
方共同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合理分担医疗风险.从而
减轻医患双方的负担,这有利于医患双方利益的协调
平衡和医疗事业的长足发展。
(收稿:2006—0l一24;修回:2006—08—03) 12全文查看【关键词】医疗纠纷;诉讼;原因
【中图分类号】i)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161—04
医患关系本应是和谐相处的关系,医护人员对患
者悉心诊治,患者放心地把自己的生命健康寄托于医
院。然而,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
势。而发生
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收取550
万余元天价医药费的事件,在充分暴露医疗卫生体制
弊端的同时,显然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为此,笔者
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十多年来审结的48起医患纠
纷案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以期寻求解决医患纠纷案
件增多的对策。
一
、丰县人民法院1996年来审理医患纠纷案件
统计情况
· 161 ·
· 医疗纠纷与诉讼·
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的医患纠纷
案件基本上是逐年递增.尤其是2001年以来,这一趋
势更加凸现。2001—2005年5年间医患纠纷案件数达
到34件,是此前1996—2000年5年间案件数(3件)的
ll倍之多。2006年1~6月又结案ll件。医患纠纷案
件的增多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如今的医患关系究
竟怎么了?它有什么特点和原因?如何有效地预防和
遏制医患纠纷案件的发生?
二、当前医患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通过翻阅48起医患纠纷案件的卷宗并进行分
析,可以看出当前医患纠纷案件有以下主要特点。
1.患者法律意识增强,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2000
年以来此类案件每年都要上升,说明患者从以前习惯
性找医院私了或忍气吞声发展为用法律武器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维权意识显著增强
2.医院败诉的多。48起案件中,除1件移送、3件
驳回患者起诉或者诉讼请求外,其余44起案件患者
均获得了赔偿,即医院败诉的比例为91.67%。
3.患者索赔的数额盲目攀高,与获赔数额往往相
差过大。据统计,48起案件中除1件涉及医疗服务纠
纷外,最少的索赔6 177元,其他案件标的额多数在
10万元到30万元之间,最多的竟达到256万元。但在
44起患者获得赔偿的案件中,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有
7件为患者诉讼请求的20%以下,30件为患者诉讼请
求的20%~30% ,6件为患者诉讼请求的30%~60% ,
1件为患者诉讼请求的72%。
4.医患矛盾对立突出,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患
者往往出现伤残甚至死亡,易引起医患之间的对立,
尤其是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双方的矛盾冲突更加尖
锐、激化,导致法院不得不考虑息诉止争、缓解当事人
上访。48起案件只有3件调解结案,且有40件适用普
通程序审结,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特点。
5.涉诉纠纷表现形式多样化。包括输血感染、手
术失误、孕妇分娩引发伤亡、延误诊断时间等原因,以
及因误诊、漏诊等引发的纠纷,另外还有患者要求复
制病历资料遭到拒绝而起诉医院的案件。
【作者简介】刘秋苏(1976一),男,汉族,江苏丰县人,大学学历,现任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四级法官,研究方向:民事、行政
法律。l:+86—516—85689587,—mil:l_ qiusu# 163.om 。
· 162 ·
三、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分析
1.医患之间关系的不和谐是医患纠纷案件增加的
一个重要原因。医方和患方之间普遍缺乏沟通、理解
和信任。医方较多考虑自身的利益,不能将病情、治疗
手段等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导致患方的知情权、
选择权难以实现,而患方对医方也缺乏理解,不了解
医学的复杂性
2.医疗不规范和医务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发
生医疗损害,使医患纠纷案件增多。如医方违反操作
规程、相关手续不齐备,或手术前不将医疗措施、风险
等如实告知患方,或对并发症防范意识不强,或医护
人员职业道德丧失、服务态度恶劣等等,都会使双方
产生矛盾。
3.患方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及维权渠
道的畅通,也使得医患纠纷案件不断增多。2002年9
月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允许患方复印
病历等规定,以及法院在审理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
则.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患方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一条
相对畅通的途径,使医患双方地位更加平等。
4.患方对疾病的治疗和转归期望值过高,一旦达
不到其预期目动辄就起诉医方。由于受医学发展水平
的限制,加之患者个体疾病的千差万别,治疗中[]不可
避免出现一些无法预知的情况。不少患者视医患关系
为消费关系,认为自己是“上帝”,过分强调自我权利,
对治疗结果抱有太大希望,一旦病情不见好转或恶
化,达不到其预期的效果时就认为是医疗事故,从而
诉至法院要求医方赔偿损失。如48起案件中就有3
起案件患方因自身原因导致病情恶化而起诉医院,结
果
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诉讼请求。
5.医疗费用的日益增长与百姓收人之间的矛盾是
医患纠纷案件增多的又一个导火索。目前大多数医院
是公益医院,但由于政府对医疗事业投人较少,相当
多医院正常运行主要靠提供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这
在一定程度上使医院或多或少注重经济收入,从而增
加了群众负担,又激化了本来就紧张的医患矛盾。对
于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后患者又出现伤残或死亡,患者
家属就有一种“人财两空”的感觉,促使其产生从医疗
机构“弥补”一下损失的可能,从而加剧医疗纠纷。
6.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不客观、不全面的报道,
引起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是引起医患纠纷高发的
又一诱因。新闻媒体对医生这个行业的风险宣传不
够。社会舆论往往同情患者,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权益
较易被忽视。医方的权益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维护,
动辄以损害医方的利益来平息医患纠纷,一些得不到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满意效果的患方往往以为有社会舆论的支持和新闻
媒体的同情,就会将医院告上法院。
四、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1】2000年8月18日,原告刘某因身体不
适到被告某医院治疗,诊断为结肠癌。手术中发现是
肠套叠.改行套叠复位回盲固定术,诊断为淋巴结慢
性炎.10日后出院。2001年8月、2002年5月、7月,
刘某又3次入住医院,均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然而
在2002年9月的一次c检查中,刘某被告知患有结
肠癌,她即赴南京求治,经南京军区医院进行病理检
验.结论为非霍杰金恶性淋巴瘤,并进行7次化疗。
2004年3月.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医院
因技术水平原因,病理诊断为慢性淋巴结炎属误诊,
导致患者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因此,刘某将医院告上
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256万余
元。
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患病后到医院就
诊,双方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刘某被误诊误治
是事实。医院将恶性淋巴癌误诊为淋巴结慢性炎、粘
连性肠梗阻治疗,贻误了患者的治疗时机,应承担民
事责任。刘某身体存在恶性淋巴瘤是主要原因,误诊
只是导致其失去最佳治疗时机,对其身体健康的损害
是次要原因.医院以承担45%的责任为宜。法院据此
判令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2 674.68元。
宣判后,双方不服判,均提起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将患者
恶性淋巴癌误诊为淋巴结慢性炎、粘连性肠梗阻治
疗,错误认识病情达两年之久,严重贻误了患者的最
佳治疗时机,致使患者发展为恶性淋巴瘤晚期,治愈
难度加大,存活率降低。根据目前的医疗文献,恶性淋
巴瘤的治愈率在20%至60%之间,但早期诊断、早期
治疗具有重要意义,故医院对刘某误诊的过错行为对
其治疗有较大影响,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75%)。由于刘某恶性淋巴瘤疾病源发于自身,且此疾
病是疑难病症,具有相当的侵害性和难治愈性,故刘
某应自负30%损失。二审法院终审判令医院赔偿刘女
士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9 301.80元。
评析:医院误诊应当承担责任,但患者索赔的数
额盲目攀高,获赔比例仅为3.88%。
【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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