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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制度的发展逐步走向法制化。但是,我国的劳动制度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实践中也存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现行劳动制度中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劳动关系建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审判实物中发现,建立劳动关系时往往容易发生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以及劳动合同的程序等方面的不足,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雇佣无合同游动无保险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在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中,也存在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至今没有按规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和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些问题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签订时,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对劳动者的意志体现得较少。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选择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很难作出完全符合本意的表达。更有甚者,劳动合同还分为主会何与合同附件两种形式。用人单位往往简化前一部分的内容,而细化后一部分的内容,使劳动者在签约时,往往是在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作出承诺。
(三)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不足。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围过窄。在实践中造成用人单位会依此对劳动者施加压力,使劳动者不敢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难以享受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保护、工时、工资方面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使劳动者没有职业的稳定感。劳动关系在履行和解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控制了劳动过程状态的记载,监督部门往往也偏重对劳动者履行义务的监督,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很少甚至几乎没有。用人单位在作出不利于劳动者决定时,公正性缺乏可靠的程序保障,往往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谈不上听取劳动者意见。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等,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其次,目前我国有关的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的规定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对策的思考为了改变以上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非常重要,关系到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否纳入法制轨道。
(二)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制,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强职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地是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减少其依附性的办法之一。
(三)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我国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
(四)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是劳动者通过集体的力量抵抗企业借格式化条款滥用权利的有效手段。
(五)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建立劳动合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将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雇工监督奠定基础。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加强劳动部门的劳动执法力度,发现违法现象,及时督促改正,情节恶劣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六)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的分轨体制,即“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体制。当事人发生了劳动争议后,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可以由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其一,若申请仲裁,就不得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提起诉讼,就不得再申请仲裁,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从而缩短处理争议的时间,减少争议处理的成本和尊重当事人对争议处理方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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