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信用证的受益人 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对其偿付能力不够信任,或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本身惟恐所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或担心该信用证在 出口地不易被其他银行议付时,他们通常都希望由另一家银行给信用 证加具保兑。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与信用 证相符的单据承担独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对于受益人而言,获得了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似乎可以高枕无忧了。
在实务操作中,议付行议付 后也通常将单据寄往保兑行而非开证行索偿。然而,如果选择了某些信誉不佳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保兑行,往往 可能事与愿违,不仅收汇得不到保障,还会为信用证埋下迟付,甚至拒 付的祸根。 因为保兑行一旦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它就不可避免地承担了 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就其承担的风险而言,比开证行更大。
一方面,在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它就必须进行付款 (或承兑);另一方面,它又要防止自己在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时,开证行 挑剔单据,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甚至是无理拒付而得不到相应的偿付。 因而,保兑行在处理它自己保兑的信用证时特别严格,甚至可谓是 百般挑剔,以便用“单证不符”为由拒付,把信用证变成不符点项下的托 收,从而达到既收取了受益人的保兑费等有关费用,但又不承担第一性 付款责任的目的。
即使是受益人可与开证申请人协商接受所谓的“不符 点单据”,但还是会拖延收汇时间,且向保兑行支付数目可观的保兑费、 电报费、不符点处理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