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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伤残鉴定标准的不均衡性

06月30日 编辑 fanwen51.com

[伤残鉴定申请书]范文一: 申请人:姓名、民族、出生年月、家庭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阅读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中图分类号1 d919.4:d922.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64—02

我国现行的伤残鉴定标准,诸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

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鉴定标准》及各

省制定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在依

据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往往存在伤残等级不能完全反映伤者实

际状况,或同样的伤残等级的个体状况存在明显差异,给实际处

理带来很大的困惑,往往产生矛盾,增加了实际检案的难度。究

其原因是伤残标准存在不均衡性。

纵观伤残鉴定标准,以《道标》为例,说明其存在的几方面的

不均衡性。

、不均衡性的表现

(一)同一级别间存在不均衡性

如《道标》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h)一肢体完

全性感觉缺失与4.10.10肢体损伤致:b)双手感觉缺失25%以

上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如《道标》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

损伤致: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

变与4.10.4胸部损伤致:b)4肋以上骨折间明显存在不均衡性

等。后者的严重程度明显轻于前者。

(二)不同等级间存在不均衡性

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看,所反映对个体影响的程度存在不

均衡性,如《道标》4.8.6腹部损伤致:b)脾切除与《道标》4.9.1颅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

活动能力部分受限间,从对伤残等级划分所依据的几方面影响

的程度看,前者虽然评定的伤残等级高于后者,但影响的程度明

显要低于后者,对于从事智力劳动者更是如此。

(三)多部位损伤与单一部位损伤之间,虽然伤残等级相近,

但个体伤后状况差异较大,存在明显不均衡性

如一伤者伤后有颅脑损伤、眼睛损伤和肢体损伤,愈后存在

轻度智力障碍、视力障碍盲目3级及肢功能障碍丧失功能25%

以上,3处损伤对照《道标》相应条文分别评定为ⅸ级伤残;另一

伤者伤后眼睛损伤致盲目4级,对照《道标》相应条文评定为ⅷ

级伤残,虽然伤后伤残等级相近,但所反映的对机体的影响程度

差之甚远。多部位损伤所评定的伤残等级结果不能反映损伤对

机体影响的程度,对伤者不能体现出合理的赔偿。

二、伤残等级划分的依据

一般伤残鉴定标准是以下几方面来作为衡量伤残等级的依

据:(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机体运动能力;(3)职业、劳动能

力;(4)社会交往能力等。如《道标》i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日

常生活完全不能处理;b)意识丧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

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ⅷ 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

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

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从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看,从以上几方面影响程度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应是

合理的,反映了损伤对人体各方面机能影响的程度不同,有其合

理性。作者认为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包含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明确不同伤残等级的构成要素

各种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最终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具体从

以上4个方面来衡量,影响的程度不同决定构成不同的伤残等

级。

(二)明确了伤残等级的整体性

人体是由各个系统共同组成的一个整体,各系统有其功能,

但相互联系、协同,按其生理规律发挥整体功能和作用,综合整

体功能的影响才能反映出损伤对人体机能影响的程度。损伤后

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伤残等级的程度是以上4个方面情况的综

合反映。

(三)避免构成伤残等级要素间的分离

将损伤后对人体机能各方面的影响机械地、分立地看待,就

不能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出对人体影响的程度。

三、现行伤残标准产生不均衡性的原因

出现伤残标准的不均衡性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未能严格地按照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进行确定各伤残

等级的标准

有些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是单方面的,有些损伤主要是

形态上的改变,而有些损伤对人体机能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同

一伤残等级或不同伤残等级标准间体现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不

. 势必出现不均衡性。

(二)缺乏将损伤后不同系统功能影响进行整体揉合,违背

了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所确定的整体性要求

应该说将不同的损伤所造成的对人体功能的不同影响,或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1期)

一种损伤所造成的多种功能影响能客观地、综合地、有机地进行

整体评价,是评定损伤后伤残等级的一种最为科学、最能反映伤

后实际状况的机制,而同时又是一种最为复杂、最能反映人体机

能特性的一种机制。缺乏这种机制,势必造成不能对损伤后所

造成的多种功能影响进行客观地、综合地、科学地评价,而

评定

的结果与伤后人体的状况不相一致。

(三)晋级原则规定不合理

虽然伤残鉴定标准通过晋级原则对损伤后不同的伤残等进

行数学上的处理,但这种处理原则是将各种伤残等级的构成要

素独立地、机械地、分离地考虑,且多种功能影响所造成的多个

伤残等级晋级的结果是最多晋升1级,明显与伤残等级划分依

据的整体性原则相违背。

(四)复合损伤不注意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伤残鉴定标准对某些损伤后的不同或多处功能影响进行了

一些系统上的糅合,但不是整体上的或是完整的糅合。如《道

标》对伤后双手功能的影响,对四肢几大关节功能的影响,对四

肢肌力的状况,对双眼视力状况等进行糅合评价,但这种糅合是

局部的、不完整的。如作者曾遇一例颈髓损伤后造成一侧肢体

肌力四级,另一侧完全性感觉缺失,《道标》对这两种状况没有进

行糅合评价,仅能根据不同的条文分别评定构成ⅶ级伤残,伤残

等级结果不能反映出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所规定的几方面的影响

程度,显然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如对一肢体几大关节功能状

况进行糅合评价,但对手功能状况没有和几大关节功能状况进

行糅合评价,显然手功能的发挥和几大关节功能的状况明显有

关。这一原则没有成为普遍原则,显然会造成伤残等级标准间

的不均衡性。

· 65 ·

四、建议

如何避免伤残鉴定标准间的不均衡性,使伤残鉴定结果充

分反映出损伤后人体机能的状况?那就是紧紧围绕伤残等级划

分依据,建立一种科学评价的机制,从整体上反映伤后对伤残等

级划分依据几方面的影响状况,最终决定伤后的伤残等级:

(一)建立一个科学的伤残等级综合评价体系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应当建立一个科学的伤残等级综合评价

体系。如:(1)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机体运动能力;(3)职业、

劳动能力;(4)社会交往能力;(5)医疗依赖程度;(6)寿命的影响

程度,等等。同时将这几方面进行程度划分。

(二)对各种损伤对人体影响的程度按伤残等级综合评价体

系进行程度评价

评价的结果作为最后评价伤残等级的构成要素。如损伤后

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机体运动能力、职业、劳动能力、社会交往

能力、医疗依赖程度、寿命的影响程度有一程度上的评价。

(三)将评价结果对照伤残等级划分依据确定伤残等级

应该说伤残等级划分依据是确定最终伤残等级的依据,这

样各种损伤对人体的影响有一个统一的评价体系,把不同系统、

不同的损伤统一到相同的评价体系上来,避免了评价损伤对人

体机能影响的不确定性、不统一性,做到伤残评定结果与伤后人

体机能状况的一致性。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应是衡量损伤对人体机能影响的一把

尺,符合人体机能的特点和法律的要求,衡量的标准要有确定性

和统一性。

(收稿:2003—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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