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以下简称基层工作)是司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阅读
当前农村“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有增长的趋势,“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05年以来,抚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村干部涉嫌贪污
贿赂犯罪案件61案61人,占同类案件总数的21.5%,涉案总金额达200余万元。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涉案比例较大。在查处的61件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共3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4.1%。
二是作案手段简单,涉嫌罪名相对集中。犯罪类型主要是贪污和挪用公款,作案手段主要是采取用假发票或白条套取现金,收款不入账个人侵吞或利用移民拨款、出让土地、工程验收等职权收受贿赂等。如金溪县保源镇郑家村胡克忠在担任村小组长期间,以跑项目向上争取资金为由,用白条套取移民经费13万余元占为已有。
三是截留侵吞、挪用上级下拨款物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掌握分发救灾、优抚、土地征用补偿等款物的权力,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村务支出或挪作他用。在2005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查处的61件案件中,有22件是通过截留侵吞、挪用手段达到目的的.如乐安县招携镇望仙村党支部书记杨金龙,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移民安置资金28000元,此外,杨还挪用移民安置资金2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
四是共同犯罪居多。一些乡村干部相互勾结,利用各自手中的职权分工合作贪污或挪用国家资金。在查处的案件中,有60%以上是共同犯罪。如崇仁县巴山镇罗溪村委会干部的陈仉孙;万正保,廖永平、李国建等4人截留侵吞退耕还林补偿款150000元。
五是社会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由于村干部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直接涉及群众利益,一旦发生此类案件,群众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到有关部门反映,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越级上访。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村委会组织软弱涣散,村务缺乏透明度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些地方村级组织涣散,村委很少召开会议,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一些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因此该让群众知道的事情却搞暗箱操作。
(二)监督乏力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受地理位置等条件所限,农村的权力大部分集中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收入、支出、报销等全凭“一支笔”,别人无权干预,大事小事由其说了算,加之上级部门对村级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的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从而滋生腐败,导致犯罪。
(三)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务犯罪的主观因素。一是文化水平层次低。从2005年以来查处的案件情况看,90%以上的村干部文化程度大多只有初中、小学文化水平,甚至文盲。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如临川区某乡一村会计章某擅自将拆迁补偿经费借给他人使用个人收取高额利息,当办案人员告诉他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他却不以为然,认为借钱给别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只要及时追回就没有任何事。三是特权思想严重。在被查办的村干部中,许多人都长期担任村干部,有的竟长达数十年之久,这些人往往以对本村的经济建设作出过贡献为由,居功自傲,在村中称王称霸,为所欲为,恣意损害村民的利益,满足个人的私欲。
(四)财务管理不健全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看,发案的这些村组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帐目混乱,单据凭证不全,不记帐或用白条冲帐;二是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农村,由于工作人员较少,常常形成一人身兼数职,审批、拨付由一人经手操办,单位主管领导又缺乏必要的审核。如犯罪嫌疑人章某身兼组长、会计、出纳三职,既管审批,又管用钱,还管做帐,如此大权在握,给不法分子提供充分的犯罪时间和空间。
三、“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村务活动。一是加强内部制约,严格执行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制度来使村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二是真正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三是实行财务“分权制”,即建立财务审批、记帐和保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上级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也可以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对财会人员实行委派或“村配乡管”的办法。四是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事务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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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对农村“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一是把好选举关,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组成人员,坚决克服“家族村官”现象发生。二是选派高校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三是规范村干部的奖惩机制。对表现好的村干部给予一定职级待遇,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财政要保障其基本工资待遇。
(三)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监
督制约机制。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村务公开制度和规定,通告国家有关的惠民政策,以便村民能有效进行监督。二是要加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的培训教育。三是落实农村基层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四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
12全文查看当前农村“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且有增长的趋势,“村干部”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法律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一、“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05年以来,抚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村干部涉嫌贪污
贿赂犯罪案件61案61人,占同类案件总数的21.5%,涉案总金额达200余万元。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村级基层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涉案比例较大。在查处的61件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共33人,占立案总人数的54.1%。
二是作案手段简单,涉嫌罪名相对集中。犯罪类型主要是贪污和挪用公款,作案手段主要是采取用假发票或白条套取现金,收款不入账个人侵吞或利用移民拨款、出让土地、工程验收等职权收受贿赂等。如金溪县保源镇郑家村胡克忠在担任村小组长期间,以跑项目向上争取资金为由,用白条套取移民经费13万余元占为已有。
三是截留侵吞、挪用上级下拨款物现象比较严重。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掌握分发救灾、优抚、土地征用补偿等款物的权力,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村务支出或挪作他用。在2005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查处的61件案件中,有22件是通过截留侵吞、挪用手段达到目的的.如乐安县招携镇望仙村党支部书记杨金龙,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吞移民安置资金28000元,此外,杨还挪用移民安置资金2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
四是共同犯罪居多。一些乡村干部相互勾结,利用各自手中的职权分工合作贪污或挪用国家资金。在查处的案件中,有60%以上是共同犯罪。如崇仁县巴山镇罗溪村委会干部的陈仉孙;万正保,廖永平、李国建等4人截留侵吞退耕还林补偿款150000元。
五是社会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由于村干部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直接涉及群众利益,一旦发生此类案件,群众少则数十人,多则上百人到有关部门反映,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越级上访。
二、“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村委会组织软弱涣散,村务缺乏透明度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些地方村级组织涣散,村委很少召开会议,管理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一些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因此该让群众知道的事情却搞暗箱操作。
(二)监督乏力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受地理位置等条件所限,农村的权力大部分集中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任等少数人手中,收入、支出、报销等全凭“一支笔”,别人无权干预,大事小事由其说了算,加之上级部门对村级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经常性的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从而滋生腐败,导致犯罪。
(三)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务犯罪的主观因素。一是文化水平层次低。从2005年以来查处的案件情况看,90%以上的村干部文化程度大多只有初中、小学文化水平,甚至文盲。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如临川区某乡一村会计章某擅自将拆迁补偿经费借给他人使用个人收取高额利息,当办案人员告诉他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时,他却不以为然,认为借钱给别人是职责范围内的事,只要及时追回就没有任何事。三是特权思想严重。在被查办的村干部中,许多人都长期担任村干部,有的竟长达数十年之久,这些人往往以对本村的经济建设作出过贡献为由,居功自傲,在村中称王称霸,为所欲为,恣意损害村民的利益,满足个人的私欲。
(四)财务管理不健全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看,发案的这些村组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管理松懈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一是帐目混乱,单据凭证不全,不记帐或用白条冲帐;二是缺乏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在农村,由于工作人员较少,常常形成一人身兼数职,审批、拨付由一人经手操办,单位主管领导又缺乏必要的审核。如犯罪嫌疑人章某身兼组长、会计、出纳三职,既管审批,又管用钱,还管做帐,如此大权在握,给不法分子提供充分的犯罪时间和空间。
三、“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村务活动。一是加强内部制约,严格执行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制度来使村务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二是真正落实村务公开制度:三是实行财务“分权制”,即建立财务审批、记帐和保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制度,上级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也可以结合各地实际采取对财会人员实行委派或“村配乡管”的办法。四是加强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事务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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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对农村“村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一是把好选举关,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组成人员,坚决克服“家族村官”现象发生。二是选派高校优秀大学生到村任职,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三是规范村干部的奖惩机制。对表现好的村干部给予一定职级待遇,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财政要保障其基本工资待遇。
(三)加强对“村干部”权力的监
督制约机制。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村务公开制度和规定,通告国家有关的惠民政策,以便村民能有效进行监督。二是要加强农村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的培训教育。三是落实农村基层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四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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