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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报讯(张弛)作为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专项立法,《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大学生在劳动和求职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协议或者合同,它们是否都适用《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又该如何利用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日前,我校招生就业处张弛撰文讲解相关注意事项
大学生在实习、求职以及就业过程中要签订各种协议,如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务合同、劳动合同等,如何在签约时保护好各项权益,这是在校大学生应该及时了解和注意的问题。
实习协议:一般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用人单位而言,实习只意味着企业给在校学生提供一个锻炼和学习的机会,并不存在着应聘和聘用关系。学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实习一般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所以,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实习期间的学生并不能享受到工资、最低工资、工伤、社会保险等劳动法法定的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基本靠实习协议来自行约定,只受《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保护。
因此签订实习协议,要明确以下几点:学校、企业及学生的权利和责任;实习期限、作息时间、工作地点、实习内容以及预期效果;住宿、饮食、劳务费、安全责任、用人单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争议时解决办法等。特别提醒的是企业以提供实习机会收费的做法应当是被禁止的,学生参加这样的实习需要警惕,要做好自我保护,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得到相应赔偿。
就业协议:是指在校学生毕业前与学校、用人单位3方签订的协议,是为了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3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作为办理报到、迁转档案和户口关系的依据,并起着约束学生和用人单位在毕业后建立劳动关系的作用,该协议受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保护。
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明确单位是否具备办理学生落户和接收档案的资格。明确到用人单位报到前有关违约的责任,还要对报到日期、未来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薪酬、岗位、福利等涉及未来劳动合同的内容给予尽量详细的说明。
劳务合同:学生从事自由职业,如家教、翻译、软件设计等类似的工作,一般要与雇主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受雇方只获得劳动报酬。
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事法规,如《合同法》;合同解除时,双方均可随时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雇佣关系。
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本着合法以及平等自愿的原则,要搞清楚合同每条条款的确切含义,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应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疑问和咨询,在涉及个人利益时,一定不能马虎从事。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即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这样才构成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程序、形式以及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对于本站来讲,实习期、见习期就是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还对签约、违约、劳务派遣等方面都给出了详细的限定,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及时了解《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以便必要时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决纠纷:实习协议、就业协议、劳务合同的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在学校或相关鉴证部门调解不了的情况下可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于劳动法;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特别是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又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我国今年相继施行了《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上现行的《劳动法》以及《合同法》等诸多法律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了重要规定。因此,同学们只有提前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才能在签订各种协议的时候明确其性质及法律适用性,在践行义务的同时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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